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醫生與醫院是僱傭關係


衛生署,財政部去年函釋:醫生與醫院是僱傭關係,因此醫生適用勞基法應無疑議;但是,偏偏勞基法授權由勞委會即主管機關,可決定哪些行業不適用勞基法,而醫師就名列其中!
所以,不同行政單位的解釋性行政規則,互相抵觸,則行政院本身應就此歧異處作一解釋!要不然要怎麼"依法行政"??大家拭目以待

X 說得太好了


健保民營化 不是合夥關係, 但也不適用勞基法?

那醫師在銀行戶頭的錢, "既不是薪資所得, 也不是執行業務所得, 應該免稅不是嗎?"


醫界同盟 樓上民營化朋友挖苦得太讚了!就是這個意思!!同樣位階的部門,卻作出迥異的解釋,到底要人民怎樣?根本無所適從!


X 大法官釋憲~


Mengyi Chou 醫勞盟若成為法人(我不是很懂) 是否有機會針對某些問題提起釋憲?


醫界同盟 回樓上朋友的話:聲請大法官解釋釋憲有一定的要件和聲請人限制,所以醫勞盟即便是法人,也不一定能聲請!


醫界同盟 而且,正因為醫院的主管機關是衛生署,醫生又非一般勞工,依行政上平等原則,自應適用衛生署之解釋!


X 通常只能委請受害人(如過勞醫護)提出申請,看來這應該是醫勞盟可以著力的一個部分~愚見僅供參考


醫界同盟 非常感謝小民的提議!




飛航機師適用勞基法,醫師為什麽不行??
一樣都是人命關天的工作,飛機上是數百條人命;而醫生則是時時要為病人與死神搏鬥,不論是看診,開藥,查房,大到手術,在在都需要集中精神,只要在哪個小處,因過度疲勞而不注意,對病人的影響,不堪設想!
綜上所述,可知二職業的工作類似,故依行政程序法平等原則,即:相同的應作相同的規範,處理原則,醫生也應一體適用,殊無疑議!
至於某官員表示:醫生之工作性質不宜,怕開刀開一半就落跑等,實令人啼笑皆非,蓋他們不是最會用法律授權所制定的行政規則,來約束人民嗎?在機師這塊,就有: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那麼醫生適用勞基法後,也可就特定危急病患的狀況制定規則啊!所以,不要再藉詞推託。說穿了就是怕適用後退休金過多,對財團醫院老闆難交待!

醫界同盟 如有醫師因過勞而生重病,或者不幸因而死亡,在與院方求償的訴訟,以勞基法為基礎,遭敗訴,於上訴後案件如又敗訴確,可聲請大法官釋憲!


醫界同盟 再者,依昨天和今天兩文為由,可促請立法委員以他們一定人數的連署,聲請釋憲看看,這可能是較快的方法。


X 有看過哪個飛機駕駛因為下班時間到了...所以就跳傘去打卡嗎?真不知那些官兒在想什麼ㄟ~一切都是唐塞之語ㄚ~


醫界同盟 沒錯!其實只是看他們要不要把大家納入而已!


Su-long Lee 當時新加坡航空在中正機場的空難事件,不也曾聞台灣司法單位要審判肇禍的駕駛機師,但因無國際先例, 祇能讓機師離境,因為根據國際駕駛機師團體的共識是,審判機師只是「解決個案紛爭,無從凸顯機師的責任及錯誤與否,對於此後航空安全的研究及進步皆無幫助。」
相同道理,醫療糾紛,醫師接受司法審判,實亦只是解決個案紛爭,無從凸顯醫療之真正意義與目的,對於醫學研究及醫療實務的進步無所幫助.
台灣總是在國際社會中,有一些屬於少數的「奇蹟事實」存在,現今世界各國中,又有幾個國家將醫療糾紛事件必須做為刑事案件處理呢?  
醫師既非萬能的神,祇是同是人類來從事醫療行為,努力醫治罹患疾病的相同人類而已,而人類豈是萬能?


醫界同盟 感謝李兄之詳細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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