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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財政部去年函釋:醫生與醫院是僱傭關係,因此醫生適用勞基法應無疑議;但是,偏偏勞基法授權由勞委會即主管機關,可決定哪些行業不適用勞基法,而醫師就名列其中!
所以,不同行政單位的解釋性行政規則,互相抵觸,則行政院本身應就此歧異處作一解釋!要不然要怎麼 "依法行政"??大家拭目以待!
所以,不同行政單位的解釋性行政規則,互相抵觸,則行政院本身應
飛航機師適用勞基法,醫師為什麽不行??
一樣都是人命關天的工作,飛機上是數百條人命;而醫生則是時時要為病人與死神搏鬥,不論是看診,開藥,查房,大到手術,在在都需要集中精神,只要在哪個小處,因過度疲勞而不注意,對病人的影響,不堪設想!
綜上所述,可知二職業的工作類似,故依行政程序法平等原則,即:相同的應作相同的規範,處理原則,醫生也應一體適用,殊無疑議!
至於某官員表示:醫生之工作性質不宜,怕開刀開一半就落跑等,實令人啼笑皆非,蓋他們不是最會用法律授權所制定的行政規則,來約束人民嗎?在機師這塊,就有: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那麼醫生適用勞基法後,也可就特定危急病患的狀況制定規則啊!所以,不要再藉詞推託。說穿了就是怕適用後退休金過多,對財團醫院老闆難交待!
一樣都是人命關天的工作,飛機上是數百條人命;而醫生則是時時要
綜上所述,可知二職業的工作類似,故依行政程序法平等原則,即:
至於某官員表示:醫生之工作性質不宜,怕開刀開一半就落跑等,實
Su-long Lee 當時新加坡航空在中正機場的空難事件,不也曾聞台灣司法單位要審判肇禍的駕駛機師,但因無國際先例,
祇能讓機師離境,因為根據國際駕駛機師團體的共識是,審判機師只是「解決個案紛爭,無從凸顯機師的責任及錯誤與否,對於此後航空安全的研究及進步皆無幫助。」
相同道理,醫療糾紛,醫師接受司法審判,實亦只是解決個案紛爭,無從凸顯醫療之真正意義與目的,對於醫學研究及醫療實務的進步無所幫助.
台灣總是在國際社會中,有一些屬於少數的「奇蹟事實」存在,現今世界各國中,又有幾個國家將醫療糾紛事件必須做為刑事案件處理呢?
醫師既非萬能的神,祇是同是人類來從事醫療行為,努力醫治罹患疾病的相同人類而已,而人類豈是萬能?
相同道理,醫療糾紛,醫師接受司法審判,實亦只是解決個案紛爭,無從凸顯醫療之真正意義與目的,對於醫學研究及醫療實務的進步無所幫助.
台灣總是在國際社會中,有一些屬於少數的「奇蹟事實」存在,現今世界各國中,又有幾個國家將醫療糾紛事件必須做為刑事案件處理呢?
醫師既非萬能的神,祇是同是人類來從事醫療行為,努力醫治罹患疾病的相同人類而已,而人類豈是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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