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最近有兩則案例--無罪!



最近有兩則案例,一是高雄高分院判替老婆婆植牙的醫生無罪;另則是板橋地院判開癲通藥物給病人的案子無罪!近來法官法理置於情之前,實令大家較感欣慰。
大家可能會產生一疑問:像板橋亞東醫院的案子,後來法官判無罪的理由之一,是調閱電子病歷,"發現"當時醫生有告知病人另一自費藥物較妥但病人不要,所以醫生已有盡注意
義務;而另一件高雄牙醫的案子,也是到法院,法官傳之前替病人拔牙的其他醫生作證始判無罪!那為什麽檢察官都沒發現,沒傳喚證人就把醫生起訴?在此要提醒大家一下:
在偵查階段,是偵查不公開的,也就是開庭的筆錄不能影印,對方的控訴狀也完全看不到!所以對被告而言是較辛苦,困難的;而且有時檢方連鑑定報告都不一定會主動讓我們看!因此,為畢其功於一役,在檢察署階段就不起訴免得心神被折磨,建議在檢察署階段,甚至到警局作筆錄時,就要有律師陪同!雖然在警局,檢察署開庭時律師也是坐後面不能幫大家回話,但是,可在後面作筆記,把檢察官還在質疑或沒弄清楚的地方再速速寫狀子進去補充;還有,也可詢問證人,聲請檢方調查該調的證據證人,才不會發生在被起訴後,才傳證人調證據的狀況!

醫界同盟 其實,檢察官也是和大家一樣,在血汗檢察署工作!他們的案件量比其他國家大很多!所以,不大可能面面顧到!因此,要調查什麽證據證人,最好自己和律師好好研究然後具狀,一來讓他較快掌握相關的問題,二來讓他好問案,進而案件較易結束,他的不起訴書也比較好寫,大家懂了嗎?


醫界同盟 順便也跟案件被起訴,現在法院階段開庭的朋友打氣:案件到地方法院可把之前包括:警局筆錄,檢察署開庭筆錄,對方的書狀等都可全部影印出來,再研究何處說明不足,或對方指謫有誤,詳細答辯,也有可能無罪的!


王X 懂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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