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修正草案八十二條之一,「故意或重大違反醫療常規的行為」 才要判刑!
看到此草案,相信醫護朋友應稍感欣慰。但是,已有人點出問題:何 謂「醫療常規」?應由法律授權衛生署制定,否則如又由法院審理認 定,法官勢必又交由醫審會鑑定,到時問題還是一樣!所以,如是交 由法院決定,則應同時配套:明定醫審會鑑定委員名單需列於鑑定報 告上,及必要時出庭作證說明,及接受雙方律師詰問等,以防換湯不 換藥!
然而最令人憂心的,是:醫療法畢竟非刑法,為免法官和對造律師還 是適用刑法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我方律師一定要具狀答辯:醫療法 82條之1是特別法,優於刑法的適用!
看到此草案,相信醫護朋友應稍感欣慰。但是,已有人點出問題:何
然而最令人憂心的,是:醫療法畢竟非刑法,為免法官和對造律師還
鄭X退
我粗淺認為:不是去修什麼重大過失,而是立法明文將((醫療成規))定義為:同樣人力設備專科下,甫取得醫師資格者所進行的一般處置方式.此尚請醫界多提供意見!其實,更佳方式是:在法律上應杜絕((醫療成規))的用語使用,改採((一般處置方式)),才能封殺恣意解釋的空間!
鄭X退
法學不像醫學那樣龜毛,也不是追求真善美,既然法律只要求((這樣))就可以合法行醫,法律義務就只要((這樣))就夠了!至於醫學上要如何追求完美至善,那是醫學的事,不是法律所得置喙!因而,以所謂中等技術,還是超越了法律只要((這樣))範圍,屬於醫學的追求!因此,應以甫取得醫師資格者為準;不然就陷於法律上的矛盾!
鄭X退
持平講,法界没有必要仇視醫界!如果你們弄一條((法律的路))給他走,他也樂啊!即使起訴率偏高,但幾乎都是無罪和緩刑收場!從這個角度來看,法界在某種程度上也是苦無出路!如能立法明文將((醫療成規))定義為:同樣人力設備專科下,甫取得醫師資格者所進行的一般處置方式.我想搞不好法界比醫界還樂!
Char Kuo 醫療常規!我想應該就是Bosk《Forgive and
Remember》對於「可避免的」醫療失敗(failure)的ssue吧,可以分成四種面向討論,請容我現學現賣:
1. technical error: 技術上的失誤,例如養成階段,IVC還打不上、X-ray不一定有能力看出tumor或pneumothroax。這部分應該要被法律原諒、由內部的supervisor定奪是否有照顧病人的能力,不然整個醫療教育的生態就會毀了,再也沒有人能學會技術、照顧病人了吧!這部份的責任歸屬應當屬於supervisor是否有善盡cover的責任。
2. Judgemental error: 指的是判斷上的失誤,這部分也是專業養成的部分。例如complicated慢性病患什麼時候該接受手術治療。會犯這個錯的是決定治療方向的醫師,相較之下technical error是技術養成者。判斷會因為與病人溝通的結果、經驗與領域不同而有不同的結論,我覺得這部分在法律審判上容易落得事後論...
3. Normative error: 規範上的錯誤。應該是本修正案主要的懲處對象。這是指醫師無法與他者有良好的互動功能,如與病患溝通、與護理師合作困難,太懶,或是無法配合治療方向,或者不敢摳上面幫忙,造成的醫療失敗。 這個錯誤通常是個人性的道德,也是法律最可置喙之處。
4. Quasi-Normative errors: 準規範的錯誤。這個錯誤並不是指治療上的失敗,而是因為不遵守團隊的內部規範(例如不使用attending習慣開的藥)而被當做錯誤,進而被團隊視為不合作者、被驅逐於外。這跟醫療團隊本身的文化、或是所處的社會地位(例如區域醫院跟醫學中心的做法不同)較友關係,我覺得這是醫審會最可能吹毛求疵、誤判的東西。
另外還有與醫師能力無關的面向:
A. Failure from disease:醫療本身的局限性
B. Patient procrastination or non-cooperation:病人猶豫在三錯過時機、或是不願意治療的立場導致的失敗
C. Nursing and support staff error:人不是我殺的,這應該不用多做解釋
D. Machine malfunction:例如呼吸器掛點。這部份的責任歸屬應該是對機器的監控者,而非治療者本身。
以上的面向並不互相獨立,每個failure有可能兼具多個面向。
1. technical error: 技術上的失誤,例如養成階段,IVC還打不上、X-ray不一定有能力看出tumor或pneumothroax。這部分應該要被法律原諒、由內部的supervisor定奪是否有照顧病人的能力,不然整個醫療教育的生態就會毀了,再也沒有人能學會技術、照顧病人了吧!這部份的責任歸屬應當屬於supervisor是否有善盡cover的責任。
2. Judgemental error: 指的是判斷上的失誤,這部分也是專業養成的部分。例如complicated慢性病患什麼時候該接受手術治療。會犯這個錯的是決定治療方向的醫師,相較之下technical error是技術養成者。判斷會因為與病人溝通的結果、經驗與領域不同而有不同的結論,我覺得這部分在法律審判上容易落得事後論...
3. Normative error: 規範上的錯誤。應該是本修正案主要的懲處對象。這是指醫師無法與他者有良好的互動功能,如與病患溝通、與護理師合作困難,太懶,或是無法配合治療方向,或者不敢摳上面幫忙,造成的醫療失敗。 這個錯誤通常是個人性的道德,也是法律最可置喙之處。
4. Quasi-Normative errors: 準規範的錯誤。這個錯誤並不是指治療上的失敗,而是因為不遵守團隊的內部規範(例如不使用attending習慣開的藥)而被當做錯誤,進而被團隊視為不合作者、被驅逐於外。這跟醫療團隊本身的文化、或是所處的社會地位(例如區域醫院跟醫學中心的做法不同)較友關係,我覺得這是醫審會最可能吹毛求疵、誤判的東西。
另外還有與醫師能力無關的面向:
A. Failure from disease:醫療本身的局限性
B. Patient procrastination or non-cooperation:病人猶豫在三錯過時機、或是不願意治療的立場導致的失敗
C. Nursing and support staff error:人不是我殺的,這應該不用多做解釋
D. Machine malfunction:例如呼吸器掛點。這部份的責任歸屬應該是對機器的監控者,而非治療者本身。
以上的面向並不互相獨立,每個failure有可能兼具多個面向。
醫界同盟 樓上Kuo兄的補充很特別!感謝你這麽認真,費心,而且這種醫療常規細節面的深入分類,又讓大家吸收到新的學問,真好!
版主實在感動,因為這個專頁,就是希望各位朋友能把自己所聽,所學,與醫療法律或醫糾處理的知識,經驗,都拿出來一起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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