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自由權"??婦產科提告之方式真是日新月異…
台中一產婦生下一左腿殘缺且有唐式症之寶寶,家人當然會難過,無法接受。但他們即提告醫生,照14次超音波,未檢查出左腿殘缺;且在母血檢查異常時,未再檢議作羊膜穿刺,致產下寶寶而未能先人工流產,又憤而提告民事賠償,請求精神及義肢裝置費等638萬元!
台中地院以:醫審會三次鑑定皆認,超音波因探頭角度,胎兒位置或羊水等因素,有時本即無法看出腳之殘缺;而其唐式篩檢亦未達需作羊膜穿刺之程度,最重要的是,本案未達人工流產法規定可施行人工流產之狀況,因而認醫師及診所無侵害產婦之生育自由權故駁回其請求!
由此案例可看出,現在對方律師及家屬對於類此在法律上損害類型較不典型者,即不提告刑事而直接以民事闖關!問題是:不能為了可請求精神賠償,而擅自擴張或自行調配民法195條精神賠償規定中的“自由”權此要件!畢竟我們是成文法制度,精神賠償豈可無限上綱?
台中一產婦生下一左腿殘缺且有唐式症之寶寶,家人當然會難過,無法接受。但他們即提告醫生,照14次超音波,未檢查出左腿殘缺;且在母血檢查異常時,未再檢議作羊膜穿刺,致產下寶寶而未能先人工流產,又憤而提告民事賠償,請求精神及義肢裝置費等638萬元!
台中地院以:醫審會三次鑑定皆認,超音波因探頭角度,胎兒位置或羊水等因素,有時本即無法看出腳之殘缺;而其唐式篩檢亦未達需作羊膜穿刺之程度,最重要的是,本案未達人工流產法規定可施行人工流產之狀況,因而認醫師及診所無侵害產婦之生育自由權故駁回其請求!
由此案例可看出,現在對方律師及家屬對於類此在法律上損害類型較不典型者,即不提告刑事而直接以民事闖關!問題是:不能為了可請求精神賠償,而擅自擴張或自行調配民法195條精神賠償規定中的“自由”權此要件!畢竟我們是成文法制度,精神賠償豈可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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