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揭曉!台大洪姓婦人到高院民庭才被判賠四十萬之原因!
此案刑事皆不起訴,民事一審也判對方敗訴的理由,在於多次的鑑定結果都認定兩位醫師的醫療行為,一符合醫療常規,另一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而上述理由高院也沒意見,但重點來了!他們竟是以:台大醫院未於一般診療時間外,依其規模安排足夠的醫生,違反醫療法59條,致吳醫師因處理別的病人而無法前往探視洪婦,未善盡妥適照護病人之責,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准用侵權行為精神賠償之規定,判台大共賠償四人四十萬元!
此判決理由實令人無法理解,蓋:1.違反醫療法僅有行政罰方面的責任,卻用來當作判決理由?2.既然兩位醫師均無過失,高院自己也拒絕對方再鑑定之聲請,則即便要適用債篇債務不履行的227之1規定,前提也必須是有可歸責於台大之事由吧!急診有時就是會同時湧進很多病人!3.所以仍讓人不免有:情置於法前之感!
此案刑事皆不起訴,民事一審也判對方敗訴的理由,在於多次的鑑定結果都認定兩位醫師的醫療行為,一符合醫療常規,另一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而上述理由高院也沒意見,但重點來了!他們竟是以:台大醫院未於一般診療時間外,依其規模安排足夠的醫生,違反醫療法59條,致吳醫師因處理別的病人而無法前往探視洪婦,未善盡妥適照護病人之責,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准用侵權行為精神賠償之規定,判台大共賠償四人四十萬元!
此判決理由實令人無法理解,蓋:1.違反醫療法僅有行政罰方面的責任,卻用來當作判決理由?2.既然兩位醫師均無過失,高院自己也拒絕對方再鑑定之聲請,則即便要適用債篇債務不履行的227之1規定,前提也必須是有可歸責於台大之事由吧!急診有時就是會同時湧進很多病人!3.所以仍讓人不免有:情置於法前之感!
醫界同盟 在此提醒大家:以後要特別注意對方以債務不履行的方式求償!通常會用此法律請求者,大多是刑事不起訴,對方不能用有過失即侵權行為的法律求償時,即會試著改用:病人與醫院間有委任關係,故以債權債務關係之規定請求賠償!
醫界同盟 回樓上各位:1.是判法院賠而已!2.大家別誤會啦!這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所以沒有所謂變不變更法條的問題,而是一般民事訴訟,所以通常是侵權行為和債務不履行可一起主張,然後最後讓法官擇一判決。
Hou-Yu Chen 以後律師一次受委任太多,開庭沖期,一概不得請假,以律師未到場一造辯論判決敗訴就好了,然後說律師你本來就該僱用多一點受僱律師。
跟這一種法官討論法律,這不是自討苦吃嘛?如果台大說已依醫院評鑑人力配置足夠人力上班了,只是突然大量病患導致義務衝突,法官仍然強硬要歸責於台大?那麼醫療法應該修改了,醫療機構應有不締結醫療契約的自由!
現代公務人員越來越往厚黑學精神了,衛生署只管醫療契約強制締約(澳客怎麼處理?會性騷擾醫療人員病患?),醫評會只管醫療機構人力配置充足,法院只管病患應不分何時何刻都有充足醫療提供(那何必檢傷分類?你敢開口就一律先看你。)
醫療崩盤了,每個單位都是一推二六五,抬出自己的法令依據。駱駝是自己倒的,稻草絕對是別人放的。
跟這一種法官討論法律,這不是自討苦吃嘛?如果台大說已依醫院評鑑人力配置足夠人力上班了,只是突然大量病患導致義務衝突,法官仍然強硬要歸責於台大?那麼醫療法應該修改了,醫療機構應有不締結醫療契約的自由!
現代公務人員越來越往厚黑學精神了,衛生署只管醫療契約強制締約(澳客怎麼處理?會性騷擾醫療人員病患?),醫評會只管醫療機構人力配置充足,法院只管病患應不分何時何刻都有充足醫療提供(那何必檢傷分類?你敢開口就一律先看你。)
醫療崩盤了,每個單位都是一推二六五,抬出自己的法令依據。駱駝是自己倒的,稻草絕對是別人放的。
翁X宏 我還記得十年前我在醫院,病人急救無效,家屬簽 AAD 帶回家處理,在救護車上還是會一直說謝謝,很感謝…到家了還是會依古禮包一個紅,現在?先告再說,運氣好連喪葬費都省了…唉,這什麼世道!在醫院工作的人,真的都是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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