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1日 星期六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新聞有感



知名整形醫師林靜芸。劉宗龍攝/資料照片
2011.12.24
今天看了林靜芸醫師的新聞,感觸良多。就來介紹一下緩刑吧!
它是在案件起訴到地方法院後,由法官審酌相關情狀和要件後判決的。
它的前提要件,必須是法官判處的刑期在二年以下,之後,還有一個參考的要點,其中列了十幾項,通常最常使用的是:
1.  和對方達成和解。
2.  偶發初犯
3.  過失犯罪
4.  為家中經濟主要來源
5.  尚在學等等。
而緩刑的優點,在於:不用易科罰金,不用關且在對方附帶訴請民事賠償時,民事庭的法官會斟酌。
提出的較好時機,是案件經起訴到地方法院時。嚴格來說,應該是:如果真要和對方和解,也是最好在地院,因成立的話,最圓滿的,是對方撤回告訴(限於在一審判決前!);就算沒撤回,通常也會讓法官列入是否要宣判緩刑的考量。
最後要提醒大家的,緩刑在一審法官審理時,是要自己具狀或當庭向法官聲請(故要請法院將聲請的陳述記明筆錄),而非法官的義務。
其實二審也不是不能聲請,只是態度要更慎重,法官也會較質疑被告的動機和心態!

Chih-Hsien Chi 緩刑會不會影響出國簽證?

醫界同盟 不會!別擔心,因為緩刑的意思,就是暫緩執行,講白點,就是留校察看一下,所以還好!

Mj Tsai 補充一下: 緩刑除了因為被宣告的刑罰較輕之外,"可以附帶條件的暫緩執行"。刑事政策上,用以節制短期自由刑的弊病,使監獄不會人滿為患,受刑人也不會中斷學業、事業等。而法官在宣告緩刑時,可要求行為人遵守許多附帶條件:道歉、悔過書、賠償、義務勞動...等等。

Chih-Hsien Chi 那緩刑算不算有前科?

Chun-Yu Lin 敢問閣下感觸為何呢 ? 我看到這新聞也是感觸良多:
1.   法官真大,絕對不要惹到法官
2.   司法果然已經獨立,以林靜芸醫師的財力、勢力、人脈和她老公的財力、勢力、人脈竟也喬不動司法案件,不知是否有其他內幕
3.   沒錢沒勢的小醫師還是守法一點的好,除非你是犯了「歷史共業」的罪 !!

Chih-Hsien Chi 如果緩刑算前科, 那是要很小心的...

Danny Huang 醫師被判緩刑或是刑度多少時, 執業執照會被撤銷??

醫界同盟 緩刑期滿,就只是在法院有"紀錄",而不是一般的前科,所以還好!
其實醫糾案件,跟諸位是不是大醫師無關!就檢察官,法官而言,都只是眾多案件,還不算"重大刑案"的一種。所以,還是那句老話,開庭前要和律師好好討論,開庭時說話態度要注意;打官司就像一場精密的戰爭,每一次開庭,每一份書狀,都大意不得!證人何時傳?狀子何時寄?都得好好把關。

Mj Tsai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則刑、罰皆無。執業執照是行政處分,要看衛生署。不算前科,只留下記錄。

X 緩刑期間內算有前科,時間過了法律上就沒有,可以申請良民證,但是只要有起訴過的,警方都有記錄,以後調察你的時候態度就不一樣。

Mj Tsai 警察查不到,法官才查得到。

Chun-Yu Lin 警察的電腦系統是查的到有沒有被起訴。

Mj Tsai 不知我有沒有記錯? 新法已改,依照內政部公文"台內警字第0990870863",緩刑期滿,警察刑事紀錄不會登記有案。檢察官跟法官才會知道。



李紹榕 昨天2012-12-25在台大伯朗咖啡上網,隔壁就坐著一位開胃手術完病患在與律師商討如何提出訴訟等問題......
以林醫師之財力,人脈等,如果都能被搞成這樣,事實證明只有革命一途;革命成功之前,各自珍重,要找好律師......

X 還沒有出院,就在醫院裡面跟律師討論提告!?
20111225 7:35
Tung-yao Chang 直接當涼醫就好
20111225 7:51
YuHsiang Lin 我也好好奇,真的是還沒出院就想提告嗎?
20111225 8:13
李紹榕 沒錯。聽起來像是手術中有發生意外,以致於中風之類的,今年7月發生的,所以那位律師在鼓吹他6個月內提吿(期限快到了!),除了吿主治醫師,麻醉科,護理人員等一併告入;寧可錯殺一百,不肯放過一個
20111225 8:17
YuHsiang Lin 所以醫療有問題的提告期限是6個月??記得以前民法的損害賠償好像是好幾年不是嗎?
20111225 8:19
X 醫院美食地下街,應該要有以下幾個攤位
1.拉保險:健康險人壽險:病人自己保可能太慢了,可以推銷給家人重病住院的親屬。
2.信用卡攤位:只要有人潮的地方就會有信用卡攤位
3.健康食品
4.愛心筆
5.律師事務所:醫生對你不好嗎?您或家人生了重病,失去了經濟支柱嗎?要不要討個安家費?
20111225 8:28
Tung-yao Chang 應去告健保局提供有瑕疵的商品,督導不週
20111225 8:36
李紹榕 好像是刑事訴訟中的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有六個月期限,民事訴訟則為兩年
20111225 9:15
Tung-yao Chang 搞成這樣,大家都當健保局員工好了。其實走向英國的NHS也是一條出路
20111225 9:23
Su Kyotokyo 一面住院信任你給你照顧,一下樓梯就商量怎麼告你。我看醫病雙方都快精神分裂了。
20111225 9:26
Tung-yao Chang 解個社會解決醫療市場的問題根本沒有高度,說的好。
20111225 9:29
李紹榕 就是快精神分裂才覺得不能漠視;不過我要聽從同學的建議,找個安全的地方躲起來做
這些家屬跟病患,並不清楚哪裡出了問題,只是結果不如人意就想要點誠意,所以用國家的檢警司法免費幫他調查.不知苦主是誰??沒辦法轉文給他......
20111225 9:34
Chao-Chiang Tu 看來自殘以獲取保險金是最笨的方法, 來看病開刀然後不滿意就跟醫院醫師敲一大筆是比較高明的詐騙行為
20111225 9:48
Kuang Yueh Peng 如果事事項項都有誠意該多好 股民可以跟政府要點誠意 跟黑道借貸也可以要點誠意...事實是 沒有萬事萬項都那麼有誠意的 說穿了 柿子挑軟的吃 不管民眾或政府或律師 誰叫你硬不起來!一個人硬有沒有用 看林醫師就知道了 沒用 要硬要大家一起硬 不過就是有人 多數是既得利益者 不然就是被壓習慣的斯德哥爾摩患者 就是沒辦法硬 如何合縱連橫 醫界聰明的人那麼多 文人相輕 就是不肯合作一時 以爭取自己及後代權益 可憐的後代 應該恨死我們這些幫著外人欺負自己人的沈默羔羊了
20111225 9:54
X 病人中風在刑事告訴上屬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罪(刑法2841;2)...再依刑法287條之特別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再依照刑事訴訟法237條之規定...應自知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20111225 9:55
Mj Tsai 走向英國的NHS對醫糾沒幫助,應考慮英國GMC的職權。
20111225 9:56
X 最近一直在想這些問題,我有一個發現,就是家屬在醫病關係中,因為在資訊上相對處於弱勢,所以,有種小孩子面對父母的情感模式。
解釋一下:小孩子在犯了錯,或吃了虧的時候,會向父母撒賴,要父母幫他解決問題,不想自己承擔責任。
最近我遇到一位年輕的家屬,就問我:“開這個刀有沒有風險?”他的老父親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腎臟也不好。他不會不知道這些。
他會如此問,是期望我回答他 ”沒問題”,給他一個保證,這樣他可以放下忐忑不安的心,也可從自己的責任解脫,轉而變成要我來承擔這個責任,就像小孩對父母一般。
我的應對方式,就是把這種移情作用反轉,讓他面對現實,去承擔自己該承擔的責任。
我說:”當然有風險,而且你父親有這麼多的疾病,身體本來就比較弱,風險高於一般人。“
這樣子的一來一往,目的是要讓家屬在心態上,從完全依賴醫師,只要有不滿意就怪罪在醫師身上,轉而了解自己在這個醫療過程的角色,自己的主導權,以及相對應的權利與義務。
20111225 10:12
Kuang Yueh Peng 幽默只是我們面對壓力的coping skills之一 無法完全解決問題 大夥還是及早面對現實吧 如果你現在領20 那是你應得的13---面額上 不包含通膨 民眾根本不是醫生護士 要他們來訂我們薪水 五萬他們還覺得高 不過叫他們接觸愛滋 可能感染的細菌(包含結核)病毒 一個月有十天連續工作36小時 連續4年 他們有多少人願意 我們提供的醫療絕對不該如此廉價 我相信有對等收入 我們對弱勢照護只會更用心 看看哈佛 有足夠資金 連翻譯部門都有 可以收納來自世界各地的病患 bedside需要翻譯 隨叫隨到 沒有錢能做這些事嗎 整個國家把醫療搞到像共產國家 硬要人人有帝寶住 只會加速大家住人民公社的腳步 到最後連糊口飯吃都有問題
20111225 10:27
李紹榕 Kuang Yueh Peng說得好!我又想到昨天看的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切Cheese cake之比喻:後者很公平只是公平地小,比資本主義的小還小......
20111225 10:35
孫賽門 這樣搞下去可以明確預見的就是醫生都不玩了、病人都很快的玩完了,然後健保就大大的省省了。嘔
20111225 10:44
Kuang Yueh Peng 社會主義根本沒有照顧弱勢 看看已故金正日鄧小平 馬英九像不像 他自己不用繳健保 而是民眾在供養他
20111225 10:46
X 林靜芸使用了不合法規的器材,最後敗訴,我倒是認為他活該。假如,他今天是使用合於法規的器材,發生醫療訴訟,那麼,我們一定要聲援。
2011122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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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2 01:47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前衛生署長林芳郁妻子、知名整形醫師林靜芸,被檢舉在法令開放前,違法偷跑使用矽膠替九名女子進行隆乳手術,台北地院依違反藥事法重判她一年徒刑;林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昨開庭時,她語帶哽咽地說,如果可以獲判緩刑願意認罪,但法官告訴她二審沒有認罪協商,她轉頭看著律師後,低頭不語。
     林靜芸明知在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解禁前,「充填凝聚性矽膠之乳房彌補物」因有致癌及引發自體免疫等安全顧慮,是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的醫療器材,不得使用進行手術,卻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到九十六年七月廿六日止,和她的學生謝貫榮醫師(死亡獲不起訴),違法使用曼陀公司生產的矽膠義乳,要求病患簽署志願接受矽膠隆乳手術同意書後,先後替九名病患進行隆乳手術。
     九十七年一月廿八日,某立委陳姓助理獲檢舉,就帶廖姓女伴前往林靜芸的診所掛號求診,林靜芸陳列矽膠義乳器材給二人觀看選擇後,廖女在簽下切結書後反悔,改使用鹽水袋義乳進行手術,陳則將經過向桃園縣調查站提出檢舉,本案因此爆發。
     台北法官認為林靜芸視法律為無物的心態,不但翻供還斤斤計較訴訟程序細節,並恣意攻訐執法人員,拖延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依違反藥事法重判有期徒刑一年,且未宣告緩刑。
     案經上訴,高院昨天開庭,林哽咽地向法官表示,二年半的司法訴訟程序讓她身心俱疲,一度想要停止執業,關閉診所;經過與律師研究後,希望在二審認罪,換取獲判緩刑,早日結束漫長的司法訴訟,減輕心理負擔,同時可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不過,高院法官表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審判中,並沒有認罪協商程序,被告坦承犯罪只能做為量刑的考量,並非林願認罪並服公益義務勞務,就一定可以換取受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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