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 星期日

為何要以民事求償取代刑事的過失致傷或致死?即所謂的「除罪化」?




關於此事,大家一直只把焦點擺在:醫生救人怎麼可以說是犯罪行為等情緒上的難過。

其實還有一個更重要的理由:如果要提民事賠償訴訟,對方要先繳1.1%的裁判費!上訴二審則以不服部份金額的1.65%作為裁判費!

舉例來說,一般醫糾索賠不是動輒上百萬千萬?如果請求一千萬,對方就必須繳11萬多給法院,法院才會開始開庭。但是如果他們從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或傷開始告,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同樣是要一千萬,卻一毛裁判費都不用付!差很大!

所以,如果除罪化,也就是病患或其家屬只能提民事賠償;當他們想到:還沒拿到錢,看到"誠意",自己就要先付高額的費用給法院,有很多人就會收手。

再者,如果他們請求的金額只要是在150萬以上,恭喜喔!就可以一路打到第三審,耗時費日!就算最後判下來,起碼也是二到四年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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