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診所因未檢查出罹癌判賠?
此案的病人在96年至中心診所檢查,98年因腹部疼痛就醫始檢查出罹癌,大家可能會問:不是過二年時效?怎麽還可訴請賠償?因這二年是從"知悉加害人或發生損害時"開始起算,所以他是在98年才知道是癌症,故時效自98年起算。
其次,個人認為:地院的判決就本案因果關係之認定,似乎過廣,如此以往,真會人人自危,因為,就算法院認當時的x光片可看出異常,但此異常是否就一定包括癌症?或者即便當時有某種異常,而經過二年時間,亦有可能係因病人個人體質,作息等其他而病發,怎能即認定診所有過失?且率斷:該疏失與其癌症間有因果關係?尚有可能係:當時診所有建議他作進一步檢查他不要!
中心診所如只答辯:呼氣不夠檢查不出來,似乎略嫌薄弱,此案還可上訴。提出供大家參考!
此案的病人在96年至中心診所檢查,98年因腹部疼痛就醫始檢查出罹癌,大家可能會問:不是過二年時效?怎麽還可訴請賠償?因這二年是從"知悉加害人或發生損害時"開始起算,所以他是在98年才知道是癌症,故時效自98年起算。
其次,個人認為:地院的判決就本案因果關係之認定,似乎過廣,如此以往,真會人人自危,因為,就算法院認當時的x光片可看出異常,但此異常是否就一定包括癌症?或者即便當時有某種異常,而經過二年時間,亦有可能係因病人個人體質,作息等其他而病發,怎能即認定診所有過失?且率斷:該疏失與其癌症間有因果關係?尚有可能係:當時診所有建議他作進一步檢查他不要!
中心診所如只答辯:呼氣不夠檢查不出來,似乎略嫌薄弱,此案還可上訴。提出供大家參考!
醫界同盟 沒錯!刑事部分,因採罪刑法定原則,故通常會送醫審會鑑定,如認有過失才會起訴;而民事法院因僅涉及賠償無入人於罪,所以有時是函詢經兩造同意的醫院,法院以此函覆結果即可命兩造辯論後判決。所以大多數是民事的標準比刑事鬆。1月17日 9:35
1. to Huan-Wu
健檢契約的主體是醫院
判讀過失的主體是放射科醫師
整體健檢過失的主體是解說醫師
現在都是三個一起告,負連帶責任
2. 早上開會的時候看了一下判決書
發現了關鍵句 :被告何X,99年年收入為8816810元,難怪法官"只"判五百
判讀過失的主體是放射科醫師
整體健檢過失的主體是解說醫師
現在都是三個一起告,負連帶責任
2. 早上開會的時候看了一下判決書
發現了關鍵句 :被告何X,99年年收入為8816810元,難怪法官"只"判五百
1月18日 9:08
Andy Huang 醫師論壇有人這麼說, 我覺得蠻有道理的, "鑑定要找2家醫院, 各給10張片子, 這20張片只有一張是原告的, 2家醫院醫師都不知道原告片子在哪一家(或是夾雜在平常讀的片子中), 這樣鑑定才有公平性, 如此鑑定醫院還能診斷胸腺瘤才能說有疏失, 否則只把原告片子丟給1家鑑定醫院, 鑑定醫師已經先入為主認為此片有問題, 鑑定醫院院一定用放大鏡慢慢的看, 拿燈泡左照右照, 找一天沒有再找一天, 找到有問題為止,
都馬雞蛋裡挑骨頭, 如此鑑定產生的誤謬則大矣, 所以鑑定如果沒有用單盲或雙盲的方法, 永遠是事後諸葛" 1月18日 10:07
1月20日 15:26
醫界同盟 Lan謝謝你的補充!其實我常跟客戶比喻:打民事官司,法官就只是裁判,雙方當事人要互相較勁,提出證據或是要法官調查的證據;而刑事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所以和當事人的關係是上對下,可以主動偵查! 1月21日 10:0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