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2日 星期日

過失致傷




對方請求民事賠償有兩種方式:
l  一是醫生刑事被認定有過失,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子到刑庭後
l  一是如果醫生在刑事部分無過失,沒被提起公訴時,病人可在手術或治療後二年的時間內,向民事庭起訴!

大家一定納悶:刑事都沒過失了,為什麽他們還可告民案?理由是:民案法官不完全受刑事判斷拘束;再者,民事求償除了用侵權行為作請求要件外,亦可用債務不履行等法條請求。(這部分大家大概知道一下就好!)
如果對方請求的金額在150萬元以上,而且一,二審的法官也判決在150萬元以上,案子才可到第三審也就是最高法院!

病人可請求賠償項目:
1.    醫藥,手術費
2.    看護費,但究竟是半天或全天,法院會函詢醫院。
3.    交通費
4.    最大宗也最麻煩的是:勞動能力喪失此部分,通常喪失到什麽程度?多久不能工作?法院也會函詢醫院。
5.    精神痛苦,也就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在致傷的部分還好,金額不會太高。

民事案件的規矩較多,譬如:要寫的書狀種類即可分:答辯狀,爭點整理,辯論意旨狀等。不過最大的優點在於如有委任律師,都可不到庭

Mj Tsai 時效的法條是民法197I: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012.1.11
李紹榕 看到醫改會衍生出的"醫療糾紛關懷協會"網頁一整個火大!這個社會已經被一些有心人士扭曲了我輩醫界菁英,何需遭受如此對待??藉網路力量,集結凝聚共識
——好的獵人會懂得等待時機!!

Debbie Ni 其實在刑案已不起訴,且醫審會還鑑定兩次都無過失的一件婦產科案件,民事第一審法官竟用一奇怪的,也不知來自何處的理論判賠幾十萬,實在是......
111 22:03
Ognet Chen 可悲的台灣醫療生態......
111 23:39
X 法官想伸張他認為的正義。有一次我的一位大學同學憤憤地說,醫師有疏失,要被告。法官難道完全不會判錯案?為什麼不會被告?
112 0:10
李紹榕 我覺得上次有位網友寫得很好:身體又不是醫生出品的
幹嘛什麼都要醫生負責?

況且現今醫療趨勢講究團隊合作但在世風日下、醫護人人自危、想趨吉避兇逃離危險的情況下可以預見醫療程序的破洞愈來愈多;愈想不出事愈會出事

柿子挑軟的吃:明明是政府醫藥衛生制度、醫院的錯家屬卻只會找主治醫師麻煩

所以現在在醫院裡:能不當病患主治就不當能轉院就轉院該照會就照會該做不該做的檢查都做免得被冠上「消極不做為」
112 10:16
X,難為醫師
112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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