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2日 星期日

術前公證在大陸試行之爭議



發佈:2011-11-21 09:45:11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作者:本報記者 孔令泉 發自浙江湖州

    在手術前,請公證機關為醫患雙方做公證,這個被國內多家醫院追捧的辦法正受到質疑,醫院方得到了化解醫療風險和減少醫患糾紛的功效,而患者及親屬的權益卻被綁架。

     浙江省湖州市中心醫院推行的“術前公證”施行3年後,突然叫停。

    這家當地最大的醫院在對患者動手術前,請公證機關給醫患雙方做公證。在告知手術風險後,要求患者及親屬作出承諾,不得用非法途徑解決可能產生的醫療糾紛。

    這個被患者稱為簽“生死狀”的公證,引發廣泛的爭議。醫方稱這是在當下醫患關係背景下不得已之舉。但眾多的聲音質疑醫方是為了逃避醫療風險,恃強淩弱,而作為官方背景的公證機關相助更有損公平正義。

    儘管這家醫院聲稱3年來所有患者均自願公證,但事實上,如果患者拒絕公證將面臨不被手術或轉院的可能。

    不過,這個創新得到了浙江省高層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支援,並組織了媒體團廣泛宣傳報導,欲樹為“樣本”,卻招致輿論炮轟。

被公證”的手術患者
    湖州市長興縣李家巷鎮居民秦永明是最後一個在湖州市中心醫院做術前公證的患者,時間是1025日。

    秦永明說,之前他根本不知道什麼叫術前公證,是醫院動員他做了這個公證。對他來說,能夠早點動手術解除他的痛苦,做什麼公證都行。

    52歲的秦永明被診斷患有頸椎椎間盤突出症伴椎管狹窄症。這個病折磨了他多年。今年國慶前,秦永明摔了一跤後一直手腳發麻,關節痛,大腿抽筋,104日住進湖州市中心醫院。主治醫生告訴他,他這個手術有截癱風險,如果手術需要做個公證,要麼轉院去上海。 

    “轉院到上海我經濟、身體都吃不消,湖州中心醫院是湖州最大、條件最好的醫院,我沒得選擇。”秦永明同意做公證。

    1025日下午,有主治醫生、麻醉師、醫管科人員到場,還有兩名來自湖州市南太湖公證處的公證人員。

    院方將格式文本的“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使用醫療器械知情同意書”、“告知選擇書”等拿給他看,他都簽了字。“能懂個大概,他們也做了講解。”秦永明說,雖然他不懂給他做的“頸後路單開門椎管擴大減壓內固定術”是什麼意思,但他知道醫生要在他的頸椎處開刀打入鋼板。

    院方讓他和他的兩個哥哥簽下聲明書。這個列印好的聲明書寫道:我們代表患方全體親屬承諾:對醫院方面告知的醫療風險的嚴重性已完全理解,並願意承諾醫療風險,如在治療過程中及手術後出現“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使用醫療器械知情同意書”中的各種併發症以及其他難以預料的後果,我們表示理解,若有任何醫患爭議,我們承諾通過合法的程式和途徑解決,絕對不採取任何非法手段,擾亂醫院的正常秩序。

    此前,兩位公證人員給秦永明做了筆錄。公證人員問他,醫生的告知內容是否通俗易懂,你們是否聽明白,你們對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使用醫療器械知情同意書上的內容是否都已理解?你們選擇湖州中心醫院手術是否經過各種因素的權衡利弊之後自願作出的決定?聲明書內容是否真實?秦永明都給予了肯定的回答。秦永明和兩個哥哥在筆錄上簽名摁手印後,術前公證結束了,前後約兩個小時。

    秦永明很快被安排手術。給秦手術的是該院“一把刀”——原醫院院長周國順。手術進行了7個多小時,醫生宣佈手術成功。

試行從低調到高調
    “做術前公證,並非我們的創意,而是醫院主動與我們聯繫。我們考慮為了醫患和諧,作為新業務嘗試一下。”湖州南太湖公證處主任王勇強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對湖州中心醫院來說,引入術前公證,是“為了解決醫療過程和醫患之間的許多麻煩”。

    術前公證最早出現在19993月的武漢武鋼二醫院,這個被稱能有效防範醫療風險、減少醫患糾紛的制度受到一些醫院的追捧。此後,江蘇、河南、北京、上海、山東、安徽等地陸續出現了術前公證。

    湖州市中心醫院第一個術前公證是在20078月。當時這名病人非常危急,他在腎移植手術後被查出結腸腫瘤。但他的血小板數量極低,如果手術很有可能因出血不止而死亡。

    在得到病人親屬同意後,院方與南太湖公證處聯繫,請來公證員做術前公證。之後,手術很順利,也沒有發生糾紛。

    醫院對此創新持謹慎態度,當年只有兩例採用了術前公證。

    時任湖州市中心醫院醫務科長、現任該院副院長的顧掌生力推這一制度,“它能有效降低因醫患雙方對告知過程、言語表達理解的分歧而引發的醫療爭議”。

    之後,術前公證在該院迅速上升,第二年就驟增15例,在之後的3年裡幾乎是成倍增加,2011年已近80例。公證收費由早先的患者支付200元到後來醫患雙方各付200元。

    該院也從以前的低調試行到主動彙報經驗,聲稱做了術前公證的患者手術後至今無一起醫患糾紛。這引起了浙江省衛生廳和省領導的關注。一名副省長批示肯定了此做法。浙江省衛生廳組織媒體團進入該院,高調宣傳報導。

公證能否公正
    但輿論質疑四起,質疑院方推卸責任,讓病人簽“生死狀”。

    有網友指出,手術前醫院都有告知書,為何還要多此一舉?醫院假借公證機關有脅迫患者之意。甚至有網友稱,術前公證於醫院而言是百利而無一害,對患者則滿眼是弊不見利,是全社會道德環境惡化的惡果。

    杭州市醫調會專家庫成員、浙江堅定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徐玉泉認為,醫患之間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消費,而是由醫院說了算,因此公證也難公正。不瞭解醫療專業知識的公證人員,能否起到監督作用?只會流於形式。

    南太湖公證處主任王勇強坦言,他們非醫學行家,並不懂院方向患者所告知的內容,公證只是就事論事,在醫患雙方沒有爭議、雙方自願、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雙方的協議進行公證。他們也不便提出要醫院也寫承諾書。

    面對洶洶質疑,湖州市中心醫院副院長顧掌生強調,我們只是在引導家屬一旦有糾紛應採取合法途徑解決,降低惡性事件的發生。公證之後,出現醫療事故,醫院並非完全不負責任。

    該院聲稱對醫療公證的物件做了嚴格控制,限定6類:
1.   患者因為年齡大,基礎疾病重或病情複雜等原因可能導致手術風險極大或效果差
2.   限於該院實際條件,建議轉上級醫院而患方堅持在該院手術治療
3.   因前期出現了併發症,已經形成醫療糾紛但需要手術治療
4.   曾與該院發生過糾紛的病患或家屬,本次住院需要手術治療
5.   ()科保守治療效果差或可能出現病情惡化
6.   對醫方提出的診療方案不配合等。

    一名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術前公證主要是針對那些難纏的、術中術後可能存在風險的患者及親屬。

    一些患者及親屬在受訪時擔心,如果拒絕公證,醫院會以種種理由不予手術或要求轉院。

    他們表示,作為危重病人及親屬寄望于手術能給病人以新生,在此精神、經濟多重壓力之下,只能唯醫院命是從,哪有心思細讀那些“格式合同”內容,更不可能考慮公證員的詢問。就當多一道住院手續、多花些排隊時間。

    “醫院實際上是人為地設置了一道‘行政許可’,你同意公證我就手術,不同意就不手術或另尋高明,以一種行規的形式,固化為強制公證,醫院這樣做是沒有法律依據也是違反常理的。”徐玉泉律師指出。

    秦永明說:“醫生說給我裝進口鋼板,講明誰來開刀,你都公證了,但公證員不在手術現場,怎麼知道給我裝進去的是不是進口鋼板,開刀的是不是那個醫生,反正我已麻醉什麼都不知道了。我感到這公證是幫醫院的。”

    即使在湖州中心醫院內部,醫生的看法也不一。“其實術前公證對我來說並沒有什麼用,公證的內容以前手術前都有,區別在於公證時要把主治醫生、麻醉醫生等都叫到一起,反倒麻煩。”湖州中心醫院一名骨科資深醫生表示。這位自稱做了幾百次大小手術沒有發生醫療糾紛的醫生強調,關鍵是醫生的責任心。

術前公證被叫停
    “我們已經停止進行術前公證。”1111日,南太湖公證處主任王勇強對前來採訪的《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抱怨。

    王拿出一堆報導說,這件事社會上搞得沸沸揚揚,壓力很大。另一方面,當地其他兩家醫院也要求術前公證,我們只有四五個公證員,根本忙不過來,實在沒這個精力。

    王勇強說,現在他們上萬元收費的業務都有不少,做術前公證完全是公益性,要考慮社會效果。

    面對這樣的結果,湖州市中心醫院有關負責人也表示意外,不過,該院仍保留希望。“我們可以根據輿論的批評進行完善。”該院也承認,“公證不是解決醫患糾紛的靈丹妙藥”。

    但在徐玉泉律師看來,醫療公證制度不能解決醫患關係的根本問題。因為醫院不可能在每項治療中都引入公證制度,那樣不僅影響治療的及時性,而且加大了治療成本。更重要的在於,此舉讓醫患雙方陷入了極為被動的情景之中,醫患雙方不再是進行溝通,而是把權利讓渡給公證機構,如果公證機構出現紕漏,那麼依舊會引起矛盾激化。

    浙江省衛生廳醫政處和湖州市衛生局相關負責人也坦言,如何防止醫院強迫病人公證,不公證就不手術?哪些病人應該公證?又如,醫患雙方是資訊不對等的兩個群體,怎樣不讓公證內容損害患者利益?術前公證作為一個新鮮事物,雖然能減少惡性醫療糾紛,但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浙江衛生系統一位元官員也表示,術前公證歸根結底是中國醫患雙方嚴重缺乏信任的一個縮影,絕非破解醫患矛盾的良方。解決醫患糾紛最重要的在於讓雙方處於平等的博弈地位,不僅需要倚重醫德等醫療倫理建設,更重要的是在法治框架下明晰醫療服務市場的權責。這需要制定資訊透明機制,保證患者一方掌握同醫方一樣的資訊。同時建立相應的仲裁機制,確保程式正義。

    在北京大學公共衛生管理學院教授周子君看來,公證只能讓病人更加瞭解病情,但並不能緩解醫患矛盾。緩解醫患矛盾,最根本的是建立醫患雙方的互信,而互信的建立離不開政府對醫院的監管,解決醫院亂收費、亂檢查等問題,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病人就會懷疑醫院有過度治療,或者其他問題。本文互動官網(民主與法制網)

張本強 http://www.gmw.cn 2011-10-20 10:00:26 來源﹕光明網-光明觀察  

家住浙江湖城的徐先生患有結腸性腫瘤﹐需要手術﹐但手術前該市中心醫院要與其簽定一份醫療公證書──對整個病情告知的過程進行第三方公證﹐萬一出現醫療爭議﹐也能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書。國內極少數醫院採用術前公證。(騰訊網10.19

公證早就不是什麼新鮮事﹐婚前財產公證﹑財產轉移公證等已經較為普遍。公證在興起之初﹐也曾受到人們質疑﹐隨著時間的流逝﹐公眾也慢慢接受。而術前公證的出現﹐將公眾眼光再次聚焦──術前公證﹐是對當事雙方誠信的考量﹐更是對道德誠信最無情的鞭策與質疑。

當小悅悅與陳賢妹因為18路人的冷漠而在網絡上“比翼齊飛”﹐備受關注的時候﹐不禁讓人們再次想起南京彭宇案﹐也將道德滑坡﹑誠信缺失的話題再次唱響。如果說當初彭宇案存在偶然性﹐那麼時至今日﹐天津等地頻現的“彭宇案”﹑小悅悅的橫空出世﹐都將輿論大棒打在了道德的頭上﹐現在看來﹐被公眾所詬病的“道德滑坡”﹑“誠信缺失”不是坊間謠言﹐祗是相關單位視而不見﹑掩耳盜鈴﹐不敢面對事實罷了!

醫療領域的醫療糾紛始終都沒有停止過﹐醫院術前的告知書已經成為醫患雙方的契約﹐約定俗成沿用至今﹐但這絲毫沒有扼制住醫療事故處理中家屬的三十六計。說白了﹐術前公證就是醫院對家屬的不信任﹐醫院擔心在特殊情況下家屬大鬧醫院﹐家屬也憂心醫院是否盡到了責任﹐這是雙方互相的不信任﹐更是道德滑坡﹑信任缺失的社會大環境結出的人人自危﹑人人自保的惡果。這種信任缺失已經從街頭巷尾開始擴散﹐醫院企圖利用公證書將病情﹑可能產生的後果﹑雙方權責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但術前公證真的能夠“藥”到病除嗎﹖

答案是否定的。有人懷疑術前公證的動機不良──會成為醫院推卸責任的法律藉口。在醫患雙方的對弈關係中是沒有平等可言的﹕首先﹐患者拒簽公證將得不到及時的手術﹔其次﹐手術可能出現的諸多嚴重後果特別是醫學領域內的術語﹐沒有醫學常識的人根本就是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醫療事故的發生不僅與患者客觀存在的病情有關﹐也與醫院的醫療水平密不可分﹐患者難以將二者合理區分開來﹔第三﹐術前公證對患者的約束是顯而易見的﹐無非就是告訴患者要堅強﹑勇敢的面對任何可能出現的手術結果﹐並且不能再找醫院的不痛快﹐但對醫生的敬業精神﹑技術水平﹑責任意識缺乏監督。因而﹐術前公證于醫院而言是百利而無一害﹐對患者則滿眼是弊不見利。

從這一角度來言﹐簽下公證書就等於簽下了生死狀。因而﹐公證書雖然將諸多不可預見的問題統統歸依到法律門下﹐但因為醫患雙方關係的不平等﹐遭遇公眾質疑在所難免。但也不能忽視﹐為何在法律不夠健全﹑醫療技術水平較低的時期醫療糾紛卻不曾頻仍﹖歸根結底﹐一味對經濟的的蠅營逐利﹐直推助推了道德誠信的缺失﹐從而使公眾感覺到前所未有的安全感缺失,更是在醫患雙方間築起了一道重權責﹑輕生命的冷漠高牆﹐缺乏溫情。

毫無疑問﹐術前公證就是全社會道德環境惡化的惡果﹐如若不從根本上重塑社會道德﹐溫暖人心﹐那麼﹐一臺生死攸關的手術﹑一個缺乏誠信的社會又豈是一紙公證可以解決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