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ng-Chieh
Yao 這年頭行醫還得知道這些有的沒的,不過希望大家(醫病雙方)永遠別碰到這種事才好......
陳X鴻 到衛生局最後只有調解給錢ㄧ途嗎?如衛生局認定醫院或醫師無過失,對方又不接受,最後就是上法院了?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標準作業程序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
壹、目的: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療關係和諧,減少醫療糾紛訟源。
貳、摘要:本縣縣民於醫療院所看診就醫產生醫療爭議問題,以書面申請調處。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依據醫療法第9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醫療爭議
之調處。
肆、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及份數: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處申請書【(民)表一】乙份。
伍、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無。
陸、名詞解釋:
醫療爭議:係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與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間,因
傷害、殘廢或死亡之醫療事故所生之糾紛。
柒、其他:無。
捌、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玖、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
一、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
和諧,減少醫療糾紛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醫療爭議申請調處,應以書面為之,向醫療爭議發生地之直轄
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三、調處委員係為本縣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並得由衛生局主任委
員指定專家學者一人或數人為調處委員協同調處。
四、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本身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旁系血親、三等親內
之姻親,為醫療爭議之當事人者。
(二)服務之醫療機構或其所屬人員為醫療爭議之當事人者。
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
處不成立。
六、調處期間,除經調處委員及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以不公開為
原則;調處委員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於調處案件,除已公
開之事項外,不得無故對外洩漏秘密。
七、調處作業應考慮醫病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雙方爭議之標的所在,
秉持客觀、公平、正義之原則進行。
八、調處結果由衛生局函文會議紀錄寄發雙方,會議紀錄作成「成
立」或「不成立」之調處結果。調處成立者,雙方應於衛生局
簽立和解書;調處不成立者,會議紀錄不附具任何調處意見。
九、調處過程中,遇有暴力干擾、威脅、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衛生主管機關得移請警察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拾、醫療爭議調處會場須知:
一、調解當日申訴人應親自出席或委任代理人代表出席,會議當日
攜帶醫療爭議調處開會通知單、身份證及調處案件相關之文件
準時報到。
二、調解當日非案件申訴人或陪同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調解會場,如
申訴人不克出席,應事先填具委任書,由委任代理人攜帶委任
書代表出席參加調處。
三、等候調處之雙方人員,於會場外應保持安靜,不得有喧嘩爭吵
之行為,並靜候本局工作人員通知引導進入指定會場位置等候
調處,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調處會場,亦不得於場外聚眾滋
事干擾調處會議進行。
四、參加調處者進入會場應保持肅靜,會議進行中不得錄音、拍照
或攝影等行為,並關閉通訊聯絡器材;另為維護雙方權益,調
處會場謝絕媒體採訪、拍攝。
五、調處會議由調處委員主席主持並維護會場秩序,參加調處者於
會議進行中應遵守議事規則並聽從主席指揮,未經主席同意不
得擅自發言或有喧嘩吵鬧之行為,並應尊重調處委員之發言權
及專業意見;如有不聽從指揮或不聽勸阻等行為,影響調處會
議進行者,經主席裁示後,應立即離開調處會場,必要時主席
可視情況暫停調處、不予調處或請警察機關協助維安。
六、調處案情如涉及個人隱私,申訴人可向主席提議請其他無關人
員離開調處會場,經主席裁示准許後始得為之;陪同申訴人調
處之人員如欲發言,應經由主席同意後始得發言。
七、參加調處之申訴人或陪同人員如有違反上述會議須知,而干
擾會議之進行,或有謾罵、侮辱調處委員之情事,衛生局得依
刑法妨害公務等相關規定移送有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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