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啟示:

啟示:
1.法官同意醫師也是人,半夜開完刀也要休息,就算要Reopen也要有反應時間,講疏失不能無限上綱。
2.一般手術前之告知項目應不致於包含到所有手術步驟之細節,像『血管分枝阻斷方式選擇』;而且事實上有無說明,由病歷中無法得知。就算未說明,似與醫療常規尚屬無違。
3.把血管夾扯進來隱然有要發動對醫材公司訴訟的味道;請國內廠商自求多福,做好防禦。
4.對方告你的理由再怎麼無理,你都必須耐著性子一項一項回應,連European Journal of Cardiothoracic SurgeryKirklin Textbook都要搬出來,甚至請翻譯社譯成中文,並在出處加上記號方便法官及醫審會閱讀。
5.『醫療準則』、『醫療常規』、『醫療水準』、『學問層次的醫療水準』、『實踐層次的醫療水準』傻傻分不清。無論如何,衛生署自己轄下的醫審會必須做好把關動作,不要醫醫相害。同時,我們可能要教會法界:在台灣只有『健保支付標準』,以後只會離一般水準更遠,何苦為難??應追究國家責任。
6.莫忘送鑑定還有各家醫學會之選擇;鑑定事項更要與己方律師及對造折衝樽俎。
7.此次法官同意『Morphine prn use』醫囑之合法性;只可惜它不是判例,哪天要被推翻就不得而知了。
8.醫師團體防禦術之建立,為何需要依賴媒體爆料之醜化?更不用等醫事法教授在研討會上諄諄教誨,早就應該在我們的團體中逐步形成共識,大家才能趨吉避凶

說明義務…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說明義務…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本件是發生於95年的奇美醫院,案子纏訟,在歷經三審,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一個個針對病家的指控,詳查寫在判決理由中,醫師終在101年獲無罪判決(案號:100年度重醫上更()字第7),雖之後家屬再上訴,嗣已被第三審駁回
一,本案病人是作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後因大出血後死亡。家屬即指控醫師有:手術中止血血管夾裝設未妥,於術前未盡說明義務,延誤治療等疏失,提出告訴。
二,歷經2次醫審會鑑定,認定醫師無疏失,更審後二審法院逐項回覆家屬的指控,精彩的判決理由:
1.病人於術後4小時始大出血,故應無血管夾裝設未妥適之情;況且醫審會亦認,血管夾脫落屬術後併發症,為不可預期,尚難認係醫師之責!
2.告知義務部分,最詳盡,厲害:
a.在術前病人及太太皆有簽同意書,護理紀錄更讚,有寫明醫師解釋開刀事宜及風險,「大出血」該項又已在同意書內,故認醫師已盡告知義務。
b.本件最大爭點,沸沸揚揚67年,在於:止血方法有3種,家屬竟主張術前醫師未”告知”,即自行採用止血夾之方式止血。除二次鑑定外,更審法官再函詢胸腔及心外醫學會,認定:手術過程中止血步驟為「技術領域範圍」,非「治療方案」,故雖無告知,亦無過失可言。
3.最讓醫護各位感到欣慰的,是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明講:醫師手術後亦需休息,不可能24小時全程陪同病人…如病人情況有異,通知值班或主治醫師,為實務上合理之舉。故認定醫師無延誤之情。
三,本案判決理由詳盡,推論過程,證據取捨都很有參考價值。特略摘要如上。只是看完,讓人備覺心酸。大家加油。

醫界同盟 請一併參考

Shanice Ho 又是個來要$的!
20161230 17:33
X結果還多花一筆律師費
20161230 23:17
Lin Ching 花小錢博大錢,值得賭看看啊~
20161231 12:46
X 更審法官再函詢胸腔及心外醫學會,認定:手術過程中止血步驟為「技術領域範圍」,非「治療方案」,故雖無告知,亦無過失可言。
無罪跟這兩個學會被法官問的人,應對得宜有不小的關係。
20161230 17:44
醫界同盟 回 樓上朋友的話…其實這個判決論述的觀點,很多在訴訟上皆可用。
其實二次醫審會鑑定已回覆過一樣的答案,只是病家仍不死心,法官只好再問更細些
20161230 18:36
Jing Han Lim 想請問一下這只是刑事訴訟嗎?也就是接下來還有民事的?
20161230 18:31
醫界同盟 刑案無罪時已過2年的時效。因此病家若未在97年另提民事賠償,即過時效。
20161230 19:00
Chun-Yu Lin 醫界同盟 如果是用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呢 ?
20161231 11:13
醫界同盟 樓上朋友真強^^若是依民法22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是15年。若是依2271條規定,請求慰撫金,還是2年,10年,即準用197條之時效
20161231 18:27
X 每每這樣,消磨醫師救人熱忱啊!
20161230 18:32
Hanping Chuang 2.b. 家屬聘的律師是黔驢技窮了嗎?真的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
20161230 19:14
醫界同盟 這位朋友說的是!看判決是都快爆衝…想爆粗口。但是換個角度,這個病家律師也有些不簡單,用些很神奇的理由質疑,讓法院,醫審會忙,耗很久。有時或許是想讓醫師自己受不了纏訟折磨,要求和解。
20161230 21:34
X 看了2b覺得這根本就是硬拗....
20161231 9:31
X 高院曾說明:告知義務與醫療過失沒有因果關係!
20161230 19:40
Carl Ma 少見,還是會發生。
20161230 22:40
X 纏訟十多年....
20161230 23:48
Ob Garmawangdo 這樣誰敢開刀。不然手術刀給你,自己開
20161231 0:00
Cheng Chang 大快人心, 可以反告誣告吧
20161231 0:05
Raymond Hau “病患家屬李太太:「今天夾子不脫落,我先生不會喪命,加護病房如果早發現,搶救得及,可能我先生還在......”刁民,仿佛醫師抓你身體健康的老公去開刀做實驗。但其實是如果沒有陳醫師,你老公早死了,不會有你認為疏失的機會死第二次!
20161231 4:06
醫界同盟 這個指控,在看完判決後,真的最令人憤慨…醫師在15分鐘左右就趕到,還要怎樣”及早”??開那麼累的刀,都不用休息嗎?醫護朋友也是人,也有家庭…
20161231 8:33
Jiashun Kuo 這就是事後諸葛
20161231 9:15

醫界同盟 請一併參考
http://shaojunglee.blogspot.tw/2012/11/blog-post.html

20161231 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