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令醫師惶恐的舉證責任倒置?

令醫師惶恐的舉證責任倒置?
本專頁先前的意見再次說明如下,供大家參酌:
1.先告知各位的,是最高法院僅能針對上訴案件,有無認定上的錯誤,或疏漏未審理調查之處,做判斷,像本案,最高法院的觀點和原二審不同,它也只能發回高等法院,由另一組法官再為開庭,而不是就自下判決。
2.二審判決將原一審認定醫院要賠償對方4人各15萬元的判決廢棄,判認院方勝訴,皆毋須賠償,其判決理由很詳盡,合理:亦即縱認台大急診主治醫師就另兩位醫師是否安排電腦斷層部分確有督導,管理上之疏失,然而經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病人之血塊為漸進發生變大者,所以縱及早施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仍有可能不需做開顱手術僅做保守藥物治療,或可能決定進行手術,不必然不會發生嗣後腦部傷害結果,故二審判認,遲延作電腦斷層檢查行為與病人腦傷之發生間,應不具相當因果關係,病人術後未能甦醒,即難認與遲延為電腦斷層檢查有關。
3.豈料第三審竟認:醫療常規,只是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還不能認為已盡注意義務?此實乃前所未聞,過度提高醫療水準之定義。
此外,更不當使用:舉證責任倒置,此原在損害賠償案件應屬較例行之原則。第三審所提的原因係:「苟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疵,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之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但是於本案有爭議的,只是沒提早做電腦斷層檢查此處置,何「重大瑕疵」之有?亦無「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益見本件實無舉證責任倒置之需。
4.因此,希望發回後更審的高院,也就是二審,能維持原來二審論理,邏輯清楚的認定,即:遲延做電腦斷層檢查與病人腦傷,無因果關係,且不輕易要求舉證責任倒置。

2017年6月3日 星期六

103年參加都蘭夏日馬拉松,熱衰竭死亡,家屬對主辦單位及救護站醫師求償930萬??

103年參加都蘭夏日馬拉松,熱衰竭死亡,家屬對主辦單位及救護站醫師求償930萬??
1.此為台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案件,病家提告主辦單位,未設置足夠且適當之醫療設備,以及救護站醫師,”貿然使用”無醫療設備之大會收容車輛載送病患前往醫院急救,故5人,即病患之父母,子女和配偶請求500萬精神賠償及400多萬元之扶養費。
2.對方先提刑事,於104年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民事法官亦根據醫審會鑑定報告,認定:限於當時場所設備,且當時是酷暑,相較於將病患移出車外等待救護車,醫師於20分鐘內以收容車配署護理師先行後送至大醫院,顯對病患較為有利,故醫師之處置,並無疏失。
而主辦單位在活動報名表上既有載明「活動中,有因個人體質或自身心血管所致之症狀而導致運動傷害,吾等會自行加保處理,與貴會無關」,故已有事先告知,已盡其注意義務,因此駁回病家的請求。
3.由上可知,連報名表已有敘明的狀況下,還可訴訟近3年,實令人不勝唏噓。
況且,提告主辦單位,還勉強可理解。
對於26分鐘內即將病人送至大醫院的醫師也提告,日後何人敢再擔任類似活動的護理醫師?
4.報名表內容除有上述加保敘述外,建議可載明:本次活動舉辦地點,醫療救護資源有限,若欲參加者,於活動過程中發生身體狀況不適之情況,而致傷害或死亡,除非主辦單位之規劃不符教育部體育署發佈之注意事項,不得提出民刑事訴訟或為任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