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實習醫師幫忙修剪趾甲,卻遭判刑業務過失傷害?


實習醫師幫忙修剪趾甲,卻遭判刑業務過失傷害?
此為日前臺中高分院宣判,臺中清泉醫院之案件(100年度醫上易字第57)。自96年打到現在,真是折磨。觀諸該判決理由,更是矛盾重重。雖然已不能再上訴第三審,仍提出看法,以供參酌,為戒:
1.檢方起訴及一審法官,均以:指甲剪未消毒,剪完其他病人就幫病人剪第一次,致有傷口為由而判刑,然到二審,法官進行了不少查證,認定:第一次剪趾甲並無讓病人受傷!而依被告及其主治醫師之證詞,第二次剪趾甲只有劃破皮,或縱有傷口亦已處理,由上可見,被告有無:未消毒指甲剪此過失,即有疑議!在二審時即應重新聲請鑑定或再為其他調查才是!豈可僅以,被告第二次所為,而生屬於一般風險之破皮傷,驟為:被告過失傷害之判定?
2.再者,剪指甲並非醫師之職責,義務,詎二審竟以:「附隨義務」此較屬民法上之觀念,而認本件被告乃犯業務過失傷害。容有爭議!
3.自本案得到之結論:
非屬醫療責任,工作範圍的事,不用多作,且仍需做時,要先問過家屬,得到同意。
新聞來源
剪指甲間接害死病患 實習醫判拘役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news.ltn.com.tw
台中市清泉醫院實習醫師柯慶齡為罹患糖尿病的廖姓病患修剪腳指甲,未先消毒指甲刀,又不慎劃破病患的左腳大腳趾,造成其大腳趾壞死,在二個多月後死亡,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指甲修剪雖與病患死亡無直接關係,但柯慶齡仍有過失,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十日。判決書指出,柯慶齡九十六年十二月間,為廖姓女病患修剪腳指甲,但指甲刀未事先消毒,又不慎劃破病患左腳大腳趾,二個多月後,廖姓病患身故,其家屬懷疑是修剪腳指甲不慎感染所造成,提起告訴。
昨天 17:34

醫界同盟 雖然…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但病家可請求賠償
昨天 17:38

x 好心幫病患,結果…
下次大概就剩公辦,医師的熱情沒了…
昨天 18:38

x駿 判決書最後一句:希望醫生以後可以視病如親
我笑了
昨天 18:47

x 應該不能成立業務過失(加重結果犯),至多是過失傷害吧?

視病如親還是很重要的。
昨天 19:14

幸福鮭賢 好心去給雷吻
昨天 19:20

Shen Chao-hui 做越少越安全
昨天 19:24

x 真的無言…
昨天 19:32

Chi-hung Cheng 恐龍法官
昨天 19:48

Aslam Lin 沒有視病猶親會幫病人剪指甲?我笑了
昨天 20:39

x 依法行醫就對了。醫師法沒有說要幫病人剪指甲。
昨天 20:46

Jessica Her 到底是當人家是醫生還是看護啊!?什麼跟什麼鬼!?
昨天 20:50

x 好人好官不長壽 ' 難怪'好官也怕事 ' 隨波逐流 '淪陷 '為金錢 '惡勢力的奴役 !!!!!!一言以蔽之 ''惡質檢察官''''''昏官'''''墨吏''是此亂世最大的亂源' 善良世界的百姓極為厭惡'''沒有 是非'黑 白 '對錯 '惡人當道的 人間煉獄 '更唾棄 烏 鴉 一 般 的 司法'' 肆 意的 顛 倒 乾 坤''更 將美麗寶島''最後一到 防線''公 理 正 義 '推向 暗 無 天地 的 人 間 煉 獄 '實令人髮指'''''''''''''''''''''''''時 值 亂 世 ! 貪 戀 榮 華 ' 暗 世 虧 心 ' 為 惡 着 '懺 悔 吧!去 惡 遷 善 否 則 小 心 現 世 報 '萬 劫 不 復 喔 !
昨天 21:07

x 有人因膽結石開刀 而往生這种醫院醫術怎樣 又在同一醫院看牙科 醫生竟然沒放導水管就開始磨牙 病人滿嘴都是水不能呼吸 這醫院医術如何呢 医界同盟 以上的實歷你們覺得如何
昨天 21:47

Seediq Bale 得到同意也有風險,家屬如果不爽,也會告人。
昨天 21:55

x 真是莫名其妙!
昨天 22:04

Hy Chen 這說明,別太好心。
昨天 22:08
x 醫者父母心!縱然在醫事法中有相關的醫事規定,剪指甲應只能摡括性的視為愛心的關懷才是!令人爭議!各審法官判決不一,令人噴飯!
昨天 22:36

x 刑庭輸
民庭,未必
昨天 22:37

x 實習醫師業務是剪指甲?
昨天 22:40

Chang Beautykt 好悲哀、行醫之心被消磨殆盡
昨天 22:48

x 有人因,,,,,
所有case,都請到法庭上
由法官評判
每個case都是不同情況
不能一概而論
法院是說道理,講故事的地方
故事精采,有道理,可說服法官,自然會獲得勝訴判決
昨天 22:53

x 依法論法則人間無溫情.一切依法辦事,則世間無情冷漠.為自保則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告誡眾親友:如遇到法官檢察官法律人等,出意外時,無須第一時間伸手相救,只要打119電話, ... 然後冷眼旁觀切莫出手營救.見義勇為有事,見死不救無罪. ...就算火災時,只要顧好自家,莫管法官檢察官家如何?
昨天 23:09

x 如此反覆循環,最倒楣的,還是患者。做人不要雞婆。
昨天 23:18

Alex Chern 開膽結石只能100%成功,不可以往生的話,麻煩請三太子開。
23小時前

x 這印證了一件事:做人不要雞婆,因為好心沒好報。
23小時前

x 生活習慣大不同 我剪完自己的趾甲後一定順手洗趾甲刀 所以無心之過 嚴重!
22小時前

x 吳 天 降 先 生 : 如 果 是 好 的 執 法 人 員 要 伸 出 援 手 喔 ! 不 能 再 折 損 。 " ''''''''''''''''''''''''''''''''''''''''''''''''''''''''''''''''''''''''''''''''' 人 惡 人 怕 !天 不 怕 !!人善 人 欺' 天 不 欺 '' 善 惡 到 頭 終 有 報 ! 只 問 來 早 與 來 遲 !!!
22小時前

x 善 良 的 人 不 喜 說 謊 害 人 ' 但 不 善 之 人 ' 滿 口 謊 言 欲 致 人 於 死 地 ! 因 此 縱 使 親 眼 目 賭 ' 都 未 必 是 真 實 ' 更 何 況 是 片 面 之 詞 更 不 可 輕 信 ' 醫 療 消 毒 完全'注 重 無 菌 觀念 ' '更 何 況 是 ' 傷 口不易 愈 合 的 糖 尿 病 患 '???????? !!!有 關 醫 療 糾 紛 是 否 需 要 有 醫 療 背 景 的 執 法 人 ??????????
22小時前

x 現在連剪個指甲都會有事了!
21小時前

x 這樣說一律簽同意書錄影錄音。
因為當下好 空口無憑 我也可以說沒同意
21小時前

x 這就是現代人之通病"雞婆",我在很久以前好心救了一位被車撞之人,肇事者逃逸,結果送醫後其家屬來後糾紛不斷,還好-人後來清醒證明不是我,從那時以後再看有車禍,絕不幫忙處理,就算死人也絕對不救;感觸:有時好心沒好報?若有人證還好,如死無對證百口莫辯!不是我狠心?此篇醫界糾紛,修剪指甲若是家屬修剪,有今日之官司?法律本來就有很多爭議?法官?檢察官?每人心證不一,判決也不一!總結:不要多管閒事,以免惹禍上身!(每個人心態不一)偏論?同理心?
20小時前

x 總知,法官誤判沒事推給國賠,醫師無過失需賠,唉,這是什麼社會
20小時前

Tsung-kuei Kao 法官來看病,一律轉至其他院所。
18小時前

x 最好是沒有醫生,現存醫師只為親友看病就好了……
18小時前

x 人 在 做 天 在 看 '現代人之通病是 "怕多管閒事,惹禍上身 '因此 冷漠 ' 無 情'不管他人屋上火 '瓦上霜 '就有人'連消 防 車 '救護車也不讓 '結果該災難 竟是出自他家 '因延緩救護' 而回天乏 術' '如果 平時敦親 睦鄰 '守望相助 '就不致災難 來時 '大家 僅坐壁上觀,隔岸觀火'致火勢一發不 可收 拾' 甚至 連 自 家 都 難逃惡運 !!!
17小時前

x 好心救人'確實要注意 自身的安危"及總種保護自己的策施 '避免惹禍上身'確實是必要的、但平時不幫人 ' 當災害來臨 時 '也別指望別人來幫 你 ""這是切身經驗談 ! 平時做他人的貴人''當有危難時'換他 人 來 成 為 自 己 的 貴 人 更 有機會出現貴人來幫 忙 ! 人 人若 懂 得 感恩 '執 法 人員 '不 循 私 枉 法 不貪 '不取 不 義 之 財 '社 會 就 不致 紊亂 不 堪 !!!!!!!
16小時前

x 一位 交通員警收了車禍 肇 事着的 賄絡 '當場放走了過失致死現行犯''當目睹死着時'血肉模糊 的 死者' 竟然是自己的妻子 !!!!!!情何以堪 !!!
16小時前

Ben Jeng 南無本師大自在王佛
14小時前

Wu Jason 多做多錯,不做不錯
12小時前

Yo Yo 別雞婆,寧被罵沒醫德,也不想被告
11小時前

張姐 這種鳥事,只讓人越來越封閉,台灣法律操縱在一群只會死命讀書而未經涉事的法律人裡


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

遭蟲咬傷,掛急診,醫生用藥過量喪命?


遭蟲咬傷,掛急診,醫生用藥過量喪命?
此新聞標題聳動,然與實際事實有出入。
此為台安醫院之案子(100年度醫上易字5)96年病人至急診時狀況很危急,醫師用抗生素及止痛劑,病人狀況好轉,五日後出現消化道出血。病人先提刑事告訴,當時是告過失致傷,經醫審會鑑定,醫師於當時病人危急下使用抗素,其處置並無疏失,故為不起訴處分。
嗣後,改提民事訴訟,求償300多萬元!於過程中,病人死亡。而因刑事已確認醫師無疏失,故請求之項目,僅就:精神賠償分審酌,一審判決認:病人二年後之死亡,與醫師之用藥無因果關係。
其判決卻認定,醫師因病人高齡且有12指腸潰瘍的病史,使用止痛藥過量,致病人五日後發生消化道出血,此部分有過失,故判決13萬元之精神賠償,二審高院之認定,與地院相同。
然此實難令人接受!蓋:
1.12指腸潰瘍的病史,是在幾年前,之後也治癒,再者,刑事已不起訴,醫審會亦已鑑定無過失,民事怎可再自行判斷有無過失?
2.或許在對方改提民事時,因調解先行制度,民庭先排調解庭,院方會想和解。但建議大家在這種刑事已不起訴的案件,可直接寫書狀向法院表示無調解之必要,因為無疏失!這種態度,會影響之後法官的心證。

Na Ho Zhu 見鬼了!
628 0:56

x 死狼熊大
628 1:03

Mingchuan Lee 有關聯不代表因果。倒楣。
628 1:50

x 醫師執行醫療義務契約不當?
628 2:47

醫界同盟 回鄭兄的話,並不是…所以才令人不解。地院法官是以醫審會鑑定意見中,某部分的論述(非最後結論…),而認定醫師用藥過量,不當,有疏失
628 3:49

Penny Ou 所以以後的醫療,誰要做醫生?病患及家屬既不感念救命之恩,只會雞蛋裡挑骨頭,理財都有賺有賠了,難到她們會去告理財師,說他害他錢賠了,她要提告,讓他還他的損失,又加精神賠償哩哩扣扣,那怎看都是告人好阿
628 4:20

Mj Tsai 版主所寫"醫師因病人高齡且有12指腸潰瘍的病史,使用抗生素過量,致病人五日後發生消化道出血" 抗生素應為筆誤,是止痛藥過量。
628 7:49

Mj Tsai 因此此篇新聞是被記者亂下標題誤導,賠償的部分不是因為二年後死亡的過失,是當時給藥造成消化道出血,所以醫師當時有用藥疏失,該疏失造成消化道出血。最後是判醫師要賠132,160元(160醫療費用+32,000看護費用+100,000精神損害賠償=132,160
這個判決比較值得討論的是: 是否只要用藥有併發症出現,即便是後併發症已經復原,無後遺症,醫師也可能要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628 8:07

醫界同盟 非常感謝蔡兄詳細的補充!沒錯,後併發症已經復原,無後遺症,卻仍要醫師負賠償責任!實令人無法接受!
而依版主的了解,此案可能因院方在民事訴訟過程中12審有表達願意和解的態度,以致產生如此令人錯愕的判決結果…
628 15:24

x 實在忍不住想罵這種鯛民!死要錢
628 20:08

x 許多人以為顧好生活就好了,管它啥政治,貪腐集團最愛這種人民了。小民在此提醒︰政治影響的可是國人的衣食住行和生命。
75 0:33

x 我兒子也在東部衛生所服務
79 23:34

x 好的善良的衛生單位人員'依然會被不肖貪官欺侮'
12小時前


x 馬總 "既然知道'台灣需要真正為社會國家做事的這種人'為何總是 濫竽充數''不懂知人善任'不肯實踐做全民的馬總 ' 怨聲四起'情何以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