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 星期二

適當之醫療措施


新竹鄭姓醫師,法院及檢方認為他未於99119日早上確診被害人係子宮外孕,最後致被害人因右輸卵管子宮外孕破裂等而死亡,判處二年刑責(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9)。刑責對當日仍積極要救孕婦的醫生而言,實難謂不重…該醫師究有無過失,似仍有兩極評價。本文則是自長篇判決理由中,整理出些許重點,以供參酌:
1.此案醫師表示,他在早上第一次看診時,即有提醒要回國泰,即大醫院檢查,以排除子宮外孕。因其診所無手術,住院業務。然被害人之母及夫均出庭陳稱,被告醫師沒有要求他們去大醫院等…
為避免上述羅生門事件一再發生,即可看出:錄音的重要。開庭時,翻成譯文連光碟一起寄給法院。
2.醫審會及法院均認:醫師未再作必要的檢查,即未採取「適當之醫療措施」而有疏失…所以日後,相關檢查,別省略,該轉大醫院,在看診時儘快決定。
3.最重要的是,就算醫師當時有叮嚀,提醒被害人或家屬,但電子病歷中無記載時,絕 要事後再增加,補充記載,因為,不論事後加註的內容是否與當日情況相符,在法界的立場,角度,
若非有疏失心虛,何必補充,增刪?像在本案,法官即依職權調查自9911月到1014月止,被害人電子病歷有6次進入的紀錄,致此本來有利的證據變成「有重大瑕疵之電子病歷」故不得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切記。

參考網頁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872369.shtml

x 應該是鄭姓婦人,蘇姓醫師,而不是鄭姓醫師
6小時前

醫界同盟 謝謝祐瑲的指正
6小時前

x 好多案子都是事後修改病歷被判敗訴
不可不慎啊
6小時前

x 如果一個律師本身也參與吸金案而且投資不少金額~有何管道可以糾舉
4小時前

x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引以為鑑
4小時前

x 重點應該是

沒開轉診單

養成習慣好嗎?
4小時前

醫界同盟 重光兄的加強,很讚!
4小時前

醫界同盟 煥武兄說的極是!因為沒事後修改,在答辯攻防上,才能站得住腳,有其他方法可用。
4小時前


x 請教"有其他方法可用" 是可以明說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