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日 星期二

吃中藥減肥死亡,中醫遭判刑6個月??

吃中藥減肥死亡,中醫遭判刑6個月??

此為新北地院104年度醫訴字第5號,在中和中醫診所之案例。此案自102年檢察官偵查,104年起訴後,至10612月始判決,辯方律師和告訴人方都盡力攻防,不僅有一般刑案法醫,醫審會的鑑定和報告,還有毒物化學組人員之做證,長庚,中國醫藥學院中醫的函覆及做證,更大量參酌雙方提供的中醫藥典與書籍,判決長達450頁。茲將重點及大家可參考處臚列如下:

1.法官認定被告醫師有過失至病人死亡之理由,亦為醫審會鑑定結果,在於:病人每日服用麻黃30公克,不僅過量,依中醫書籍和長庚大學函覆,已達中毒劑量之標準,況且中醫藥典及長庚中醫副主任均表示,麻黃不可與咖啡因配合應用,會加強麻黃之功效,被告身為中醫師當知之甚詳,竟於開立減腫三麻黃藥時同時開立含咖啡因之減重茶,而麻黃成分會使血管發生痙攣,減重茶又加強病人原已存在之冠狀動脈狹窄程度,造成其急性心肌梗塞致死。

2.醫師方雖提供不少文獻和教科書,但大家以後要注意!自己提出的資料中,不可有不利於己,或反而證明對方主張之內容:如本案,被告醫師答辯稱麻黃具有使冠狀動脈血管擴張之功能,增加冠脈流量,故病人死亡與其服用減腫藥無關。但法官於判決理由中,即引述被告提出的文章中「若大量食用含麻黃鹼之藥物,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之內容打臉。

3.此外,更不可忽略病歷,門診紀錄已記載之事而答辯,易讓法官覺得是狡辯

如本案中,辯護人另以病人於初診時告知無任何特殊病史,血壓屬正常範圍,是被告對於病人有冠狀動脈粥狀硬化之情形無預見可能性。但是,法官即指出,病人於626日到719日歷次均主訴胸悶,噁心,且反應之狀況均屬中藥典籍記載之服用麻黃不良反應,被告醫師實有預見之可能。

4.最後也很重要的是,日後不管是中醫或是其他學會,若大家想請本科學會鑑定,較專業且公平,則要確切聲請或請他們先答應鑑定,而不是只有函覆。像本件雖然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函覆被告無違反醫療常規,但法院表示「本院僅函送被害人病歷…與全聯會,請其評估可否進行鑑定,該會未經本院委託,…該函文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書面陳述」,因此「並無證據能力」。

103公斤男吃中藥、減重茶致死 中醫師判6月徒刑:


醫界同盟 補充一下,附民賠償請求部分,法官已移到民事庭。
Peter Smith 建議小編大人😅👍可以在寫白話文一點
醫界同盟 謝謝你哦。其實已經盡量了。而有些是法官的判決內容。
X 看不出那一段是文言文啊!
醫界同盟 謝謝樓上朋友^^
Vivian Liu 好輕
X 此案最重要關鍵
應該是使用過量藥物,超過醫療裁量,便需要更強注意義務
此醫師沒辦法提出足以說服法官的理由
醫界同盟 陳兄補充的好。謝謝
X 先說明,我對於這樣的醫療行為非常不贊成
甚至達到和神外賣水一樣厭惡

以下是自己的臆測
有強烈主觀意識
不喜勿讀

一般刑案法醫,醫審會的鑑定和報告,還有毒物化學組人員之做證,長庚,中國醫藥學院中醫的函覆及做證,更大量參酌雙方提供的中醫藥典與書籍,判決長達450頁。

這法官很認真
值得給他鼓勵

我常看醫糾判決書
常常都是兩三份鑑定
法官就心證形成

單單這一點
依中醫書籍、中國醫藥學院和長庚大學鑑定,患者用量,不僅過量,已達中毒劑量之標準,不可與咖啡因配合應用,會加強麻黃之功效
就足以定罪

法官願意讓被告盡情發揮
感覺起來是有點要讓被告自己良心發現自己的錯誤

對於這樣的行為
18萬易科罰金換一條人命,太輕了
醫界同盟 法官真的很認真。在實務上也有可能是告訴人的律師,寫很多補充告訴理由狀給檢察官請他轉呈,法官也一併寄。
醫界同盟 陳兄的確看的很仔細。
X 三家醫學中心及醫審會及法醫都否定他的醫療決策或解釋
也沒冤枉他了
X 辯護人固以長庚大學回函稱麻黃用量過大或誤用,易引起心悸、氣促等症狀,認心悸時大腦感測到心臟缺氧之訊號,即會設法增加血液之供應量,進而使冠狀動脈擴張,以增加流經心臟之血液量云云。然辯護人所指上開情節並未提出相關醫學文獻供本院參酌,自難逕信為真,並無從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這是甚麼理由??,心臟科專家可以解說一下嗎?
Ob Garmawangdo 搞死人判六個月?
David Ting 非故意
X 至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雖函覆本院稱被告本案醫療行為尚未發現有何違反醫療常規情形,難以僅憑該減肥中藥含有偽麻黃素及甲基麻黃素等成分,即認定被告之醫療行為具有過失云云(詳本院卷一第338 頁、第339 頁)。然查,本院僅函送被害人病歷、法醫解剖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與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其評估可否進行鑑定(詳本院卷一第269 頁、第302 頁),該會未 經本院委託,逕就本院檢送之書面資料進行審視,該函文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並無證據能力,復經檢察官否認該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詳本院卷一卷第 345 頁),是該函文自不得為本院認定事實之依據。況查,該會僅憑本院檢送之被害人病歷資料、解剖報告書及鑑定書等影本進行審視,逕謂被告之診斷並無不當,尚未發現有何違反醫療常規,尚難發現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與其服用減肥中藥有相當因果關係,並未說明其審核之依據。且其謂被告就該減肥中藥所開具之劑量與服用次數,若符合該藥仿單所標示之範疇,被害人死因即與該減肥中藥無涉云云,更係完全未探究晉安龍沙濃縮膠囊之仿單內容,另其謂「難以僅憑該減肥中藥含有偽麻黃素及甲基麻黃素等成分」云云,亦與事實不符,從而,該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文自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此篇是法官解釋為何不採納唯一對被告有利的鑑定
被告律師如果像醫界同盟一樣有能力
應該會再次主張送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因為之前是函問)
同一機構被請求再次鑑定也不是沒發生過的(此次中國和長庚都鑑定兩三次,當然真對的項目或是細節有所不同)

我猜全聯會的回覆被認為偏袒
所以法官和檢察官不同意再送全聯會
後續就沒有正式送全聯會的鑑定
醫界同盟 陳兄說的是。
Ching-Ming Liu 非故意?難道是“無知”嗎?我不懂?
Leonard Lin 中醫師就是醫師,在量刑方面都不會重,大都在醫療疏失的民事賠償金額上爭議!
X 六個月還能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