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用胃癌切除術後因肺炎死亡之機率,做為損害賠償金額判定之標準?

用胃癌切除術後因肺炎死亡之機率,做為損害賠償金額判定之標準?
此案為署立基隆醫院之案件(台灣高院104年度易上字第7),被告醫師在替病人做完切除手術後,第19天時病人有腹脹,痰多等現象,經照胸部X光,懷疑肺部感染,卻未進一步安排做腹部超音波或電腦斷層檢查,至未發現腹部膽汁滲漏,終至病人最後因敗血症而死亡。此案件雖然判賠金額24萬元不高,然其中實有值得討論,注意之處:
1.此案件病家先提出刑事告訴業務過失罪,不起訴後經再議發回仍為不起訴處分。因為刑案偵查的重點,在於:
被告醫師的手術及之後發現肺炎感染時的處置,有無符合醫療常規。易言之,刑事乃採較嚴格的因果關係認定,則醫師未安排超音波等檢查,並非直接導致敗血症之原因,而醫審會又認未排超音波等檢查,未違反醫療常規,故刑事部分沒事。
2.在民事部分,因醫審會報告還有表示:早一步安排診斷性影像學檢查係屬必須,故認定醫師仍有注意義務之違反,致病人喪失及早發現,提高存活之機會。
由上可知,民刑事在每個各案,斟酌審查的過失,注意義務之違反,不見得標準皆相同。所以,已提醒過大家很多次,
刑事就算不起訴,在民事求償這兒,不能就掉以輕心!
3.病家求償60萬元(喪葬費+精神賠償),法官判醫院和醫師連帶賠償24萬元,竟是以:醫師主張術後肺炎發生致死的機率為60%,就認定過失比例為40%,且未說明如此認定之原因,又非一般損害賠償之審酌標準,有輕率之情。

X 這是三審定讞?我們要忍受這樣輕率的判決?
Tzu-Chien Cheng 3.太草率,扣掉致死率就等於過失比率太過鬼混...但是死人只賠24,從自我安慰的角度上: 賽翁失馬...
醫界同盟 謝謝大家的補充。
這案件金額未超過150萬…只能2審定讞
X 台灣人的悲哀...併發症或死亡可以告醫師,但不合理的判決要找誰申訴?
Min-Hong Hsieh 自由心證是無可推翻的,你奈法官何?!
醫界同盟 其實醫審會報告有時在主要因果關係認定後,只是補充陳述…
有些民庭法官或對造律師卻反客為主地用這些次要的補充陳述做判斷…
Min-Hong Hsieh 所以...醫審會在回覆時更應該斟酌字句,別讓非專家的人找到縫隙,「可能...之虞」「恐有...」這些都不應該出現,可惜我們也管不到醫審會的醫師,以後仍然會有「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的事情發生
醫界同盟 您說的沒錯

醫界同盟 寫這篇,最主要是提醒大家:刑案不起訴後,別就掉以輕心

2016年3月9日 星期三

鄭教授觀點


鄭教授觀點

YC Cheng
昨天 5:58 · 台北市 ·
只有對「待急救病人」不得拒絕!

看了昨天蔣部長的發言,以及對之的一些反應,我想,不只蔣部長,甚至一般人,都沒有真的搞清楚過:依法,只有「不得拒絕急救」,沒有「不得拒絕病人」;或者更精確說:只有「不得拒絕待急救的病人」,而非「不得拒絕到醫院診所的病人」,亦即,就算到了「急診室」,若非屬「待急救的病人」,仍「得」拒絕之。

當然,這只是純就法律規定分析之,至於醫院診所如何拿捏分寸於實務,是件極兩難的事。但是,要搞清「法律義務」,要釐清「法律責任」,要執行「分流」,就先得把這些概念搞清楚。

期待處長區別「急診」與「急救」概念的專文,早日問市。


總之,法律上,不是到了「急診室」,就是「待急救病人」; 「待急救病人」往往在路邊。「待急救病人」,不想救不行;其他的,就「看你高興」,但你敢不敢真的幹,是另一回事。

重要的提示 關於拒絕急診病人前你該想清楚的事


重要的提示
關於拒絕急診病人前你該想清楚的事
對醫師個人而言或站在醫院立場來看,取捨絕對不同
醫師過勞、設備不足、人員不足等都可以是拒絕理由
絕對不要逞強

Jungtang Shieh 台灣醫事安全法學論壇
2小時 ·
醫師或醫院的急診可以拒診嗎? 如何判斷急或重症?

如果要拒絕急診病人,除應具備準確判斷能力外,還必須參考下列法律,並非一句話就能拒絕,慎之!否則,不但可能違法,病人或家屬若有不滿,還將面對司法訴訟。

醫療法601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 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73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醫師法21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全民健康保險法70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緊急醫療救護法361
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與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

X 還有:『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行政命令)

4

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
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醫院將緊急傷病患轉診至非後送醫院時,醫院應告知其可能之風險,並記載於病歷。
後送醫院於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得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同意,協助其轉回原診治醫院。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訂分級標準評定之最高等級之後送醫院非有前二項所定情事,不得將緊急傷病患轉出。

『最高等級之後送醫院』沒得轉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