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全民健保法第81條「以不正當行為申報醫療費用」之嫌





最近有處理一些:在診所掛名,而實際未在該診所看診的案件而被健保局稽核且移送檢察署,在此跟大家分享一下。
因為掛名負責醫師,則診所向健保局請領的健保金就會撥入該診所暨醫師之健保帳戶內;但實際上你沒在該診所看診,即便門診表上有你的名字,如是由其他醫師在排你名字的時段看診,因也是算你名字的點值,最後錢亦撥入診所+你名字的帳戶內,即有涉:全民健保法第81條「以不正當行為申報醫療費用」之嫌,進而有觸犯刑法339條詐欺罪之虞,故健保局又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偵查。
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如要掛名負責人,最好有排診時親自看,才不會生出這些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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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同盟 在此補充者:大家會覺得,如有排門診,雖由其他醫師看,健保局怎麽會查到?其實通常是由診所離職人員或拆夥的股東,醫生檢舉!


醫界同盟 所以,別以為自己到檢察署可以說的天衣無縫,謊話連篇,到時證人一一出庭,罪更重。


黃X 有執登,才能合法看診!掛名的原意本來就有問題,確實看診,正當申報,不誏原來受傷的醫界,再送ICU!

星期六 15:47 表單的底部


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不起訴,就沒事了嗎?



刑事業務過失致傷,致死罪,大家都知道起訴後,是移到刑庭由法官審理判決。但如果是不起訴,就沒事了嗎?
其實還不一定!因病家收到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後,七日內可再寫明他不服或認為檢方應調查,未調查的理由,經由原地檢署轉到高等法院檢察署審酌;如果高檢署覺得原檢察官認定沒錯,我們真的沒過失,或檢方偵查過程無疏漏,就會把對方的再議駁回。但若對方仍不服,則於收到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後十日內,要委任律師向刑庭聲請交付審判。
大家別擔心沒完沒了,因為通常高檢署駁回再議,即便對方提出聲請交付審判,法院大多認為已經過地檢,高檢都認為對方告訴無理由,所以通常也不會接受對方聲請的理由。
比較麻煩的是,如果對方再議成功,案子會再發回地檢署其他的檢察官再次偵查,而如又是不起訴,對方還是可再議,也就是:再議並無次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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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同盟 雖然交付審判幾乎都會被駁回,但此程序有一最大優點:可以把之前地檢署看不到的筆錄,卷宗影印出來


醫界同盟 通常檢察署不會通知你對方有無再議,所以為安心起見,最好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約八九天後,打電話問原處理的書記官,對方有無再議,如果沒有就確定了!


Oscar Chou 真是沒完沒了~~


醫界同盟 Oscar說的對!但是也嘸免驚!因為常常再議會成功發回數次,並不是我們有什麽過失,而是原檢察官不起訴書中的理由寫不完整所致!

2月21日 20:47 表單的底部


2012年2月17日 星期五

醫護要互相協助!





去年年底,高雄義守醫院有一護理師及醫生被告,但最後只有護理師被起訴業務過失致死的案子,因檢察官認為,病人術後血便三次
血壓降低,護理師未告知醫師致醫師誤判病情。
由上可知,應係醫師在出庭時,作上述答辯,檢察署才會作這樣的認定。不過整個手術,治療等過程,皆很複雜,細微,並不容易作區隔或切割,且醫師多居於主導的角色,因此,在法界的認定上,並非都與本件高雄地檢署的判斷一樣,也就是說:護士或助手有過失的話,往往醫生也不會因此而免責。在此告訴大家一聲,也希望醫護要互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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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同盟 而且如果長久以往,難不成以後所有病人開完刀,都由醫生自己顧,自己換藥?護理人員會流失更快的!


醫界同盟 其實,就是因為有護理人員的協助,幫忙,和醫生分工,大家才不會過勞,或壓力過大!


Pasht Zhu 所以護理記錄很重要!無論你做了什麼,說了什麼一定要詳實記錄,在必要的時候善盡提醒的責任,互相協助大家才有活路,執業生涯才沒有遺憾.


醫界同盟 所以,還是老話一句:有狀況大家要一起向律師尋求協助,不要慌亂!


醫界同盟 樓上說的對!護理紀錄和病歷是醫糾訴訟中很重要的攻防武器!


醫界同盟 像去年處理過一案件,其實也與護理師通報有點關係,但在訴訟過程中均未提及,而是以其他方式作攻防,最後還是不起訴。


簡X 據我所知,醫生都沒有看護理紀錄的習慣,如果護理紀錄內容有錯,該如何?


醫界同盟 所以平常時就要跟護理同事溝通,也提醒他們現在大環境差,要小心!特別是:有作的事,說過叮嚀病人及家屬的話,醫生當時當日說過要注意的狀況和變化等。


Pasht Zhu 2006年和平醫院NP遭起訴一案,因值班護理師擔心深夜病患有狀況告知醫師會遭責難,一再延遲通報,甚至還代醫師替病患插管,一連串疏失,導致夏姓病患猝死。檢察官九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主治醫師王麟弟、值班醫師林榮第及護理師高韻雯。雖然醫療是個團隊,但護理人員也要謹守法律規定的義務和分寸,這不是誰挺誰的問題,到了法庭只有事實能夠保護你,所謂的事實就是依照護理人員法行事(NP亦是如此),當然包括告知,提醒,建議.


醫界同盟 說的好!大家都多要注意自己的職責所在!該問醫生就問,被責難總比被檢察官訊問好吧!


Minerva Chen 我媽開甲狀腺全切除術後,病房三班護理人員忙到從未檢視過一次患者頸部紗布的出血狀況。我深知臨床護理人員的處境,實在捨不得責憊。只祈禱財團及執政者能儘快想個確實可行的辦法,降低臨床護病比(連馬總統選前也承諾降到13,希望別又跳票了),提昇臨床護理師照護患者的品質。


醫界同盟 是的!樓上說的沒錯。希望能有改革方案,不要一直犧牲護理人員了!


花X 他馬的如有三長兩短,高層醫護人員前呼後擁
伺候周到,他知道凡間醫護有多忙嗎?


Jeremy Lan 這就是信賴原則,同輩或上下。
但若自己落在可監督或預見的範圍,或落為義務人,就跑不掉了


醫界同盟 Lan兄歸納得太好了!就是這樣,謝謝。

2月21日 17:52 表單的底部


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

急診又變成挑唆訴訟者的肥肉!




今天大家看到有一老伯因車禍骨折送萬芳醫院,之後不幸死亡,家屬考慮告醫院此新聞,應該都覺得很不平!
如果家屬仍無理提告,院方有幾個方向可反駁:1.病人除了跟救護車人員說沒撞到頭,到院依然如此陳述,但醫院很細心,見他年紀大,還作檢查,且立即縫合傷口,因此,應注意,都有注意,還做更多,所以無過失。 2.再者,六點多送進醫院,十點左右死亡,醫生都有在診療,處理,卻仍在短時間內死亡,應該是因依現行醫療及技術當時無法判斷或預見之原因,即無預見可能性,所以無過失。 3.綜上,阿伯的死亡應係肇因於其體質和遭車輛從後撞擊所致。
不過,要小心的是,因萬芳是教學醫院,所以檢方,醫審會會已較高的標準審查,所以還是要慎重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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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同盟 媒體,病家如再繼續這樣對待醫院的急診,之後可能處理程序更慢,對民眾其實更不利。


醫界同盟 還有,倘若家屬真的提告,希望院方不要輕易為息事甯人和對方和解,怕因此開了先例,以後急診又變成挑唆訴訟者的肥肉!


Patina Lee "慎重應對"這是最重要的重點!


醫界同盟 對!真的要慎重且也不要有:我們醫院什麽都有照作啊!應該沒事的輕敵心態!因為檢察官的偵查,詢問重點,和醫界的觀念並不全然一樣!

2月9日 9:51 表單的底部


2012年2月3日 星期五

書狀上的小常識



今天講一些書狀上的小常識,當然最好大家都不要遇到,只是知道一下。
1.
在民事起訴狀的聲明事項中,都會有一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大家別緊張!訴訟費用是指給法院的裁判費,也就是如果我方將來敗訴,原先對方開庭時先繳的裁判費(通常是請求金額1.1%),對方在判決確定後,才能跟我們要,而訴訟費用不..含對方的委任律師費!因請律師是維護他自己的權利,所以就算最後敗訴,他的律師費用也不用我們負擔!
2.
聲明中通常還會有:「如對方受有利判決,可宣告假執行」此項,大家也別怕,因為那是一審法院判決後的事了,它不是假扣押(也就是查封)。不是一起訴就凍結,扣押你的帳戶,薪資。提供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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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同盟 補充說明:因為在台灣,除了民事上訴第三審和刑事交付審判案件強制委任律師外,其他則未限制。


醫界同盟 還有,就是因為病家都覺醫護人員收入穩定,不會跑路,所以通常也不會作假扣押的動作。


Jeremy Lan 93年第10次民事庭~第三審若由法院委任的律師費會併到訴訟費


醫界同盟 Lan補充的好!這就是我上面留言寫的例外,因為民事第三審強制委任律師,所以上訴第三審的律師費,如我方敗訴,對方可請求。

2月3日 23:11 表單的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