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 星期一

女病患自主同意與男病患在院內愛愛,醫院竟需負連帶賠償40萬元責任?


女病患自主同意與男病患在院內愛愛,醫院竟需負連帶賠償40萬元責任?
>請台大聲請再審以公正視聽及維護醫界適當義務範圍
此為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等1262號判決,近日宣判,引起不小的關注,爭議。觀其內容,確有諸多值得商榷甚者無限上綱,自行解釋之失(雖然已二審定讞)
.此案自106年開始,病人先提刑事妨害性自主的告訴,皆獲不起訴處分,女病患在107416時效完成後不久提出妨害貞操,健康等民事損害賠償。二審法院認為,女病患欠缺性自主決斷能力,故不知道也不清楚,和男病患的親密是侵權行為,所以2年時效無從進行!此部分的認定,不僅無視,未斟酌刑事案件的相關事證,更有就108年醫審會鑑定報告和107年埔里基督教醫院精神鑑定報告,還有不當擴大解釋之誤:
1.蓋前者只有表示,病患「性自主決定能力降低」,後者精神鑑定也只是認為,病患在管理金錢,投資行為,或需要進行高層次認知思考的社會情境,才較難以判斷。
2.豈料二審法院雖爰引上述報告內容,竟做出:病患認知功能並未康復,對於日常生活中行為(包括性行為)之社會意義和法律效果均無法為判斷,所以她在10541號告知醫護人員她與男病患發生性行為時,自無法判斷是否遭趁機性交,所以2年時效無法進行!由上益見,二審法院的判斷,顯有重大疏失。
二,再者,二審斷然否定刑事偵查結果,主要係爰引臺大竹東分院自己的護理紀錄,表示女病患”對現實判斷欠佳”。此節更有謬誤,因為:該次護理紀錄是描述,病患想和男患友結婚這部分,對現實判斷欠佳。詎高院卻斷章取義,以此認定女病患在偵查中所為:有同意性行為的陳述,並無可採,男病患仍有侵害性自主的行為。
三,尤令人瞠目結舌者,在於二審法院認定臺大竹東分院就女病患的防護,治療雖已盡責(可參判決第1718),但未告知男病患不可進女病患病房,及對男病患為約束處置,所以醫院屬未盡保護,照顧女病患身體,健康及貞操權之附隨義務因而遭判賠,由上看見,更有無限上綱,擴大解釋”附隨義務”的違誤。

Harold  X
男病患本身也是思覺失調症的患者嗎?
醫界同盟
Harold  X 他是中度精神病患,但不一定是思覺失調
X
我也覺得不合理。女病患在收容治療期間不允許有性需求?正常人就算單身,還能壓抑,也還有隱私的空間去處理自己的需求。但別說她生病了,在醫院這麼沒有隱私的地方生活你是要她怎麼辦?
醫界同盟
X 謝謝妳的留言。其實重點還是在法院對鑑定報告的解讀適用有不當之處。
X
這個時候法官又不參考專業醫師的鑑定了
醫界同盟
X 沒錯!這就是重點
X
犯人在監獄教化被性侵,國家要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