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平面媒體隨便即將醫生照片登出,真的都拿他們沒輒?


平面媒體隨便即將醫生照片登出,真的都拿他們沒輒?
最近有一死者家屬控告蘋果記者之案件,經二審判刑確定!因該記者為報導死者自殺身亡的新聞,竟透過不詳管道重製原家屬提供與殯葬業,欲作為死者靈堂之照片,經家屬提告,士林地院判決:記者重製該照片刊登於99328日之蘋果日報上,侵害告訴人即死者之子的著作財產權,其個人被判三個月,蘋果因係僱用人也被判罰金!
因此,倘日後記者在報導醫糾案件,將醫師非公開於醫院資訊上之照片登出,大家不要客氣!除針對內容可提告誹謗,照片部份,除違反個資法,有些個案也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

醫界同盟 在此講一下,要不然大家又搞不清楚:
在刑事案件中,對同一被告同一事件,如果有構成數條罪的情形,都可一次提出告訴,在同一份書狀,讓檢方最後偵查完決定適用哪幾條!
醫界同盟 此為昨天中時還是聯合的?大家幫忙聯結一下,謝謝!
李X 找尋資料時發現今年11月與6月各有一筆,應該是同一件事?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502838.shtml
udn.com
蘋果日報刊登陳姓記者翻拍的自殺死者照片,遭家屬控告違反著作權;智慧財產法院審酌陳已付和解金,昨宣告緩刑,但認為蘋果日報刊登這則新聞未提醒民眾生命可貴,也沒必要刊登死者照片,判罰金卅萬元。11月27日10:06
news.chinatimes.com
 《蘋果日報》記者陳韋劭三年前採訪自殺新聞時,未經家屬同意便翻拍死者照片登報,遭死者謝姓丈夫提告,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照片著作權由謝繼承,陳未經同意就翻拍刊登,違反著作權法,十四日判陳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另判雇主《蘋果日報》罰金八萬元。
醫界同盟 感謝!6月是一審,11月是二審!
Jonathan Chang 提告吧!讓他知道醫師不是好惹的
112820:52

2012年11月23日 星期五

若能以此最高法院判決為標準--或許能減緩現今防禦性醫療的惡化


醫審會以及民刑庭法官若皆能以此最高法院判決為標準
則或許能減緩現今防禦性醫療的惡化
往後答辯時亦須牢記納入訴狀中:
"
現今醫學縱已發達,但人體發病原因,仍有諸多謎團無解,倘醫方業依當時之一般正常治療作業程序予以處理,即難苛責,不能憑事後之檢驗結果,遽謂先前係誤診,尤不能因病家不滿其服務態度,逕認醫方負有業務過失相關刑責。",併附此判決全文供審理法官參酌
醫x會,好好看一下: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
號刑事判決──即使用語略有瑕疵──最令人驚豔者,乃就刑法處理醫療糾紛時,所應具有的特殊考慮,提出概括的──雖然還是不夠具體的──判斷標準:
「醫療糾紛事件而言,起因多為病患之身心已非健康或良好,而求助於醫方予以治療,卻發生原未預期之傷亡結果,醫方是否應負刑責,自當就醫方本身所具之專業素養、設備情形、診療作為,與病人己身之身心狀況、自述或家屬告知(即病歷上所載之「主訴」)之血型、特殊體質、重大病史、家族遺傳基因等資料正確性,暨治療當時之一般醫療水準等主、客觀條件,予以綜合判斷,現今醫學縱已發達,但人體發病原因,仍有諸多謎團無解,倘醫方業依當時之一般正常治療作業程序予以處理,即難苛責,不能憑事後之檢驗結果,遽謂先前係誤診,尤不能因病家不滿其服務態度,逕認醫方負有業務過失相關刑責。」

YuHsiang Lin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
網路上找不到這篇
有法院/政府的網站連結嗎?
李X 用這個網站輸入資料查詢即可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jirs.judicial.gov.tw

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

請媒體和投訴者以同樣大的版面道歉!


亞東醫院急診醫師,無端被指控沒醫德,媒體還登孫醫師全名!請媒體和投訴者以同樣大的版面道歉!
這是近日引起急診醫護人員怒吼的事件!關於當時孫醫師在處理同車禍另名傷者,醫院不應一昧道歉而應澄清,力挺等事宜,已有眾多文章,在此不贅述。
本文要說的是:個資法已在101日施行,記者為何還刊登醫師全名??蓋,醫療雖跟公益有關,但該受傷者只是在投訴階段,完全未進入司法程序,遑論判決,因此根本不屬於與公共利益有關,可受公評之事!如欲刊登全名,應事先經醫師同意!故其他媒體有注意到,僅播新聞而未提名字。
此事亞東院方應強烈譴責,說明事件原委,甚至提出誹謗告訴,以遏止此濫投訴之風氣!

Meng-fu Shih 在這種環境執業~健保與媒體民粹的交互擠迫~最心寒的應該是醫師.............11109:57
Pearl Chen 聽說投訴的人也非孫醫師看診的病人,而是另一名車禍的病人。這樣可以告他毀謗嗎?11109:58
Ch Tseng 醫療如屬公益相關. 那麼奉獻公益者. 在這塊土地上. 不該被尊重嗎? 還是稍有不慎卻該淪為被告. 被判罰幾千萬呢? 是缺乏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 還是刁民政客太多而政府無能?
111010:05
醫界同盟 回陳兄的話,她罵孫醫師沒醫德,此為公然侮辱罪;而媒體報導,則屬加重誹謗!111010:12
Meng-fu Shih 醫界大老與主管階級都是鴿派的.............
111010:14
醫界同盟 這就是令人氣結之處!最好孫醫師提告!加油!
111010:15
L J Hsu Ramesses II 違反個資法部分,應提出告訴以效敬尤,防止日後再有類似狀況!111010:57
X君 沒道理的現象!111011:12
醫界同盟 Empire兄說的極是!反正提告,只要是該名被告牽涉到,有嫌疑的,皆可一併提告!111011:23
Akio Lin 只要提告,一定要把記者的主管加進來,一起告,告到他們沒有衣服可以當,沒有力氣吃飯!!111012:27
X彥 現在的媒體該要注意『媒德』,難道都沒有意識到其不良報導嚴重傷害當事者,成為醫療崩壞的推手,所該負的『社會責任』呢?
111012:29
げつ りん 是不知道現在看病都不會有病人全名嗎~就算有也要病人願意~難到媒體界不懂這種事情!?~寫的人是哪位阿~111015:12
Chris Cheng 重罰應該有效111018:08
X榮 一定要提告 維護尊嚴111019:31
Chris Cheng 醫師不應為醫療行為負任何刑責,除非證明是蓄意的行為,民事賠償應先由醫事法庭調解,不成再由法官仲裁。
111021:36
X泰 醫院若不願提告,盼孫醫師提出誹謗與損害名譽告訴,以遏止此濫投訴及亂告之歪風。111023:09
醫界同盟 長泰兄說的是!要不然大眾都搞不清楚現狀!
11117:40
建議立法規範因醫療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其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因該項醫療行為所獲得報酬(含各種保險及自費項目)之十倍(強烈建議投書民意信箱,方法請見內文) 就依個資法提告,形成判例看還有哪個媒體敢亂登全名?
Meng-fu Shih:用鴿鷹來分類可就太簡化囉!立場要堅定,但手段沒有絕對的軟或硬,這樣才能達到更佳的效果
111223:53
Lion Huang 好笑的是,孫醫師還領今年新北市醫療奉獻獎,奉獻有名的醫師被指為沒醫德,那我們這些沒得獎的................
不知道民眾以後就醫,是要給沒醫德的醫師看、還是給沒奉獻的醫師看吼嘿嘿111511:57

僅憑接手醫院的紀錄而未經鑑定,即認醫師有過失而起訴??


僅憑接手醫院的紀錄而未經鑑定,即認醫師有過失而起訴??此為恩主公醫院之案例,病人因疝氣由泌尿科醫師動手術,然術後無法正常排尿且陰囊血腫未改善,病人一個月後至北醫就診,發現左側睪丸壞死,乃將其摘除。病人即怒告前醫師,板橋地檢署乃以:接手之北醫認為之前手術傷到血管,未經醫審會鑑定,函詢醫學會,更未審酌醫生答辯:該病人因長期酗酒故凝血功能差等理由,即將醫生起訴,實嫌輕率!
此案例告訴大家兩件事:1.在開庭中,鑑定,函詢是很重要的攻防方法,自己要主動聲請!勿輕敵!
2. 之後後續接手的同行寫病史或病歷要慎重,以免被法界拿來節錄使用!

Lek Ho 病人提告風氣旺盛,弄得兩敗俱傷,何苦...
世風日下,醫生救人之外,的確也要懂得自保
1157:59
醫界同盟  恩主公醫師到地方法院後可以上述未鑑定等理由做攻防,不要輕易和解,加油1158:01
醫界同盟   而且蘋果副刊又把醫師全名登出…
1158:02
Lek Ho 醫師加油!! 辛苦了
1158:02
Chiuanshiou Chiou  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提告蘋果誹謗嗎?
1158:17來自手機
醫界同盟 回樓上朋友的話,要等一審判無罪時才可!
不過,因為現在是檢方起訴而已,還未判決,所以並非完全可公開討論,所以把名字寫出,有違個資法嫌疑!
1158:44
手術害病患少顆「蛋」 醫被訴 |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
醫被訴20121105日更多專欄文章搬重物時用力過度,也有可能造成疝氣。設計畫面【案例】40多歲李姓病患罹患疝氣,201011月到新北市恩主公醫院接受泌尿科主任王炯珵手術,王不慎切斷供應睪丸血液的精索血管,導致李男無法正常排尿且陰囊血腫。李男多次反映,王都聲稱只需冰敷,李男症狀遲未改善,轉往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就診,才知左側睪丸已壞死,趕緊在同年12月接受陰囊清創手術,摘除左側睪丸,癒後怒控王涉業務過失傷害。 報導╱孫友廉【偵查....1159:10
X 爽報很低級。又是全名跟照片。
爽報行動版 | 醫療糾察隊 治疝氣傷睪丸 醫遭起訴
sharpdaily.tw
40多歲李姓男子罹患疝氣,20101118日到新北市恩主公醫院接受泌尿科主任王炯珵手術治療,王卻不慎切斷供應睪丸血液的精索血管,導致李男無法正常排尿且有陰囊血腫。.1159:10
醫界同盟 佳霖兄,感謝…你真熱心!
1159:11
X   希望接手處理併發症的醫師要謹言慎行,如病患沒有要怪罪於你的意思,盡量不要跟前次醫療行為扯上關係,往往你多講一句話,就會讓第一位醫師身陷囹圍,百口莫辯,換成是你自己,你也會希望你的同行不要太多嘴
11510:01
Lek Ho 對啦!大家要將心比心,才能減少傷害
11510:17
X 水果報跟X報是同一級的...........................
11514:54
X 北醫違反醫師誓言
11519:50
健保民營化 很多時候,「言者無心,聽者有意」,文字獄也是這樣來的。當接手其他醫師的病人,就算你在病歷上不去猜測之前的狀況,
只要露一點蛛絲馬跡,當病人一告,拿到檢察官面前的時候,
他要拿雞毛當令箭大做文章,你也沒輒。
所以再怎麼注意,遇到有心人也沒用!還是要推動醫療刑事責任合理化,醫師才有點喘息空間。
111217:28
Ch Tseng   民營化兄 說得好 借分享 ! 11149:09
Yin-Chi Chou 醫師真的要出來,主動反擊,不然這種鳥事,還會不斷發生! 111412:59

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和解書一定要寫明,日後不得對此事再提出任何民事請求或賠償


醫生誤割食道及聲帶,遭判賠1490萬,此僅為民事案件,為何媒體竟把醫師照片登出?
此為今日蘋果刊登之新聞。該病人甲狀腺有一公分之腫瘤,張醫師於割除時,不慎割到聲帶及食道。然此案刑事部分於二年前和解,醫師已賠償病人550萬元而撤回刑事告訴,則為何病人又再提出民事訴訟且要求高額之賠償?現法院判1490萬元,還表示要上訴…
所以在此要鄭重提醒大家:在刑事和解時,不要只在意有無撤告,和解書一定要寫明,日後不得對此事再提出任何民事請求或賠償,方可永絕後患…
再者,即便依個資法,媒體就可受公評之事可報導,然:此案非刑事案件,且案件尚未確定,未經同意即登全名,照片,仍有違法之虞!

醫界同盟 因為刑事法官無權干涉被害人是否要提民事賠償訴訟…
111310:39
Sean You 媒體誤國...
111310:40
X禪 小凡事小心為上策……唉!
111311:01
Joanna Chen 反告媒體 ...
111311:03
醫界同盟 這次報導,還刊照片,所以侵犯肖像權部分可提民事賠償。
111311:38
X禪 要告!大家大家一起告……告媒告到底……
111312:23
Ying-Hsiu Chang 告告告!!!!
111315:03
健保民營化 最近告蘋果,應該有機會成功。
因為蘋果在層峰關係裡黑掉了。
111315:39
X松 巨額賠償 , 還有人敢走外科嗎 ?
111317:40
X翰 就事論事,甲狀腺切除手術傷到返喉神經影響聲帶,可以理解,但是傷及食道,坦白說,不應該!
目前的法律訴訟策略,本來就是以刑事逼迫民事,逹到賠償的目的。
刑事和解,載明...,如果沒有「滿意」的條件,誰跟你和解?
應該是刑事、民事合併處理,條件一次談好,才無後患!
111317:58
Shiu WeiJung 很好!台灣以後要動手術  看來只能到國外去了
因為 誰還敢當外科醫師?
111318:00
X元 當初接手的台大如果保守一些,只要清創及修補縫合,也許食道還有癒合的機會?也許當時食道已經發炎破損太嚴重,無法縫合,所以後來才需要這麼大的手術。病人不幸長腫瘤,開刀的結果不如預期,當然會找代罪羔羊。醫生站在砂石車與懸崖之間,企圖阻擋砂石車墜崖時,千萬要量力而為啊!
111319:10
X翰 雖然我無法得知該個案於手術中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顯然應有前兆「失控」了!我忍不住又要拿棒球比賽為例,先發投手已經明顯Hold不住了,繼續撐,肯定更慘!可惜開刀時沒有「投手教練」上來告訴你,換掉你,因此,主刀者自己應當「拉得下面子」,call help111319:18
X元 只由媒體報導來看,主刀者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傷害到食道,才會讓病人進食。111319:21
和解抗辯  這案子就算上訴到三千萬 還是可以轉嫁...如果是診所醫師或其他醫院醫師則........111319:40

2012年11月10日 星期六

消防隊救護員做「疼痛測試」,竟被告業務過失傷害?


消防隊救護員為確認是酒醉或疾病昏倒做「疼痛測試」,竟被告業務過失傷害?
此為新北市一案例,救護員見吳姓男子昏倒路邊,因拍肩等他都無反應,救護員為確認該男子的狀況,乃用手搓揉胸部,做疼痛測試,見其揮手且喃喃自語,確認是酒醉後,還等家屬員警來始離開。沒想到該男子不感謝便罷,回家後發現胸部疼痛,竟還到救護隊興師問罪,在向其解釋此為正常之處理程序,他仍於九月提告,板檢當然為不起訴處分。
只是這種人真過分!自己喝醉倒在路邊,別人救你,且該單位也解釋這是很一般,正常的處置,還執意提告,所以,應對他反告誣告及民事名譽受損之精神賠償,以示傚优

道城關主 早知道就應該給他捏乳頭才對!
1187:18
X祖 前兩天才有新聞, 某人在大廈的健身房運動不支倒地而猝死. 大廈管理員還以為他睡著了, 家屬責難說管理員漠不關心.
醫生就是不斷的處在這兩難的醫療環境, 在台灣, 只有能讓人死而復生的神醫, 才有辦法行遍天下, 就算你是絕不可能出現併發症的名醫, 都有可能被病患告, .
這個社會病了, 而且病得不輕 ~
1187:52
Jennifer Chen 歹年冬,搞肖狼
1188:24
X山 浪費資源應該懲罰性收費
1188:30
醫界同盟 大家說的沒錯!重點是:他當時喝醉,所以救護員是要幫他,還告過失傷害,實在是…
1188:41
X軒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要是他真昏迷。反救了他一命~~~還有後續嗎?社會上太多這種人。讓身為救護人員的我們……伸出援手時會卻步一下。社會真的病了!!!!
1188:52
路倒急救 救護員挨告無罪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udn.com
新北市消防局南勢分隊救護員張哲綱日前為確認路倒的吳姓男子,是否因疾病昏倒還是酒醉倒地,對吳施行「疼痛刺激」,吳回家發現胸口疼痛、擦傷,竟告張業務過失傷害;板橋地檢署認為「疼痛刺激」是標準救護程序,將張處分不起訴。.1189:46 · 讚 · 1..Yi Ju Lin 反告誣告 請求名譽損失及精神賠償拉
11815:09
Lion Huang 他只要說他不知道正常程序是這樣,這是他的誤解,就不構成誣告11913:23
醫界同盟 回黃兄,此案情較特殊,他當時喝醉,倒臥路邊,救護員是在救助,所以縱然他如此答辯,仍嫌牽強!
即便可能告不成,版主提過,也沒關係,就讓他跑法院,我們是告訴人,還不用每庭都到,他則是有請律師,也都要到!
11915:16
Lion Huang ..........誣告屬於公訴罪啦................這個檢察官須主動偵辦,換我們不花一毛錢囉,另外就是,我只是說最後通常是不起訴而已,不過讓他跑跑法院也是OK,哈哈
誣告的定義要明知非為事實、或捏造事實,意圖使人受刑法處置才算是誣告,至於誤解、誤會、知識不足,不在此列
11915:22
醫界同盟 Lion說的對!大家都懂不少,好厲害!
11919:49

2012年11月3日 星期六

依法辦理,自我保護


延誤發現腦出血,怒告醫師及醫院賠448萬元??
此為三總案件,病人在9710月開動靜脈廔管手術,之後進恢復室二個小時未醒,雖緊急插管並動手術,仍不幸死亡。家屬即怒告:醫師未即時發現腦出血,求償殯葬費,精神賠償448萬元。
大家注意!此案醫師已是防禦醫療的執行者因而一審勝訴!因在病人進恢復室二小時未醒時,醫師即照“sop流程”→照會神經科醫師,照腦部斷層掃描,且三總的恢復室有生理追蹤器,所以一發覺病人未醒,就緊急做了上述處理,且病人八十歲,又動過白內障手術,本就難自瞳孔看出變化。
此案家屬只告民事,故若要反制只能提出:醫生民事精神賠償及醫院名譽受損的賠償。看完此案,還是老話一句:依法辦理,自我保護。

醫界同盟   此為今日蘋果副刊新聞!
1119:18
醫界同盟   案件因超過150萬,可上訴到第三審!
1119:18
IYing Tsai  好怪..所以需要更多實證, 開刀和保守治療在某些族群, outcome是沒有多大差別? 這樣就不用白忙又惹一身腥?
1119:32
X  台灣的醫師技術好,又要備一些人告"精神損失費",唉醫生真可憐。這些人說白了就是要錢
1119:47
醫界同盟  回樓上林兄的話,不用備妥損失費啦!!版主po這篇,就是要告訴大家:這樣做,就不怕被提告!
11110:14
醫界同盟  蔡兄說的也沒錯!
11110:15
X慶 了,謝謝
11110:26
麻醉併發腦出血 告醫敗訴 | 蘋果日報
www.appledaily.com.tw
【案例】王姓八旬老翁20089月因慢性腎臟衰竭,在三軍總醫院分別接受血液透析、雙腔靜脈導管手術, 10月再進行動靜脈廔管手術,但王翁術後進入恢復室2小時後,意識遲未恢復,醫師雖緊急插管並送加護病房再動手術,王翁仍因麻醉併發顱內出血死亡。家屬不滿醫師沒即時發現王翁腦出血,錯失救治時機,怒向值班主治醫師林作舟及三總連帶求償醫療、殯葬費及精神慰撫金共448萬元。醫院辯稱王翁在恢復室時有裝生理監視器追蹤身體狀況,發現他意識不清即緊急處置,否認過失。報導╱賴又嘉
11110:27
X (舉手)我有疑問
怎樣的SOP流程才算是標準?
我認為,以目前而言,SOP標準是醫審會主觀認定的。
今天,換了人,換了醫院,是否還是會有這樣的待遇?
11110:36
醫界同盟  回佳霖兄的話,版主的意思,是“以不變應萬變”!換言之,所謂的sop,以法院實務處理的角度而言,就是:該趕快照會的趕快,要做的檢查,就不要免;要家屬簽名,就簽完再說,如此這般,不管哪個檢察官,法官,就比較會認為無過失!
11111:16
醫界同盟  大家就是想得太複雜…其實法官他們根本亦非醫療專業,版主提過很多次,他們有許多其他重大案件要審要忙,因此,只要大家的醫療行為就程序上,時間上,按常理(一般人的邏輯)認為沒疏忽,就大致ok!11111:19
X The family is always angry (for money ?) when accident happe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