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3日 星期五

若能以此最高法院判決為標準--或許能減緩現今防禦性醫療的惡化


醫審會以及民刑庭法官若皆能以此最高法院判決為標準
則或許能減緩現今防禦性醫療的惡化
往後答辯時亦須牢記納入訴狀中:
"
現今醫學縱已發達,但人體發病原因,仍有諸多謎團無解,倘醫方業依當時之一般正常治療作業程序予以處理,即難苛責,不能憑事後之檢驗結果,遽謂先前係誤診,尤不能因病家不滿其服務態度,逕認醫方負有業務過失相關刑責。",併附此判決全文供審理法官參酌
醫x會,好好看一下: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
號刑事判決──即使用語略有瑕疵──最令人驚豔者,乃就刑法處理醫療糾紛時,所應具有的特殊考慮,提出概括的──雖然還是不夠具體的──判斷標準:
「醫療糾紛事件而言,起因多為病患之身心已非健康或良好,而求助於醫方予以治療,卻發生原未預期之傷亡結果,醫方是否應負刑責,自當就醫方本身所具之專業素養、設備情形、診療作為,與病人己身之身心狀況、自述或家屬告知(即病歷上所載之「主訴」)之血型、特殊體質、重大病史、家族遺傳基因等資料正確性,暨治療當時之一般醫療水準等主、客觀條件,予以綜合判斷,現今醫學縱已發達,但人體發病原因,仍有諸多謎團無解,倘醫方業依當時之一般正常治療作業程序予以處理,即難苛責,不能憑事後之檢驗結果,遽謂先前係誤診,尤不能因病家不滿其服務態度,逕認醫方負有業務過失相關刑責。」

YuHsiang Lin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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