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0日 星期六

消防隊救護員做「疼痛測試」,竟被告業務過失傷害?


消防隊救護員為確認是酒醉或疾病昏倒做「疼痛測試」,竟被告業務過失傷害?
此為新北市一案例,救護員見吳姓男子昏倒路邊,因拍肩等他都無反應,救護員為確認該男子的狀況,乃用手搓揉胸部,做疼痛測試,見其揮手且喃喃自語,確認是酒醉後,還等家屬員警來始離開。沒想到該男子不感謝便罷,回家後發現胸部疼痛,竟還到救護隊興師問罪,在向其解釋此為正常之處理程序,他仍於九月提告,板檢當然為不起訴處分。
只是這種人真過分!自己喝醉倒在路邊,別人救你,且該單位也解釋這是很一般,正常的處置,還執意提告,所以,應對他反告誣告及民事名譽受損之精神賠償,以示傚优

道城關主 早知道就應該給他捏乳頭才對!
1187:18
X祖 前兩天才有新聞, 某人在大廈的健身房運動不支倒地而猝死. 大廈管理員還以為他睡著了, 家屬責難說管理員漠不關心.
醫生就是不斷的處在這兩難的醫療環境, 在台灣, 只有能讓人死而復生的神醫, 才有辦法行遍天下, 就算你是絕不可能出現併發症的名醫, 都有可能被病患告, .
這個社會病了, 而且病得不輕 ~
1187:52
Jennifer Chen 歹年冬,搞肖狼
1188:24
X山 浪費資源應該懲罰性收費
1188:30
醫界同盟 大家說的沒錯!重點是:他當時喝醉,所以救護員是要幫他,還告過失傷害,實在是…
1188:41
X軒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要是他真昏迷。反救了他一命~~~還有後續嗎?社會上太多這種人。讓身為救護人員的我們……伸出援手時會卻步一下。社會真的病了!!!!
1188:52
路倒急救 救護員挨告無罪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udn.com
新北市消防局南勢分隊救護員張哲綱日前為確認路倒的吳姓男子,是否因疾病昏倒還是酒醉倒地,對吳施行「疼痛刺激」,吳回家發現胸口疼痛、擦傷,竟告張業務過失傷害;板橋地檢署認為「疼痛刺激」是標準救護程序,將張處分不起訴。.1189:46 · 讚 · 1..Yi Ju Lin 反告誣告 請求名譽損失及精神賠償拉
11815:09
Lion Huang 他只要說他不知道正常程序是這樣,這是他的誤解,就不構成誣告11913:23
醫界同盟 回黃兄,此案情較特殊,他當時喝醉,倒臥路邊,救護員是在救助,所以縱然他如此答辯,仍嫌牽強!
即便可能告不成,版主提過,也沒關係,就讓他跑法院,我們是告訴人,還不用每庭都到,他則是有請律師,也都要到!
11915:16
Lion Huang ..........誣告屬於公訴罪啦................這個檢察官須主動偵辦,換我們不花一毛錢囉,另外就是,我只是說最後通常是不起訴而已,不過讓他跑跑法院也是OK,哈哈
誣告的定義要明知非為事實、或捏造事實,意圖使人受刑法處置才算是誣告,至於誤解、誤會、知識不足,不在此列
11915:22
醫界同盟 Lion說的對!大家都懂不少,好厲害!
11919:49

1 則留言:

  1. 你們所聽到的是片面之詞,那個吳先生我認識,他有去驗傷,胸口是一大片類似用利刃或者是硬幣用力刮過的傷口,才不是什麼三公分的傷口咧,如果是用食指和中指關節,往患者胸口中間出力,邊磨邊轉,且隔著衣服按壓或者戳揉,絕不可能是那種傷口。「疼痛測試」會造成一大片傷口嗎?皮都刮起來一大片耶,用指節按壓可挖一塊皮起來唷?
    又,消防員表示:...但是患者都沒有回應我,就只有講過說警察先生有人攻擊我,然後…而且他還可以轉過頭來,看到我說『就是他』。」... 是這樣嗎?拿出錄影紀錄器來。

    如果消防隊員只是路人甲,救人不當還是得感激他,但他不是路人甲,他是接受報案的來處理事件的公務員耶,那是他的職責所在,他應該恪盡職責,依照正常程序處理並且小心謹慎處理,而不是胡亂搞一通。
    以下是我胡亂假設,不一定如此,當時,哪個消防隊員心情不好,又碰到這個酒醉的傢伙,就在救護時順便借他來出出悶氣囉,用力地給他胸口刮下去,老子爽,反正說是正常程序就好了

    又,吳先生在檢方,檢察官問他有沒有要求對方(消防隊員)賠多少錢,吳先生表示沒想過要求賠錢(也不打算要求民事賠償),只希望給個公道,哪有喚醒程序會把人胸口刮掉一片皮的,那如果醉倒的是女人也是這樣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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