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醫療廣告中有「優惠」,是否即違反醫療法86條第7款為不正當廣告,要罰5萬元?

醫療廣告中有「優惠」,是否即違反醫療法86條第7款為不正當廣告,要罰5萬元?

1.此為最近高雄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判決。因為診所內張貼「優惠排毒點滴600元」,有"優惠"2字,一般幾乎大部分縣市衛生局,只要看到:優惠,折扣,贈送等字眼,就來函爰引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之規定,再引用衛福部1051667434號函釋,直接開罰5萬元,不看整體廣告狀況,內容,及排放版面,位置。

2.診所這方頂多先回函說明,有些縣市衛生局承辦人員第一次會接受,請診所以後注意,改善。但有些主管機關就是要罰。大部分診所到第二階段,收到要罰5萬元的通知時,雖明知也可訴願,若被駁回,還可打行政訴訟,但衡量委任撰寫訴願書和訴訟一審要花的錢,可能超過5萬,大多直接給衛生局5萬了事。

3.但實則,衛生局常常只是僵硬,制式化在套用衛福部的函釋就開罰,在法律適用上不見得符合醫療法規定意旨,更與行政程序法中諸多規定,原則違背。像本案法官即明示:依衛福部1031660048號及1051667434號函釋,及醫療法第9條,86條規定之旨,用廣告招攬病人,是中央主管機關容許的行為,登載費用也是。
重點在,是否不正當,而不是一出現”優惠”,“團購”等字眼,就構成醫療法86條之違反。且認為被告機關只是僵化執著於法律上的用語,故判診所勝訴,撤銷原處分。由此案學到的重點:若要列出優惠的費用,就不要列出優惠前的費用。

4.其實行政救濟,即寫訴願書和行政起訴狀,費用不會過高,況且事實單純,像本件原告也沒委任律師開庭,寫起訴狀即可。還有切記!救濟不停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還是需先繳納5萬元罰金,等訴願,行政訴訟勝訴,衛生局會退還5萬元。

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

病患急診出院後2小時,檢查報告確認急性闌尾炎,醫院未通報,二審改判醫院賠償164萬元?


病患急診出院後2小時,檢查報告確認急性闌尾炎,醫院未通報,二審改判醫院賠償164萬元?

一、此為衛福部桃園醫院發生於100年的案例,刑事部分也發回續行偵查開了2回合,後係不起訴處分。而民事部分101年打到1058月,一審判醫院和醫師勝訴,至高院二審(案號:高院104年度醫上字第18),醫師們仍被認定無疏失,勝訴,而醫院方面,二審則以債務不履行判決需賠償死者之子150萬元精神賠償及148千之喪葬費和醫療費用。

二、此案例二審判決理由就醫師無過失和醫院未善盡醫療義務而判賠,有詳盡的說明:

1.二名急診醫師於隔日9:40檢查完畢,電腦斷層掃描病人無主動脈剝離,按壓病人腹部無反彈疼痛,腹部柔軟,均非急性闌尾炎之典型症狀,且出院前覺得膀胱還痛,急診醫師亦有會診泌尿科醫師,並開立藥物舒緩,法院因而認定,二名急診醫師就病人當時膀胱前方之下腹痛症狀已為必要相當之醫療處置,故其等依臨床判斷未診斷出急性闌尾炎並無疏失。

2.醫院部分,放射科醫師檢查報告在病人離開急診2小時後,於11:29確認c t檢查結果符合急性闌尾炎,醫審會認倘有緊急通報,尚有機會召回病人及時治療。故桃園醫院未為通知的不作為,不論其他醫院是否將急性闌尾炎列為需緊急通報之情況,乃係未依債之本旨所為之給付,致病人因盲腸炎破裂引致腹膜炎造成敗血性休克而死亡,故需負賠償責任。

三、本案二審判決理由中,有下列可供大家注意和日後訴訟攻防使用:

1.因雙方爭執點有一項,在於病人自診所轉診到桃醫時,有無主訴腹痛。判決特別提到:在診所的護理評估紀錄中有胸痛及腹痛症狀,故即便主訴欄中未載明病人自己有主訴腹痛,但診所的護理評估紀錄裡,護理人員有寫到,所以不要輕忽:到院前,前手診所或醫院的護理評估紀錄。

2.病人經檢查有哪科的症狀,急診醫師即需照會該科醫師。


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切除痔瘡手術進行後2日內死亡,官司纏訟7年,最後醫院和醫師終皆全身而退!


切除痔瘡手術進行後2日內死亡,官司纏訟7年,最後醫院和醫師終皆全身而退!

這是在台北馬偕的案子(案號:103年度醫上字第33),家屬主張:醫師未於術前評估病人糖尿病史,誤判手術風險,以及於病人發炎感染時延誤處置,而護理師於手術隔日上午遲至1040分後始通知醫師,顯有延遲啟動檢查會診機制之情事,而向院方,醫師連帶請求777萬元之賠償。

一,醫師部分,民事一審從98年提告,刑事也一起,到103年始判決,在這漫長的5年間,刑事因家屬一直再議,發回3次,共歷經4個檢察官,3次醫審會鑑定,均認醫師無過失,民事部分亦採相同意見,判決醫師不用賠,勝訴。理由在於:

1.病人不論是入院前護理評估,麻醉前評估單,均自訴無糖尿病病史,故醫師未進行其他檢測,乃合於醫療常規。

2.病人在隔日12點前,皆無得認定為系統性發炎反應之症狀,而後12:10分緊急照會確認可能是壞死性筋膜炎後,12:13作電腦斷層掃描,14:05報告完成,14:22醫師做術前解釋,14:45送達手術室,故3次醫審會鑑定皆認醫師已立即進行相關醫療處置,時效迅速,故無遲誤。
故醫師在一審結束時,已過5年。民刑事方均勝訴結束。

二,醫院部分,一審法官認為,護理師延誤通知,違反護理人員法24條,26條,故判決醫院需賠償777萬元。上訴至二審,法官及院方律師皆認真仔細,高院於104年再交由醫審會為第四次鑑定,這次有個重大突破,鑑定意見表示:壞死性筋膜炎不易診斷,病程發展迅速,故即便護理人員提前將病人傷口變化通知醫師,亦難完全避免死亡結果之發生,因而於1057月判決醫院亦毋須賠償。

三,此案件二審之判決,有2點可供大家日後參考,謹記在心:

1.許多病家方律師皆會辯稱,主訴只是病人自己的敘述,醫師不能據以推諉等等。
但是本案法官爰引最高法院判決96台上字2476號判決,載明:依醫師法及醫療法施行細則之病歷規定,可認患者「主訴」病情,乃構成醫師為正確醫療行為之一環,因此醫師的術前或醫療評估,若基於病人主訴,與其後之客觀檢查結果,即可答辯無疏失。

2.醫審會之鑑定報告,如果不利,不要太早放棄,積極列載鑑定項目,再聲請補充鑑定。有時,亦可善加利用函詢其他醫院之方式為之。


2018年6月6日 星期三

車禍受傷送急診,竟以「X 光傷害症」訴請醫院和醫生賠償775萬元?


車禍受傷送急診,竟以「X 光傷害症」訴請醫院和醫生賠償775萬元?

一、此案病人開始先告車禍肇事者,打了2審,之後就其被法院駁回的部分再提告台南市立醫院和醫師,一審定讞,接著才告成大醫院,從105年告到107年。其實過程不久,也將狀況略敘如後,以供參酌:

1.病人開始訴請肇事者賠償91萬元(案號:105967),其中包括醫藥費,修車費共5500元,因照X 而有症狀所花費之保健食品和中藥費共11萬,精神賠償80萬。而因該肇事者僅係大學生,有因果關係的部分,只有醫藥費修車費,故一審判3(精神賠償)5500

上訴二審(案號:105上易256)後,只有精神賠償多7萬,其他仍駁回,且高院法官有去函成大醫院詢問,照4X 是否會有病人所述的傷害症?成大表示,醫用X 光檢查輻射量極低,應不會造成傷害。

2.因照X 受傷部分,法院12審皆未採納,病人即於106年起訴台南市立醫院和急診幫其檢查之醫師,但到了醫師這兒,請求金額陡然暴增9倍!精神賠償500萬,保健食品和中藥費1759,無法再工作損害100萬共7759

一審法院(案號:10618)只用半年多的時間,且再次引用之前案子成大醫院的回函,認定病人應無X 光傷害症,而判其敗訴。病人未再上訴,因一審敗訴他已需給法院77824元,再上訴裁判費更會高達約12萬。

3.因為照X 光傷害部分一直敗訴,不管告肇事者或台南市立醫院、醫師,所以病人竟於10612月台南市立醫院案判決後,接著告函覆的成大醫院。

4.因此新聞重點應在台南市立醫院而非成大。

二、由上述該病人的民事訴訟歷程可知:
1.以後若收到天價的民事起訴狀,大家別太擔心,因為就算是醫糾案,精神賠償部分通常原告都漫天喊價,但法院最後判決都不會太多。

2.其次,民事案件原告就其請求的金額要盡舉證責任,又要繳裁判費,這也是為什麼大多數病人先提告刑事的原因。


x 各位醫師不用太緊張(如果不幸遇到的話),刑附民的求償通常是「開價嚇死人、成交笑死人」XD
x 通常不會成啦
Po Sen Chen 插嘴一句——如文中說的,因為刑附民一審不用繳裁判費,所以漫天喊價常見。
但這個案子有跑刑事訴訟嗎?沒有吧?就算有應該也是不起訴,所以他佔不到便宜,才會直接告民事。
Po Sen Chen 刑附民的另一個重點是,刑事部分有檢察官會負責偵查、搜證,而且能拿到許多一般人不容易拿到的證據,這些證據會大幅增加民事部分的勝率。
但也要真有案情才能辦,畢竟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像這麼誇張的案子不會任對方與取予求。
醫界同盟 刑案他只有告肇事者。
沒告醫師刑事,是因早過了6個月告訴期間,而且本來就只是車禍,醫院在她送急診後做檢查這部分,本就無過失問題。
x 可以反告誣告嗎?
醫界同盟 回樓上朋友的話,本件病人只有提起民事訴訟訴請醫院醫師賠償,而未提告刑事,誣告罪只能針對對方有提出刑事告訴,有誣指你犯罪者才可。所以本件不能對對方提誣告告訴
x 檢察官起訴個屁
醫界同盟 回樓上朋友,是那個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訴請醫院和醫師連帶賠償
x 幫檢察官QQ補個血
檢察官只管刑事
檢察官只管刑事
檢察官只管刑事
所有"民事"訴訟,檢察官一概不管的
起訴是個動作。把狀子丟進法院,說我要告某某某,就是起訴了,基本上不是只有檢察官可以完成這個動作。
Zoey Chen 這個案子是告放射師,不是告醫師,當然最後是敗訴拉..他還要自己負擔裁判費XD
Ob Xiom 告錯人了吧。醫師處方,放射師才執行
Banksy Hsu 這種濫訴的惡人無法可治真是司法之之恥
x 沒立法的東西,
司法要怎麼治?
究竟是司法之恥?還是立法之恥?
x 這樣特殊的案例應當讓所有醫師知道 這樣的人 一輩子都別幫他照 X
Yuan-Fu Lin 若判例確定,被告的醫師或放射師能否具名公佈對方姓名及判決書?有無侵犯隱私?
醫界同盟 會有爭議。最好的方式,就是p o 判決全文,什麼comment ,評論都不要有。
x 如果X光傷害這個論調可以求償成功
那獸醫師以後幫動物拍一張X光應該要收個兩三千 XD
x 没減寿,是夭寿
Alandia Zhang 沒有腦袋怎麼會有腦傷害呢?
x 可以反訴嗎?要求它賠償
醫界同盟 若是反訴,台南市立醫院訴請賠償較適合
x 應該還好 法院對醫師有相當大的寬容度
x 這如果能成立,以後任何治療在有人簽切結書前,都不敢執行了吧。
x 真的有病
x 世上一定會有腦子有問題又無恥的人,這是意料內。但是假如司法單位也是非不明,那才是真正的可悲。


2018年1月2日 星期二

吃中藥減肥死亡,中醫遭判刑6個月??

吃中藥減肥死亡,中醫遭判刑6個月??

此為新北地院104年度醫訴字第5號,在中和中醫診所之案例。此案自102年檢察官偵查,104年起訴後,至10612月始判決,辯方律師和告訴人方都盡力攻防,不僅有一般刑案法醫,醫審會的鑑定和報告,還有毒物化學組人員之做證,長庚,中國醫藥學院中醫的函覆及做證,更大量參酌雙方提供的中醫藥典與書籍,判決長達450頁。茲將重點及大家可參考處臚列如下:

1.法官認定被告醫師有過失至病人死亡之理由,亦為醫審會鑑定結果,在於:病人每日服用麻黃30公克,不僅過量,依中醫書籍和長庚大學函覆,已達中毒劑量之標準,況且中醫藥典及長庚中醫副主任均表示,麻黃不可與咖啡因配合應用,會加強麻黃之功效,被告身為中醫師當知之甚詳,竟於開立減腫三麻黃藥時同時開立含咖啡因之減重茶,而麻黃成分會使血管發生痙攣,減重茶又加強病人原已存在之冠狀動脈狹窄程度,造成其急性心肌梗塞致死。

2.醫師方雖提供不少文獻和教科書,但大家以後要注意!自己提出的資料中,不可有不利於己,或反而證明對方主張之內容:如本案,被告醫師答辯稱麻黃具有使冠狀動脈血管擴張之功能,增加冠脈流量,故病人死亡與其服用減腫藥無關。但法官於判決理由中,即引述被告提出的文章中「若大量食用含麻黃鹼之藥物,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之內容打臉。

3.此外,更不可忽略病歷,門診紀錄已記載之事而答辯,易讓法官覺得是狡辯

如本案中,辯護人另以病人於初診時告知無任何特殊病史,血壓屬正常範圍,是被告對於病人有冠狀動脈粥狀硬化之情形無預見可能性。但是,法官即指出,病人於626日到719日歷次均主訴胸悶,噁心,且反應之狀況均屬中藥典籍記載之服用麻黃不良反應,被告醫師實有預見之可能。

4.最後也很重要的是,日後不管是中醫或是其他學會,若大家想請本科學會鑑定,較專業且公平,則要確切聲請或請他們先答應鑑定,而不是只有函覆。像本件雖然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函覆被告無違反醫療常規,但法院表示「本院僅函送被害人病歷…與全聯會,請其評估可否進行鑑定,該會未經本院委託,…該函文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書面陳述」,因此「並無證據能力」。

103公斤男吃中藥、減重茶致死 中醫師判6月徒刑:


醫界同盟 補充一下,附民賠償請求部分,法官已移到民事庭。
Peter Smith 建議小編大人😅👍可以在寫白話文一點
醫界同盟 謝謝你哦。其實已經盡量了。而有些是法官的判決內容。
X 看不出那一段是文言文啊!
醫界同盟 謝謝樓上朋友^^
Vivian Liu 好輕
X 此案最重要關鍵
應該是使用過量藥物,超過醫療裁量,便需要更強注意義務
此醫師沒辦法提出足以說服法官的理由
醫界同盟 陳兄補充的好。謝謝
X 先說明,我對於這樣的醫療行為非常不贊成
甚至達到和神外賣水一樣厭惡

以下是自己的臆測
有強烈主觀意識
不喜勿讀

一般刑案法醫,醫審會的鑑定和報告,還有毒物化學組人員之做證,長庚,中國醫藥學院中醫的函覆及做證,更大量參酌雙方提供的中醫藥典與書籍,判決長達450頁。

這法官很認真
值得給他鼓勵

我常看醫糾判決書
常常都是兩三份鑑定
法官就心證形成

單單這一點
依中醫書籍、中國醫藥學院和長庚大學鑑定,患者用量,不僅過量,已達中毒劑量之標準,不可與咖啡因配合應用,會加強麻黃之功效
就足以定罪

法官願意讓被告盡情發揮
感覺起來是有點要讓被告自己良心發現自己的錯誤

對於這樣的行為
18萬易科罰金換一條人命,太輕了
醫界同盟 法官真的很認真。在實務上也有可能是告訴人的律師,寫很多補充告訴理由狀給檢察官請他轉呈,法官也一併寄。
醫界同盟 陳兄的確看的很仔細。
X 三家醫學中心及醫審會及法醫都否定他的醫療決策或解釋
也沒冤枉他了
X 辯護人固以長庚大學回函稱麻黃用量過大或誤用,易引起心悸、氣促等症狀,認心悸時大腦感測到心臟缺氧之訊號,即會設法增加血液之供應量,進而使冠狀動脈擴張,以增加流經心臟之血液量云云。然辯護人所指上開情節並未提出相關醫學文獻供本院參酌,自難逕信為真,並無從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這是甚麼理由??,心臟科專家可以解說一下嗎?
Ob Garmawangdo 搞死人判六個月?
David Ting 非故意
X 至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雖函覆本院稱被告本案醫療行為尚未發現有何違反醫療常規情形,難以僅憑該減肥中藥含有偽麻黃素及甲基麻黃素等成分,即認定被告之醫療行為具有過失云云(詳本院卷一第338 頁、第339 頁)。然查,本院僅函送被害人病歷、法醫解剖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與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其評估可否進行鑑定(詳本院卷一第269 頁、第302 頁),該會未 經本院委託,逕就本院檢送之書面資料進行審視,該函文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並無證據能力,復經檢察官否認該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詳本院卷一卷第 345 頁),是該函文自不得為本院認定事實之依據。況查,該會僅憑本院檢送之被害人病歷資料、解剖報告書及鑑定書等影本進行審視,逕謂被告之診斷並無不當,尚未發現有何違反醫療常規,尚難發現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與其服用減肥中藥有相當因果關係,並未說明其審核之依據。且其謂被告就該減肥中藥所開具之劑量與服用次數,若符合該藥仿單所標示之範疇,被害人死因即與該減肥中藥無涉云云,更係完全未探究晉安龍沙濃縮膠囊之仿單內容,另其謂「難以僅憑該減肥中藥含有偽麻黃素及甲基麻黃素等成分」云云,亦與事實不符,從而,該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文自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此篇是法官解釋為何不採納唯一對被告有利的鑑定
被告律師如果像醫界同盟一樣有能力
應該會再次主張送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因為之前是函問)
同一機構被請求再次鑑定也不是沒發生過的(此次中國和長庚都鑑定兩三次,當然真對的項目或是細節有所不同)

我猜全聯會的回覆被認為偏袒
所以法官和檢察官不同意再送全聯會
後續就沒有正式送全聯會的鑑定
醫界同盟 陳兄說的是。
Ching-Ming Liu 非故意?難道是“無知”嗎?我不懂?
Leonard Lin 中醫師就是醫師,在量刑方面都不會重,大都在醫療疏失的民事賠償金額上爭議!
X 六個月還能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