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醫療廣告中有「優惠」,是否即違反醫療法86條第7款為不正當廣告,要罰5萬元?

醫療廣告中有「優惠」,是否即違反醫療法86條第7款為不正當廣告,要罰5萬元?

1.此為最近高雄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判決。因為診所內張貼「優惠排毒點滴600元」,有"優惠"2字,一般幾乎大部分縣市衛生局,只要看到:優惠,折扣,贈送等字眼,就來函爰引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之規定,再引用衛福部1051667434號函釋,直接開罰5萬元,不看整體廣告狀況,內容,及排放版面,位置。

2.診所這方頂多先回函說明,有些縣市衛生局承辦人員第一次會接受,請診所以後注意,改善。但有些主管機關就是要罰。大部分診所到第二階段,收到要罰5萬元的通知時,雖明知也可訴願,若被駁回,還可打行政訴訟,但衡量委任撰寫訴願書和訴訟一審要花的錢,可能超過5萬,大多直接給衛生局5萬了事。

3.但實則,衛生局常常只是僵硬,制式化在套用衛福部的函釋就開罰,在法律適用上不見得符合醫療法規定意旨,更與行政程序法中諸多規定,原則違背。像本案法官即明示:依衛福部1031660048號及1051667434號函釋,及醫療法第9條,86條規定之旨,用廣告招攬病人,是中央主管機關容許的行為,登載費用也是。
重點在,是否不正當,而不是一出現”優惠”,“團購”等字眼,就構成醫療法86條之違反。且認為被告機關只是僵化執著於法律上的用語,故判診所勝訴,撤銷原處分。由此案學到的重點:若要列出優惠的費用,就不要列出優惠前的費用。

4.其實行政救濟,即寫訴願書和行政起訴狀,費用不會過高,況且事實單純,像本件原告也沒委任律師開庭,寫起訴狀即可。還有切記!救濟不停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還是需先繳納5萬元罰金,等訴願,行政訴訟勝訴,衛生局會退還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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