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車禍撞斷雙腿,骨科醫師緊急動手術,因嗣後中風,竟提告急診及骨科醫師延誤治療??


車禍撞斷雙腿,骨科醫師緊急動手術,因嗣後中風,竟提告急診及骨科醫師延誤治療??
 此為署立雙和醫院之案子,病人因車禍撞斷腿送醫,還指定由游姓骨科醫師動刀。二天後因無法言語,照頭部電腦斷層掃描,發現下腦膜出血,再動開顱手術,術後有中風之症狀,病人即“質疑”醫師未於送急診當天照CT,因而延誤治療,讓他中風須復健終身…
 此番控訴實令人氣結!蓋,病人到院時意識清醒,亦無嘔吐等其他臨床上需立刻做電腦斷層掃描之症狀,當然先開腿部的刀,要不然,倘當時還慢條斯理的先做斷層掃描,事後腿部發生什麼感染,後遺症,也要告醫師”延誤治療”?
 醫審會乃認定無疏失,新北地檢署亦為不起訴之處分。
 每每接到此類案件,令人嘆息:醫療是何其專業又攸關人命,健康之領域啊!現在,家屬,病人動輒都可事後,擅自判斷醫生有無延誤治療??

醫界同盟 因為第一次再議若成功,由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地檢署之後,再議次數無限制…
所以有時在不起訴六,七次後,地檢署實“不堪其擾”,乃起訴到法院。
32721:00
X 噁心又怎樣 把醫生害到死最重要
32721:07
X豪 我一定反告回去!
32721:22
Kelen Chang 所以我們醫院只要接到這種病人什麼鬼都會照!沒錯,雖然沒有醫糾,醫療資源就是被這樣濫用!
32721:46
劉志廷 感恩之心全無,令人心寒。到底醫師在他們心目中的角色是什麼?
32721:54
X宇 唉 不好的醫師與被確定的醫療過失 也是時有所聞 @@@@@@
32722:25
健保民營化 家屬指定邱姓骨科名醫動刀~
邱醫師: "你們只指定我開刀, 又沒有指定我做CT?" (, 設計對白)
32723:23
醫界同盟 民營化兄,這真是超好笑的!
32723:51
 Chen-Hui Chiu 很無奈....只有神才能來歹灣做醫師........
32720:50
醫界同盟 仍需注意七日後對方有無再議,別太早掉以輕心!
32720:52
X霖 蘋果,一樣噁心的標題。
車禍撞斷腿「變」顱內出血。
車禍撞斷腿變顱內出血 告醫不起訴 | 蘋果日報
www.appledaily.com.tw
游姓男子去年車禍撞斷大腿,被送往署立雙和醫院急救,家屬指定邱姓骨科名醫動刀,術後兩天,游男突然無法言語,經頭部電腦斷層掃描,確認左側硬腦膜下急性出血,院方立即為⋯⋯
32721:00
醫界同盟 因為第一次再議若成功,由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地檢署之後,再議次數無限制…
所以有時在不起訴六,七次後,地檢署實“不堪其擾”,乃起訴到法院。
32721:00
醫界同盟 民營化兄,這真是超好笑的!
32723:51
Cheng-Kang Lee 感覺上就是先告看看再說……
3280:37
X卿 澳洲偏遠地區(eg, 4 hrs away from tertiary centres): STEMI( re-infarct post thrombolysis) 等了四小時飛機才到。acute ischemic limb- 等五小時救護車。trauma case with 100km collision, 等三小時飛機(當時本院的CT維修中!)。
3280:55
X卿 以上沒有病人投訴。只知道政府沒錢供應偏遠醫療。
3280:57
X And this is the consequence they take to live in rural places  3280:58
Isis Chen 事後諸葛最厲害~~~~~~~
3288:45
Shen Chao-hui 原來以後車禍斷腿是要病人自費先掛"健檢"... 等健康檢查報告出爐確認是否能夠改掛急診哦!
32814:32

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眼睛上吊請求醫師賠償被駁回


因發燒服藥發生眼睛上吊副作用,即訴請醫師賠償59萬,台中地院判決對方敗訴之理由,真是經典!
此案家屬主張醫師未告知說明藥物之副作用,而有過失!該100年度醫字第35號判決理由,乃就困擾醫師多年的:未盡說明告知義務在民事上究否負責,做出精闢又公允的註解(法官認刑民標準不同)僅將其中最精彩且大家易懂部分列出,希有幫助!
「說明告知義務之未踐行,並不能直接反應或導致醫療行為之可非難性」,也就是說:民事評價故意或過失的主軸,應在「醫療行為本身」違反醫療常規致生危害此部分!因此,法官認定:若醫師之醫療處置並無違反醫療常規,自“不得僅因”醫師未善盡告知說明義務即逕認醫師就副作用之發生為有過失!
台中市11歲陳姓男童98年間因發燒到診所由林姓醫師就診,開立用藥Novamin Primperan,陳童用藥後第二天出現頭不自主往後傾斜、眉毛不自主上揚、眼睛⋯⋯上吊「錐體外路徑症候群」病狀,家人請求林醫師賠償59萬餘元,法官查出這兩種用藥均為全民健保給付用藥,難認違反醫療常規,將全案駁回。3月21日23:36
陳X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醫字第35
法院之判斷:
(
)原告發生錐體外症候群與被告開立NovaminPrimperan間具
有因果關係:
(
)被告就開立NovaminPrimperan並無過失:
1.
被告開立NovaminPrimperan劑量與種類符合醫療常規:
2.
被告就NovaminPrimperan之副作用發生並無預見可能性:
3.
至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告知系爭藥物之副作用,導致原告無
從選擇是否採用此種藥物云云。按關於病患接受醫療資訊說
明與告知之權利,醫療法設有醫療機構及醫師之說明義務,
惟認為醫療機構或醫師未善盡盡告知說明義務屬注意義務之
疏失,是建立在「受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
法律概念上,而認揭櫫醫師應為其未盡說明義務負責。然就
民事責任認定之範疇而言,其評價非難之重點不在於該未說
明可能伴生之危險及副作用之不作為部分,而在於醫療行為
本身不符合醫療常規之非價判斷。蓋醫療既係以人體治療、
矯正、預防或保健為直接目的之行為,乃取向於患者利益之
過程,自不能以醫師完全未為說明或說明不完全其處置暨後
效,即遽認其所行之醫療行為具有可歸責性(即故意或過失
)。換言之,說明告知義務之未踐行,並不能直接反應或導
致醫療行為本身之可非難性,醫療行為本身違反醫療常規致
生危害者,始有被評價具有故意或過失之可能。從而若醫師
之醫療處置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亦無其他足以認定具有故意
或過失之處,自不得僅因醫師未善盡告知說明義務即逕認醫
師就副作用之發生為有過失。是原告主張被告未善盡告知藥
物副作用之情縱令屬實,仍不得因此即認被告就本件副作用
之發生為有過失,原告此一主張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被告就本件原告發生錐體外症候群之情事既無過
失,縱原告確因此受有損害,亦難認構成侵權行為。且本件
被告就本件錐體外症候群之發生,因其開立藥物並未違反醫
療常規,且對錐體外症候群之發生亦不具有預見可能性,復
不得以其未盡告知義務即逕謂其為可歸責,原告復未能證明
被告有何可歸責事由,被告自無庸因此負有債務不履行之責
任。從而,被告既未構成侵權行為,亦無債務不履行情事,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Mj Tsai 我的淺見:民事訴訟有損害才有賠償,EPS在停藥後即恢復正常,這樣的副作用難認有損害發生。
Mj Tsai 不然,喝咖啡後造成心悸,難道要告星巴克?
Kung Kai Lin 那個律師寫的告知同意被法院打槍,看了真不錯
醫界同盟 樓上大家說的真好!
醫界同盟 從煥武兄的熱心剖析可知,這位法官的認真與思辨之清晰,細膩,實屬難得一見…
陳X To Mj Tsai 民事是51:49的優勢證據理論
這個案件,鑑定證明是有因果關係
從某些訴訟技巧上 病家是有機會贏的
我覺得是他們請的律師弄錯爭點(牽涉告知後同意,莫名其妙) 導致敗訴
加上現在有藥害救濟
民事法院會傾向從那邊去處哩,而不是用民事賠償的模式
Moris Lin 陳換武醫師說話公道 就法論法"鑑定證明是有因果關係
從某些訴訟技巧上 病家是有機會贏的" 藥害救濟的管道 也需要提供給民眾 法官的判決理由頗瞎邏輯上無法讓病家信服!
健保民營化 還好他們的律師不強...... 不然結果就難說了
這個案子還在上訴期間, 不多談
Mj Tsai 我淺見是當然有因果關係,而醫師確實也未告知病人EPS,但是這樣的副作用到底有無造成實質損害? 沒有的話何來求償?
Kung Kai Lin 無違反"醫療常規",根本就不必接下來的因果關係判斷,就算有因果關係、有損害發生也一樣。
Mj Tsai 依照醫療常規給藥,產生的副作用如果沒有實質上的傷害,法官不認為醫師有侵權故不需要負責。所以我不覺得是因為律師搞錯方向,而是法官認為該行為沒有過失,則是否告知就無關至要。這件判決到令我感到特別的是,民事訴訟倒是少見把告知同意跟醫療行為分開來評論的。
Elizabeth Liu 以後仿單做成DVD 好了,然後開藥前OPD 放映仿單DVD ,圖文並貌,順便把所有可能中標的後遺症病患畫面都真人實境演出,然後病人乖乖看影片,醫師吃下午茶等病患看完,看完後簽切結書,然後才能給藥。
Elizabeth Liu 1,沒違反常規:何罪之有?(我們沒做出殺人之舉,你憑什麼告我?) 2,你也沒受傷,如何成為一個訴訟案件?
Kung Kai Lin 還是多講一句好了,現行醫療法的損害賠償,以故意或者過失為限;並非無過失責任制
Mj Tsai 我的淺見簡述如下:
1.
這跟士林地院民事100,,23裁判書法官所論的"被告所侵害者,係因未盡說明義務致病患選擇自由權利受到侵害,尚與被告採行之醫療措施無關" 是不同的,乃因士林地院的案子,病人因醫師未告知轉院,後來死亡,即便醫師主張盡了一切醫療的救治,鑑定也無疏失,但是因為沒有給予選擇,侵害了病人的自由選擇,造成生命的"損害",所以判賠。
2. EPS
這個案例,EPS到底算不算實質上的損害? 我覺得法官應該是不認為;所以即便因為未告知同意,而真有侵害病人選擇的自由權,但是沒有"損害",不用賠。
Mj Tsai 3."告知同意"適不適合無限擴張? 回到星巴克店裡,我點一杯星巴克,喝完一杯大美式後發生心悸,過幾小時心跳回到正常,無任何後遺症,我可不可以告星巴克沒告訴我大美式可能會發生心悸? 星巴克店員侵犯了我的選擇的自由權,如果當初她有警告我會心悸,我就不會選美式,改喝拿鐵。這樣社會經濟交易活動會不會大亂? 如果說醫療應要賦予更高的"告知同意"標準,醫師必須要在每次處方一種藥之前,應該要詳細充分說明,讓病人能做好決定才能免責,那醫療行為恐怕難以進行。
Kung Kai Lin 給予病人選擇權,尚須比較病人選擇A方案,結果a;跟病人選擇B方案,結果b。
假設A/a比較好;B/b比較差
如果能夠證明病人可以選擇A,醫生不告知A卻給B,而且a比b好,這才能構成損害。損害範圍是(a-b)而非(100%-b
靈驗 看了上述論奌,直覺法律又在構築醫療烏托邦。一個重症病人在加護病房單就用薬就好,不加其它醫療行為,如照上述諸君以法行醫,實務上窒礙難行。任何醫療行為都有治療目的及風險,每樣要一一告知,且不遺漏,即使仿單,也難以辦到。各位要知,要選擇,下次拿薬時叫薬師把仿單拿給你,看看單就一種藥,就密密麻麻的。實務上真的辦得到嗎?任何事物本就有風險存在。買車時,車商是否要告知出車禍造成身體各部位可能造成傷害死亡的風險,難道出了車禍囘過頭來都要告車商?同樣可能造成身體傷害行為,各行各業都有,為何就只要求醫療行為?未"盡"告知義務!這"盡"太可怕了。法的終極武器,可砍倒一切。
靈驗 對此判例論述,給這位有智慧的法官按讚。
醫界同盟 版主一早看到大家討論的這麼認真仔細,很感動…
其實蔡兄有注意到一點沒錯,這也是版主欣賞這個法官的地方:把告知義務和醫療行為分開評論。
民營化兄提醒的很對!還在上訴期間,不要教對方太多…而且如果律師夠強,加強某個部分的攻防,在實務其他法官的手上,真的還是有些危險…
陳X 首先要說明一點
法院不是伸張正義的地方
法官的心證就是兩方都在騙我,都希望我判他們贏
所以法官是在比誰說的故事他比較能接受、比較合乎""的經驗法則
有些民事案子醫療人員會輸
輸在醫療人員說的故事不是"法官"的經驗法則
膽囊案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
告的人是法官、三位承辦自訴案的法官
共四位法官認為此案有告的價值 才會進入到法庭
開庭時 承辦法官不關心誰對誰錯 先問有沒有和解的可能)輸在醫師以為要有百分百的證據 才會被判罪
不知道在法庭上 有時你只失一分 就會輸 民事的標準比較低 只要51:49 行事標準比較高 要超過85:15這就是為何我會說民事上 這件案子 醫師是有機會輸的
醫界同盟 感謝煥武兄的總結!沒錯!所以如果對方上訴,還是不能掉以輕心,而且此案標的59萬,二審就定讞。
健保民營化 那個「某個部分的攻防」的具體內容,大家還是刪掉為妙。32411:36

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業務過失致傷(告訴乃論)和業務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再談業務過失致傷(告訴乃論)和業務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昨日評論台中高分院判決放射科醫師被改判6個月刑責案件,現在跟大家說明更具體,清楚些:
該案件被害人家屬開始只有向一審法院直接提起自訴,告訴醫師業務過失致死罪,一審判決無罪,故家屬上訴到高院,二審。這邊請注意!因為家屬在開始的一審就沒提過過失傷害的告訴,所以傷害部分根本 未經過合法提告!而到了高院,二審時,仍然一樣,也就是:審理的範圍,僅有:過失致死部分!至於傷害部分,因到二審時早已過了6個月告訴期間,縱使家屬想提告,也已過告訴期間!
綜上所述,因此,二審法院若亦認定醫師無過失,也只能維持原審判決,即被告無罪之判決,因過失傷害部分未經告訴,法官根本不能判該罪!也不能用:變更起訴法條之理由!因:傷害部分是告訴乃論,未經告訴就不能受理審酌!特再說明如上!
醫界同盟 版主事務所最近有一類似案例:
對方提告恐嚇罪,經起訴後,在一審法院這裡,法官認為我方當事人頂多是講話難聽,只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所以當庭問:要否就公然侮辱部分認罪?
我們隨即表示: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罪,又早已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所以,當然不認罪!
陳X 看來我的直覺是正確的

健檢服藥引發氣喘之案件,台中高分院二審竟改用業務過失傷害判處6個月刑責?


署立豐原醫院健檢服藥引發氣喘之案件,台中高分院二審竟改用業務過失傷害判處6個月刑責?
此案發生於97年,病人做健檢時已告知有氣喘,而因放射科醫師未親自診療,檢查過程中護理人員開立Inderal藥物,病人服用後氣喘發作,之後心肌梗塞死亡。
而一審法院判決醫師無罪,係因經鑑定:服用Inderal藥劑與死亡間無因果關係,然而到了二審,法院卻以病人服藥後,受有氣喘之傷害判處醫師過失傷害罪!但此實有商榷,違誤之處:
因為業務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當初若未提告此罪,法官怎可逕以:「審理該事實之法院於“告知”被告被訴之相關罪名後…」,以業務過失傷害罪論罪科刑?實有爭議!
王X 法官可以逕行變更起訴的法條 ?!!
醫界同盟 此案件案號:99年度醫上訴字第18081828
Yen-yu Hsiao 如果是檢察官 應該是可以
醫界同盟 回小強,此為自訴案件。但判決理由中論述他可以變更法條的理由,很怪…是社會基礎事實同一?
但業務過失致傷是告訴乃論的案子!
陳X 枉法裁判吧!
古X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所以二審法官若認定被告有罪,可以改變適用法條 (此法條的適用曾在李慶安美國公民案被討論過,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去看看律師們怎麼討論這類問題)
醫界同盟 高院改判的理由,有可能是:
因醫師一審無罪,被害人家屬的附民賠償被駁回,沒著落…所以法官另起爐灶!
陳X 改變法條還是要公訴罪吧!告訴乃論罪,人家沒提告怎麼判刑?
古X 也許,我們醫界要多多了解各種訴訟法,才能夠在法律程序上取得戰略優勢
Yen-yu Hsiao 法學院的人沒有修過統計學連標準差是啥都不知道,根本不知道統計學用在已知叫做"一定",用在未知叫做"不一定"。法界把他都用反了。
陳X 照理應該是駁回上訴,叫家屬去提自訴重來吧!
陳X 我這裡偏頭痛的病人都會問他有沒有氣喘,病人還以為氣喘會引發偏頭痛哩!哈!
醫界同盟 謝謝大家的意見!
【案例】彰化男子詹文忠於2008年9月至署立豐原醫院健檢中心,接受電腦斷層及磁振造影等檢查,並告知院方有氣喘等病症。當天護理人員測量詹男心跳每分鐘超過70下,隨⋯⋯後拿Inderal(恩特來錠)供詹男服用,不料引發氣喘,急救後仍因心肌梗塞死亡。家屬質疑放射線科主任醫師李傳國未親自診察,卻開立可能誘發氣喘的藥物害死詹男,怒告醫師業務過失致死報導
Mj Tsai 如何證明是inderal 還是顯影劑造成氣喘?
Mj Tsai 如果無法證明,不是應該要無罪推定?
醫界同盟 蔡兄說的沒錯!
王X Err ...「二審法官若認定被告有罪,可以改變適用法條」,所以法官先認定有罪,然後再找法條來判刑 ?!!至於「如何證明是 inderal 還是顯影劑造成氣喘」,會不會是用「共同侵權行為」來解釋 ?!!
IYing Tsai 有時候看到新聞很無奈,不知法律保護了誰. 如果大家變成,不太對勁就停止檢查, 受害的會變成大多數接受處置,會改善的人吧? 說不定,是心臟問題, inderol, 最後心臟病而亡. asthmacormobidity, 不是主要致死因.
IYing Tsai 醫師在場與否,倒是關鍵吧.
陳X 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
後者逃得掉嗎?如果逃不掉 這樣的判決 對雙方都有利
醫病雙方不用再耗時重新開始
應該算是比較好的結果
我覺得二審以上法官就是要有這樣的勇氣
否則 每天在駁回下級更審
浪費醫病雙方的時間而已
黃X 護士該不會是本案的替死鬼?要開立醫令,電腦系統需輸入醫師密碼,哪個醫師會冒這個風險,用自己的帳號密碼,認由護士開立藥物或處置?
雖說行為當時,正在執行護理業務,要是護士自己未經醫師許可,自行開藥,和偽造文書應該比較有關,案情卻發展為業務過失
Huan-Wu Chen 護士無罪  全案只有醫師有罪

裝完假牙,好意協助改善咬合問題而磨牙,也可被告?


裝完假牙,好意協助改善咬合問題而磨牙,也可被告?醫師不起訴,仍被全名刊出…
一男子去年年初至淡水診所裝假牙,回診時表示上排假牙會咬到下排牙齒,醫師乃將下排左側牙齒進行磨牙,以改善咬合問題。豈料該男子以:磨牙後牙齒疼痛為由,即提告醫生搞不清楚狀況就替他磨牙,有疏失?
經士林地檢署偵查發現,男子事後三次回診" 均未 "表示牙齒疼痛,且淡水馬偕之病歷顯示他上顎假牙牙齦發炎,此與他的刷牙洗牙,飲食習慣才有關!和磨牙並無關係,而為不起訴處分。
這已是近日第二則,病人以:莫須有,且回診時皆無提及的症狀提告的案例,此案僅牙痛就告刑事,更令人氣憤!所以,該是反制的時候了!
醫界同盟 再次提醒,七日後注意對方有無提再議。切勿掉以輕心!
醫界同盟 此為今日蘋果副刊!
蔡X 『此案僅牙痛就告刑事』真是驚人......
許X 什麼都告,什麼都報,什麼都不奇怪!
Po-yu Sung 告刑事成本低啊,當事人只要負責告發,起不起訴都是檢察官的工作。台灣誣告成案的要件又很嚴格,除非能證明對方明知其不是事實,否則不會成立誣告。
醫界同盟 樓上朋友說的是!但在此和大家分享的是,不管誣告罪最後成立不成立,該罪偵查,開庭的過程,在檢察署是一樣的所以對方也是要跑法院,感受被告的壓力外,該罪刑責更重!
但最重要的是,如此較能阻止對方之後可能的無數次再議!
John Sung 請問醫界大,就以此例,若醫師本人當時施予治療時就有錄音,是否在檢查官那就可以阻隔患者的提告就不需上法院了?要如何做反告求精神賠償?
醫界同盟 Sung的話,有錄音,僅能當答辯的證據,依我國的制度,提告檢察官,法官就得開庭審理。
醫界同盟 精神賠償的部分,可等反告的誣告罪起訴後提附民賠償,也可同時提:刑事誣告和民事賠償
Po-yu Sung 但誣告罪極可能在檢察官這邊就直接罪證不足不起訴,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也自然沒了。檢察官會開庭,但當初告你的人要出庭,醫生自己也要出庭呀。可能對方本來就是個閒閒無事愛亂告的訟棍,反而醫生自己時間就是金錢。要以反告誣告來稍微遏止告醫生的歪風,當然是可以,只是整體說來醫界仍然是有秀才遇到兵的困境吧。
62歲男子蘇榮進去年初在淡水昇宏牙醫診所裝新假牙,同年2/20回診表示牙套咬合時卡卡的,上排假牙會咬到下排門牙,牙醫蘇季陸因而磨除蘇男下顎左側部分真的門牙,配合⋯⋯上顎假牙進行咬合調整。事後蘇進榮表示咬合無改善,下排四顆門牙痠痛難耐,懷疑醫師沒搞清楚病況就輕率決定磨牙,轉往新光及淡水馬偕醫院就診,控告蘇季陸涉嫌業務過失傷害3月12日9:12
醫療糾紛和解談判與訴訟服務-醫師醫療專業責任保險 如果案件處於偵查階段..醫師若看診不方便可委託律師作為代理出庭...
醫界同盟 其實反告不僅只是稍微遏止…
這部分版主之前已提過很多次,我們提告者如委任律師,不用每次都去,而是他每次都要到;至於律師委任費現在很公開透明,也不會太高…
附民就算沒有,也可針對:對方明明回診沒說,還提告此部分,單獨提民事精神賠償!

2013年3月9日 星期六

狐臭術後一年皮膚炎,還向醫院及醫生求償500萬?


狐臭術後一年皮膚炎,還向醫院及醫生求償500萬?纏訟三審…
此為北市萬芳醫院之案件,病人為解決狐臭問題致醫院動手術,之後發生嚴重血腫,一年後又皮膚炎,即“質疑”手術有疏失,因而向院方及醫師求償。
然此實有濫訴之情!因萬芳醫院表示:病人術後從未因血腫此症狀,到萬芳或其他醫院就診!再者,台大醫院鑑定亦表示,皮膚炎並非狐臭手術之併發症!由上可知,病人所主張「血腫」之術後症狀,如係其所編造,醫師及院方在一審判決病人敗訴時,即可反提出:名譽受損之民事賠償訴訟,以戰止戰,案件或許就不會一路纏鬥到第三審!
蕭男6年前到萬芳醫院接受手術改善狐臭,1年後罹表層級深部血管周邊皮膚炎,向醫院和醫師提告求償;萬芳醫院指出蕭男1年後才反映傷口疼痛,皮膚炎跟手術無關,高院據台大醫院鑑定認為皮膚炎非手術導致,判免賠,最高法院也駁回蕭男上訴,全案定讞。3月8日8:35
醫界同盟 霖兄,感恩!謝謝
醫界同盟 因為在二,三審,如遇到覺得:醫生給點賠償無差此心態的法官,還是有判賠的風險!3月8日9:06
醫界同盟 此案二審判決相當精彩!高等法院民事101年度醫上字第四號判決。
因病人除用侵權行為提告,還有主張:醫師違反說明和告知義務而要求不完全給付的賠償,而高院就此部分,在判決理由四.中的()項第1點裡,論述的很棒,提出供大家參考!

醫檢師下背痛 職災求償敗訴


檢驗師因抽血工作量驟增而有拇指扳機指,下背痛等職業病向院方求償52萬,台北地院判敗訴!
此為三總醫院松山分院之案件,台北地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78號判決?該案判決檢驗師即原告敗訴之理由,實令人不服,特說明如下:
1.關於扳機指疾患部分,因工作量於9837月間最重,故原告累積至12月病發或更不適,才就醫亦符常情,然法院卻置台大992月之評估報告於不顧,反而以:原告未有於12月前拇指不適之就醫紀錄而認非職災,已違證據法則;
2.關係下背痛部分,採勞委會此行政機關抽象,概略性之意見,而無視台大醫院專業詳細,其中還有提及工作台改善後,原告症狀有緩解等之評估報告,逕認非職災,尤難令甘服?此案只能到二審,所以上訴後要全力以赴!
醫界同盟 此相關報導,見昨日蘋果副刊。
版主係將看完判決後,倘若我方上訴需注意之方向提供些意見。
【案例】國軍松山醫院王姓女檢驗師表示,2003年擔任抽血工作後,因工作櫃台設計不良,且自2009年起,每天抽血上百人,都半彎腰工作,害她下背疼痛,還罹拇指扳機指3213:31
X 我有去上過職業災害的初級課程。
以臨床醫師的角度而言,判斷職業災害是一件不容易;
相當有爭議的事。過勞死亦同。
疾病定義、與工作的因果關係很難認定。
此一話題並不容易評論。
但這樣的話題,對於身為勞工的基層醫護人員而言,很重要。
還勞版主費心。
另,希望有職業災害認定的專家能夠幫忙解惑。
醫界同盟 謝謝霖兄的熱心補充!
醫界同盟 其實,如霖兄所言,臨床認定確實困難;但訴訟攻防上有一些策略,方法,是可引導法官心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