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健檢服藥引發氣喘之案件,台中高分院二審竟改用業務過失傷害判處6個月刑責?


署立豐原醫院健檢服藥引發氣喘之案件,台中高分院二審竟改用業務過失傷害判處6個月刑責?
此案發生於97年,病人做健檢時已告知有氣喘,而因放射科醫師未親自診療,檢查過程中護理人員開立Inderal藥物,病人服用後氣喘發作,之後心肌梗塞死亡。
而一審法院判決醫師無罪,係因經鑑定:服用Inderal藥劑與死亡間無因果關係,然而到了二審,法院卻以病人服藥後,受有氣喘之傷害判處醫師過失傷害罪!但此實有商榷,違誤之處:
因為業務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當初若未提告此罪,法官怎可逕以:「審理該事實之法院於“告知”被告被訴之相關罪名後…」,以業務過失傷害罪論罪科刑?實有爭議!
王X 法官可以逕行變更起訴的法條 ?!!
醫界同盟 此案件案號:99年度醫上訴字第18081828
Yen-yu Hsiao 如果是檢察官 應該是可以
醫界同盟 回小強,此為自訴案件。但判決理由中論述他可以變更法條的理由,很怪…是社會基礎事實同一?
但業務過失致傷是告訴乃論的案子!
陳X 枉法裁判吧!
古X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所以二審法官若認定被告有罪,可以改變適用法條 (此法條的適用曾在李慶安美國公民案被討論過,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去看看律師們怎麼討論這類問題)
醫界同盟 高院改判的理由,有可能是:
因醫師一審無罪,被害人家屬的附民賠償被駁回,沒著落…所以法官另起爐灶!
陳X 改變法條還是要公訴罪吧!告訴乃論罪,人家沒提告怎麼判刑?
古X 也許,我們醫界要多多了解各種訴訟法,才能夠在法律程序上取得戰略優勢
Yen-yu Hsiao 法學院的人沒有修過統計學連標準差是啥都不知道,根本不知道統計學用在已知叫做"一定",用在未知叫做"不一定"。法界把他都用反了。
陳X 照理應該是駁回上訴,叫家屬去提自訴重來吧!
陳X 我這裡偏頭痛的病人都會問他有沒有氣喘,病人還以為氣喘會引發偏頭痛哩!哈!
醫界同盟 謝謝大家的意見!
【案例】彰化男子詹文忠於2008年9月至署立豐原醫院健檢中心,接受電腦斷層及磁振造影等檢查,並告知院方有氣喘等病症。當天護理人員測量詹男心跳每分鐘超過70下,隨⋯⋯後拿Inderal(恩特來錠)供詹男服用,不料引發氣喘,急救後仍因心肌梗塞死亡。家屬質疑放射線科主任醫師李傳國未親自診察,卻開立可能誘發氣喘的藥物害死詹男,怒告醫師業務過失致死報導
Mj Tsai 如何證明是inderal 還是顯影劑造成氣喘?
Mj Tsai 如果無法證明,不是應該要無罪推定?
醫界同盟 蔡兄說的沒錯!
王X Err ...「二審法官若認定被告有罪,可以改變適用法條」,所以法官先認定有罪,然後再找法條來判刑 ?!!至於「如何證明是 inderal 還是顯影劑造成氣喘」,會不會是用「共同侵權行為」來解釋 ?!!
IYing Tsai 有時候看到新聞很無奈,不知法律保護了誰. 如果大家變成,不太對勁就停止檢查, 受害的會變成大多數接受處置,會改善的人吧? 說不定,是心臟問題, inderol, 最後心臟病而亡. asthmacormobidity, 不是主要致死因.
IYing Tsai 醫師在場與否,倒是關鍵吧.
陳X 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
後者逃得掉嗎?如果逃不掉 這樣的判決 對雙方都有利
醫病雙方不用再耗時重新開始
應該算是比較好的結果
我覺得二審以上法官就是要有這樣的勇氣
否則 每天在駁回下級更審
浪費醫病雙方的時間而已
黃X 護士該不會是本案的替死鬼?要開立醫令,電腦系統需輸入醫師密碼,哪個醫師會冒這個風險,用自己的帳號密碼,認由護士開立藥物或處置?
雖說行為當時,正在執行護理業務,要是護士自己未經醫師許可,自行開藥,和偽造文書應該比較有關,案情卻發展為業務過失
Huan-Wu Chen 護士無罪  全案只有醫師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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