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9日 星期六

狐臭術後一年皮膚炎,還向醫院及醫生求償500萬?


狐臭術後一年皮膚炎,還向醫院及醫生求償500萬?纏訟三審…
此為北市萬芳醫院之案件,病人為解決狐臭問題致醫院動手術,之後發生嚴重血腫,一年後又皮膚炎,即“質疑”手術有疏失,因而向院方及醫師求償。
然此實有濫訴之情!因萬芳醫院表示:病人術後從未因血腫此症狀,到萬芳或其他醫院就診!再者,台大醫院鑑定亦表示,皮膚炎並非狐臭手術之併發症!由上可知,病人所主張「血腫」之術後症狀,如係其所編造,醫師及院方在一審判決病人敗訴時,即可反提出:名譽受損之民事賠償訴訟,以戰止戰,案件或許就不會一路纏鬥到第三審!
蕭男6年前到萬芳醫院接受手術改善狐臭,1年後罹表層級深部血管周邊皮膚炎,向醫院和醫師提告求償;萬芳醫院指出蕭男1年後才反映傷口疼痛,皮膚炎跟手術無關,高院據台大醫院鑑定認為皮膚炎非手術導致,判免賠,最高法院也駁回蕭男上訴,全案定讞。3月8日8:35
醫界同盟 霖兄,感恩!謝謝
醫界同盟 因為在二,三審,如遇到覺得:醫生給點賠償無差此心態的法官,還是有判賠的風險!3月8日9:06
醫界同盟 此案二審判決相當精彩!高等法院民事101年度醫上字第四號判決。
因病人除用侵權行為提告,還有主張:醫師違反說明和告知義務而要求不完全給付的賠償,而高院就此部分,在判決理由四.中的()項第1點裡,論述的很棒,提出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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