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看別人如何敗訴 從中吸取寶貴經驗: 詳列手術相關說明於補充說明書的必要


看別人如何敗訴
從中吸取寶貴經驗: 詳列手術相關說明於補充說明書的必要
木容世家
127 5:18 ·
手術補充說明書的重要
彰顯無疑

Hikari Chang 這案子有上訴到台南高分院,結果還沒出來。(103年醫上字5號)還是會有翻盤的可能。
127 23:15

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被告是台灣醫師的義務




被告是台灣醫師的義務
但遇到不理性的病家採取不適當的方式抗爭、或企圖壓迫醫師以討誠意
正好拿來祭旗
也可製造對方請律師的經濟壓力和被偵查的心理壓力

木容世家
昨天 12:54 ·
告人者人恆告之
⋯⋯告什麼?

1.病家在未提告前,或已提告,尚未偵查終結,在網路上謾罵,或開記者會指責,此可提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2.診所常見,病家數人霸佔門口或掛號櫃臺不走,或叫囂,他們如此的行為,其實是妨礙其他病人看病,醫護執行醫療業務權利的行使,有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老生常談: 錄音及人證對自保的重要性 遠勝同意書的效力



不管所謂的毒果樹理論
檢察官及法官都是人
都有想知道事實的渴望
當他們獲知實情
難免在庭上表現出對胡亂興訟病家的嫌惡


老生常談:
錄音及人證對自保的重要性

遠勝同意書的效力

拉高自費佔比是醫院生存之道 但切身相關的醫師請注意

拉高自費佔比是醫院生存之道
但切身相關的醫師請注意

報酬率 = 無風險報酬率 + 風險貼水(risk premium
風險貼水與投資風險成正比。
健保醫療最大的問題之一是未考慮風險貼水的該當價值
也因此橫生許多醫療糾紛
而賺了錢的醫院資方樂得將責任推給直接行為人──醫師


X 拉高自費的費用,有時會讓病人與家屬有更高的期待!當期待落空時,又是另一個糾紛的起源!
123 11:43
醫界同盟 說的太讚了
123 12:05
Chi Hua Cheng 呆完郎只是不願承認醫療沒有100%會好的事實
帶走你的是死神不是醫師,醫師是與你一起對抗死神的夥伴
123 12:23
X 健保制度由健保局定價,醫療風險由健保局支出,病人應該要控告健保局而非醫生。
醫生只是提供醫療服務讓健保局替民眾選擇,本來所有醫療風險就應該要由健保局承擔且不得和醫師追償,除非醫生自己定價,健保局才能向醫生求償。

健保局是強迫醫生接收不合理收費提供技術,自然就要自行承擔風險。

健保真的是殘害台灣人最嚴重的政策,造成醫療產業崩壞,而連帶醫療產業後面的供應鏈完全被壓縮。

破壞台灣人的健康,也摧毀台灣的重要的經濟產業群。
123 18:22

X 尤其是一開始的Learning curve最可怕,更可怕的另一階段是熬過Learning curve 後有自信的時候,話容易說得太滿,結果就出事了。
123 8:50

Ivan Shaw 表面冠冕堂皇,其實……。

小心醫糾案件的破綻出現在護理記錄 所以平日對護理人員都要好一點


小心醫糾案件的破綻出現在護理記錄
所以平日對護理人員都要好一點
木容世家
122 21:51 ·
病歷往往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喜歡更改護理記錄的高層尤其是無事生事代表


X 護理人員的訓練
本來就是獨立自主
也是保護自己

沒理由和醫師一樣?
和交情無關

朋友的兩肋插刀
是利它
而不是刀插朋友兩肋
拉護理人員一起死

肩膀硬一點好嗎!
人家一個月
才領領個幾萬塊
122 22:27
Yuchengco Carlos 她們也不可能替你改護理記錄該怎樣就怎樣
123 0:00
醫界同盟 護理人員的確不會也不該替醫師修改病歷
在很多情形下
護理師是很好的人証
因此當然交情很重要(比竄改病歷重要)
123 5:53
X 其實
也不叫竄改病歷
太沈重
只是
寫得完美一點?
情狀有三,
1.活業紙
拿掉舊的,重寫新的
2.一本
撕掉重寫,少了頁數
會被懷疑
3.電腦作業
修改,表面超完美
但,電腦鑑識的教授說,
要七次?才有可能完全洗要?

情,理,法,誰優先
放在天枰上
難!
年輕的醫師,
尤其是在病房
多少會有些處置
不夠完美?
多少心裡有些不踏實
想再補充一下
在法律上,
反而造成過多的想像空間,,,
123 8:13
X 醫師不是神
尤其是
面對病人突發的緊急狀態
我太太是護理人員
也曾在台大病房
走跳過
也曾有年輕的住院醫師
內心忐忑不安
拜託她過,,
我講這些話的意思是
每個大醫師
都是從,
會出一堆錯的小醫師開始
當您飛黃騰達時
莫忘初衷
多照顧手底下的,細漢!

有事時,別推給基層人員
醫院的管理高層
肩膀硬一點,
幫基層扛起責任來
124 19:52
醫界同盟 您的補充真是太棒了。感謝
123 10:39
醫界同盟 重光兄說的是!且在法界的角度也是。
推給年輕的醫師,護理人員,其實更讓自己處於險境劣勢。
因為檢方,法官就更會主觀上認定:
這 件 醫 糾很有問題!

123 10:38

依法轉診有時是必要的 完備人員, 專科, 設備反而會讓自己騎虎難下


依法轉診有時是必要的
完備人員, 專科, 設備反而會讓自己騎虎難下

木容世家
121 7:28 ·
醫師心中永遠要保留「依法轉診」的選項

錯誤示範:
病患重大創傷不肯接受輸血
家屬要求學國外文獻做高壓氧治療
其後於高壓氧艙發生急救事件死亡
家屬提出告訴

正確解法:
「本院無高壓氧艙專用呼吸器,建議轉三總治療……」
(三總不要打我……)

X 無良雙聖表示,依法不收急診賠錢貨,才是真正高手!
121 7:58
Hikari Chang 愛逞英雄最後就會變狗熊。
121 8:52
X 其實,遇到這種病患還願意收,醫師自己也要負責,適時的承認自己不行很難嗎?在鄉下小診所,只要有疑慮,寧願直接跟病人說我不會,至少晚上好好睡
121 22:51
X 應該建議轉到和信超醫學中心,才有機會救活!
121 7:41
Shenge Chou 轉萬安吧!
121 18:22
Ching Yi 轉耶穌了
121 13:48
X 為了信仰而活,並非壞事,但千萬要知道自己做做啥﹏

122 11:56

明天開始 一天一心法 歡迎收看



明天開始
一天一心法
歡迎收看

木容世家
120 20:59 ·
為了讓台灣所有原本只想好好當一個醫生的人
能有追求免於恐懼的自由
決定從明天開始一天Po一則心法

歡迎收看

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常見問題系列六


常見問題系列六
Q:大醫療院所急診或診間,對病人暴力和辱罵之處理,通常程序為何?
A
1.暴力部分:
現依醫療法第24條之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罪。於立即報案後,警方趕到,可在醫院當場製作雙方的筆錄。
但實際上,如此讓警方較不方便,二來被傷害的醫護朋友,通常需休養或還在驚恐中,且讓施暴者留在原地,醫院其他醫護也會人心惶惶。
所以,通常是當天警方將對方帶回警局作筆錄,而被傷的醫護朋友則是當天休息一陣後,輕微的也是到警局,重傷的,可請警方到醫院。
但特別要提醒大家的:
a.當天醫院所錄到對方施暴的錄影,最好也在去作筆錄時,一併給警方,他們才能以最快速度,在製作完筆錄後,連同證據,送交檢方,避免延宕。
b.不 要 當天就和對方和解,因為現在醫療院所暴力是非告訴乃論罪,一定要到檢方那,起碼開一次庭。要和解,到那時再談,一方面讓對方知道嚴重性,二方面在檢方達成的和解,通常對方較會真的遵守。
2.侮辱部分:
a.此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要醫護朋友自己到警局提告,或寫告訴狀寄給檢察署。
須在事發後6個月內。
b.其實此二罪刑責低,所以重點通常是在:對方的道歉呈現方式和賠償金額。
雖然這部分,依法是等檢方為起訴處分後,提附帶民事時才請求。但實際上,因此種罪和解即可撤回告訴,所以在偵查程序,檢方會勸諭和解。

X 對於醫療暴力事件,絕對訴訟到底,絕對不和解!
和解只能表現醫療人員的軟弱,更會助長加害者的囂張態度,間接影響其他人的認知,反正對醫療人員打打駡駡無所謂。
暴力事發時,病患先搞悲情求同情來規避刑責!更威脅醫療人員説,不和解就是沒有醫德!對醫療人員污名化!......查看更多
117 8:53
醫界同盟 回樓上朋友的話,沒錯!
所以一定要到檢方開庭,或起訴到法院後,再說。
117 10:26
X 不好意思
對醫療人員有傷害行為
請問是非告訴乃論 還是 告訴乃論?......查看更多
117 12:34
醫界同盟 回施兄的話,醫療法24條第4項規定,有該條文第2項的狀況時,警方可移送檢方。
而第2項規定,有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醫療安全者……
傷害醫護朋友,依刑法本是告訴乃論,需經提告才移送。但有醫療法24條第4項之規定,就可直接移送到檢方。
117 13:10
X 輕症看急診 我可以打罵一頓再說 反正醫療法沒規定醫師不可以打病人吧? 只會防禦 ?
14小時
X 但目前醫療法24條好像只針對醫師跟護理人員
至於醫院其他行政部門員工好像不適用
11小時
X 醫院高層說 一瞬間 監視器 全都壞了 攤手
說要當證人的 長官摸頭 看考績
4小時
X 法院
法官比較大還是高層?......查看更多
2小時


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常見問題系列五


常見問題系列五
Q:令醫界朋友聞之色變,懼怕的「刑事再議」,究係何方神聖?有何特色?
A1.再議,是針對病家提出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醫師無過失,或醫療行為與病人之傷害,死亡無因果關係,為不起訴處分後,對方在7天內(含六,日),具狀向原檢察署提出,再由原檢察署將卷宗資料,一併移送給高等法院檢察署。
2.恐怖的來了。在高檢署這兒,是不開庭的。由高檢署看完再議聲請狀,和卷證,決定再議有無理由。
3.如果對方再議成功,高檢署會將案件發回地院檢察署,換另一檢察官。若還是不起訴,對方還是可再議。依此類推,換句話說…再議的無次數限制,是最讓人疲憊,害怕且不安的。
4.如何避免對方再議別那麼容易成功?
→依我們處理的經驗,在第一次被告的偵查程序,盡量讓檢察官送鑑定。
因有些案件,告訴人傷不重,或有時檢方認為無鑑定必要,即為我們醫護朋友不起訴的處分。雖然大家當時會很開心…
但其實如此,對方很容易質疑,也讓高檢署覺得:沒鑑定好像真的有問題,就較會發回。
5.若高檢署認再議無理由,就駁回再議。對方雖可於10內向法院一審聲請交付審判,但因已被檢方二次駁回,通常交付審判是不會成功的。

醫界同盟 在經驗裡,特別是診所或醫美的朋友,真的不要太輕忽。檢方覺得狀況不嚴重,輕度傷害而已就沒鑑定,而發回幾次的案子,還不少。
真的別怕麻煩…越想快速結束省事,日後更麻煩
6小時
X 前置作業先做好

1 小時

常見問題系列四


常見問題系列四
Q:收到病家聲請衛生局的調解通知,該如何處理?需注意事項?
A
1.通常流程是衛生局會先寄對方的聲請理由及請求,要求醫師這邊寫回覆說明。在 此 特 別 提醒大家:
a.一定要回覆,不管實際上有無要和對方和解。別讓日後辦理的檢方,法官覺得我們態度不配合,很高傲。
b.內容部分,非常重要的關鍵,就是大家只要針對當時當日,醫療的處理過程,簡要敘述即可。因為,這只是調解,又不是給法院的狀子;二方面,對方律師常是透過這個衛生局,各位的回函(通常醫師都寫很詳盡,包括當時的判斷原因等等…),獲得病歷所無的資訊,和我方未來可能的答辯重點!!也就是說,病家聲請調解,有許多是為了取證或讓醫師方鬆懈。各位要小心。
2.還有,倘若醫師覺得自己無疏失,也沒想要和解,在回覆衛生局的文中,即可明白且委婉,堅定的表示:應無調解之必要,所以,不出席。
3.此外,有些病家是雙管齊下,又告又聲請調解的。同上,也可跟衛生局表示,因為案件已進入偵查,應無調解之望或必要。



X PO
大感謝!
實戰守策
昨天 8:46
X 就像專利訴訟
對方公司來信
內容主張我方侵權......查看更多
昨天 8:52 · 已編輯
醫界同盟 陳兄比喻的沒錯
昨天 9:26
Jessie Wood 請問如果只收到調解通知,沒有狀子,我們是否可提出誣告或是其他來反制這類病家的動作?謝謝!
昨天 12:07
X 若可舉證當事人確實無中生有,也不怕他告,可以試試。但多ㄧ事不如少一事
昨天 12:53
醫界同盟 謝謝陳兄先回答!
誣告罪是還不能告,因為他只是聲請調解,還未向警方或檢方提告。
昨天 13:15
Jenny Kam 【誣告】是病人有提告訴。。

沒有告你到法院,你是跟鬼說他誣告你啊?
13小時
Ethan Hsieh .
應該給醫學院學生上這類的法律課程!
昨天 13:03
醫界同盟 謝謝樓上朋友!這是實務上的狀況。
法律系是理論和實務差距最大的。
23小時
Jenny Kam 贊成,我已經唸台大法律學院5年。。從來沒有老師討論過此事。。。
13小時

X 人蔘

有太多奇幻旅程......查看更多
22小時
22小時
Jenny Kam 我在台北縣衛生局工作兩年,,每個星期五下午固定有協調會,看過醫師病人死要錢無數

現在病人開始聲請書就寫他要多少錢還很熟練......查看更多
10小時
醫界同盟 感謝你的分享!這就是我們在這裡,希望大家堅定,不能輕易被嚇到的原因
7小時
X 能考上,檢察官,法官
都是精英......查看更多

2小時

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常見問題系列三


常見問題系列三
Q1:實務上,身為醫糾案件之被告,委任律師後,可否不用出庭?開庭時間可否避開門診?
A11.若是刑案被告,醫護人員是行為人,被偵查訊問的主角,所以即便有律師,原則上都要到庭。倘若要請假,需先具狀聲請,檢方如未再寄改期通知,則仍需到庭。
若是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則可全權委任代理人出庭,影印開庭筆錄,寫書狀,不用出庭。附帶一提,醫糾民事依訴訟法規定,需先排調解庭。倘若醫護朋友認為無過失,不需調,可具狀表示雙方顯無達成和解,故移至法官審理。
2.在刑案,被告醫護人員可在一開始收到傳票時,即將自己的門診表或值班表陳報給檢方,且表明為了病人之權益,請檢方或法院排非門診或非值班時間。
Q2:提供給檢方,法院的參考文獻,若是國外的journal .英文教科書,提供方式?
A2a.最好就相關連那部分,標示出,且翻譯成中文,檢方較好理解。
b.還有,不用量多。與案件有關連之部分,翻譯即可。最好由外面翻譯社翻譯,較無爭議。
c.其實國內該科雜誌的文章,雖都較淺顯,還是可提供。
X 醫學和數學
都是科學

數學,一加一,一定等於二
醫學,卻是隨時間而需修正,去年奉行的理論,醫療模式,今年或許就要有所修正,,,
6小時
X 基本是是以行為時醫療水準來論定。
6小時
X 文獻,參考資料
一定是過去式
有時間差
6小時
醫界同盟 二位別太擔心…
通常這些教科書,文獻,只是讓檢方大概有:
如此治療,手術,是通常同科的選擇,或通常都有這些併發症,後遺症即可
5小時
X 文獻資料隨便即可,法官只看誠意多寡,沒空看資料的!
4小時
醫界同盟 回魏兄…其實還是有幫助啦!真的…
5分鐘
醫界同盟 主要是,其實檢方和法官也是過勞…
所以,相關文章,資料,不用多,我們還會用螢火筆劃重點
5小時
醫界同盟 讓他們也較快了解,較接受我們的觀點。
較好判決,或不起訴
5小時






常見問題系列二


常見問題系列二
Q:當家屬開始有質疑,或印病歷,或態度不友善,也就是可能有醫糾時,該注意事項?
A1.病歷,護理,手術紀錄…就算有些較簡略,不完整,絕不要再動…
因為之後若有訴訟,透過解釋說明即可。
但若增刪,反而讓病家多個偽造業務文書罪可告,且莫怪檢方或法官會印象不佳!
2.統一由一位醫師或護理人員回答醫療處置,諸如:打的針,用藥原因等等。以免病家錄到醫師,護士有差異的回答,在訴訟攻防時表示:醫院前後說法矛盾。
3.若係達成和解(沒上法院那種)
(1)書面開頭要寫「協議書」或「同意書」之類,而盡量不用:和解字眼。
講到錢,用:給付慰問金,而絕不要用:賠償金。
2)需載明:「此協議書之簽署不代表本診所(或醫院,醫師)有任何疏失,且此協議書效力及於所有其他醫護同仁」。
3)簽署後,不得對診所(或醫師)提出民,刑事訴訟及為其他請求。
醫界同盟 若是這樣的協議書,他們不肯簽,就別和解。
昨天 9:45
醫界同盟 而且用…賠償,和解的字眼,有時萬一到後來還是談不攏,對方會主張,或檢方較會認為:
醫院這兒有錯誤,疏忽,才會要”賠償”,
昨天 9:56
X意思是和解二字在字面上有承認錯誤之事實可能?
昨天 12:55
醫界同盟 沒錯。有這個可能性
昨天 13:22
23小時
X 「和解」在刑法上就是「認錯」的意思;
「賠償」是有過失而來的,無過失叫做「補償」
法律用字真的要很小心, 謝謝分享。
23小時
醫界同盟 也謝謝大家的分享,重視
22小時
Chun-Yu Lin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預先拋棄,但刑事告訴權卻不然,簽署不得提出刑事告訴的協議書意義何在? 要限制被害人不得提出刑事告訴的法律藏在鄉鎮市調解條例裡面。
17小時
醫界同盟 可加罰則

17小時

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常見問題系列一


常見問題系列一
Q:為什麼病家那麼喜歡,以刑事提告,逼醫護被告和解?(提告業務過失,致死)
A:因為刑案有以下特色:
1.大家最知道的,就是:病人或家屬提刑事告訴,不需要如民事求償案件,需繳納請求數額1.1%的裁判費。
2.成為刑案被告的醫護,因是犯罪偵查的主角,所以,就算已委任辯護律師,自己也都要次次到庭,且和告訴人都站在檢察官前方,委任的律師是坐後面,需由被告自己回答。
反觀提告方,若有委任告訴代理人律師,可不用一直出庭。
兩相對照,可知會給被告的醫護朋友多大壓迫!家人應該更憂心害怕。
~~但實際上,刑事提告沒那麼可怕,反而不會讓人疲於奔命,因為:
1.檢察官案件也多,所以通常是12個月開一次庭,每次通常也是30分鐘至1小時。
2.在偵查期間,病家若還是到醫院,診所吵鬧,也可對他們不理性的行為提告,或跟承辦的檢察官陳報,請檢方勸告他們。
3.醫糾案件多需移給醫審會鑑定,因目前案件量多,通常要數個月到10個月多不等。在鑑定報告出爐前,檢方也不會一直排開庭。


x 醫療刑事訴訟主體為法官、檢察官及被告,病人提告後,已退居證人身份,因為只有需要做證才會出庭。
13小時
醫界同盟 謝謝樓上朋友補充!
但在檢察官偵查,還沒起訴前這個階段,
告訴人和被告都是偵查的主體。
12小時
X 告訴人或告發人皆是刑事偵查發動者,但刑法上並無纇似民事訴訟原告之人,因此就算告訴人,雖屬偵查ㄧ部份,但仍屬證人身份與被告地位並不對等。
12小時
醫界同盟 感謝鄧兄!補充的更詳細了。法醫雙修,佩服!辛苦。
2小時
X 不敢當,感謝你願意分享這麼棒的內容,獲益良多。
2小時
Cheng Ching Lin 感覺 蒐證 然後提告對方... 以訟止訟 也是一法!
12小時
X 小弟也覺得這樣不錯 只是有沒有人敢開第一槍 用此法來遏止濫告的事件產生
10小時
醫界同盟 回劉兄,我們2年前就玩過…開了第一槍,還民,刑事都告對方家屬
2小時
Cheng Ching Lin 先做好準備動作 :廣設錄影器材!
2小時
X 檢察官最大,愛起訴就起訴,愛簽結就簽結,不起訴,緩起訴都隨他便。
3小時
Hikari Chang 害怕医糾,医糾還是會找上你。倒不如好好思考一下如何在訴訟中占到有利的位置。平常病歷要寫好,和同事要相處融洽,護理紀錄要清楚,一旦出了医糾,這些人,物都會是關鍵。

1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