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離開刀都已一個月,兩者有何因果關係?


離開刀都已一個月,兩者有何因果關係?
控醫師承諾24小時內開刀,5天後開,一個月後死亡仍提告?還直接自訴到法院??
此為高醫的案子,病人因顱內動脈瘤破裂送急診,因其有嚴重腦水腫,需等穩定才能開,故5天後動腦部手術當然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但病人於手術後一個月因癲癇發作腦壓上升引發顱內出血,之後不幸死亡。他先生竟提告:醫師表示24小時內開刀,且5天才開,有延誤?問題是:病人死亡,離開刀都已一個月,兩者有何因果關係?真令人憤慨!而且現在二審也判無罪,醫生可針對:並未表示24小時內保證開刀此部分,反提誣告!因為對方還可上訴第三審!

醫界同盟  自訴就是:直接跳過檢察署,提告到法院,但舉證責任較重,102610:26
ER Bear   以後一定會有一年前來過醫院看診,但一年後"突然"死掉,然後家屬來告醫院誤診的case出現....大家能夠逃趕快逃....
102610:27
醫界同盟   這是前幾天蘋果副刊,大家幫版主引一下!謝謝!
102610:29
X 102610:29
Mh Hsieh 告死病人啦
102610:41
X From 威龍闖天關
「剛剛我何只揍了他兩拳?若是他十年八年後死了,請問大人你可不可以告我謀殺?」102610:41
控醫延誤開刀致死 二審判無罪 | 蘋果日報
www.appledaily.com.tw
【案例】黃姓婦人3年前顱內動脈瘤破裂送高雄醫學院附設醫院急救,隔天早上又出血,住院後5天由醫師劉安祥動腦部手術,結紮破裂的動脈瘤,1個月後黃婦癲癇發作,腦壓上升⋯⋯
引發顱內出血,腦積水嚴重,經緊急手術仍宣告不治。黃婦丈夫指控,妻子第1次送醫時,醫師承諾在24小時內開刀,卻拖了5天才手術,導致病情延誤,事後還竄改病歷,憤而向高雄地院自訴醫師劉安祥涉嫌業務過失致死。報導╱郭芷余
102610:43
Tom Guo   現在越來越多病人想要醫生拿出(誠意)
102611:00
谷長泰   景氣不佳賺錢不易,告醫師比強銀行好賺,又無風險,反正醫師為面子從未提出對原告「妨礙名義、污告、...」等之罪。
102611:39
X 應要求公開道歉102613:04
吳冠達  後來應該會出現許多,說「這個我們不會,請轉院」的故事。
102613:42
X  urgent clipping 不一定適用於每個病人,就算是有先計畫但後來因其它原因改採Delayed clipping(如brain swelling, poor GCS, CV event, coagulopathy,neurogenic pulmonary edema等),那也是基於當時的臨床判斷,不可勉強。至於之後有seuizue & ICH,那就是兩碼子事了102616:40
健保民營化 「醫師保證24小時內開刀?」家屬幻想加記者鬼扯吧?
何況,如果嚴重腦水腫還24小時內開刀,預後恐怕更差,連一個月都沒有。103015:11

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

檢方採用:不可避免之風險原因,是一大進步!


 
檢方採用:不可避免之風險原因,是一大進步!
頸椎手術後滲血,四肢麻木提告不起訴,檢方採用:不可避免之風險原因,是一大進步!
此為北榮的案子,病人開完頸椎手術,出血及四肢無力,醫生立即動第二次手術清除血塊,病人針對四肢麻木及膀胱有問題,竟提告過失重傷罪!士林地檢署以:醫生術前有告知風險,併發症,病人四肢麻痺時又有立即再動手術處理,故不起訴。
但最重要的,是檢方採用:頸椎手術後發生脊椎腔血腫是不可避免之風險此原因!所以,大家日後,除應於手術同意書加此項:不可避免的情況外,如遭提告,也可以此為答辯重心之一!

 

醫界同盟 因為之前法界除了婦產科胎便及肩難產等,是不大認同有什麼是無可避免的風險。


Mj Tsai 可容許的危險。只要醫師在發生併發症時有立即盡力處理,應該要免除刑責。
不過若民事不知道會怎樣......


醫界同盟 蔡兄講到重點了!所以醫生現在要先注意:七日內對方有無再議,再者,如對方另開始提民事賠償,就可能要以戰止戰!


醫界同盟 版主要特別提的是,可容許風險之前大部分檢方,就算醫生有立即作處理,他們還是覺得:有這個狀況發生,病人有受傷害,所以還是未注意,有疏失,所以此次不起訴特別在此!





【案例】張姓男子20096月跌倒,到嘉義基督教醫院檢查發現頸椎狹窄,需開刀治療,轉診台北榮總,8/12由神經外科醫師鄭宏志進行頸椎手術,但3天後拔除引流管,竟⋯⋯

嚴重出血、四肢無力,醫師發現血塊阻塞,緊急二度開刀移除血塊。張男不滿術後四肢麻木,且膀胱功能出現障礙,怒控醫師業務過失重傷害。報導╱賴又嘉


健保民營化 要逐項訂定「可容許風險」範圍,是幾近不可能的事。
對不懂醫學的人而言,
多數只看得懂合併症的「危害程度」,看不懂「發生機率」,
而危害程度大的合併症,是媒體最喜愛的題材,
就算發生率是100%, 還是可以把醫師妖魔化刺激閱聽率,
承辦這個案件的檢察官,算是有sense了,至少知道
「這種合併症的發生率很高,不是醫師不注意」。


潘X 請問:不起訴之後 醫生可以反提告嗎? 否則病人及家屬總抱著"告告看 要誠意 "的想法


醫界同盟 潘兄,版主之前已提過幾次,醫生可同時提:刑事誣告和民事名譽精神賠償!我們也可告告看的!


醫界同盟 民營化兄每次你的評語,都有如畫龍點睛,謝謝


 

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開刀無疏失,竟因停止用藥而被起訴?



開刀無疏失,竟因停止用藥而被起訴?
此為今日北市萬芳醫院之案子,該病人於三年前因血便進急診,其有胃潰瘍及右心房血塊阻塞,故心外醫師為其進行血栓清除手術,因而建議停用胃潰瘍的藥。但該病人於1月初出院,到二月初因消化道問題再入院,這期間長達一個月,衡于常理,縱使當初出院停藥,與病毒一個月後再發病間,有無因果關係,已頗堪質疑!怎可以此論醫師有過失?況且,心外醫師執行業務的行為是動手術,故當時第一次掛急診,開完血栓清除手術既沒事出院,又豈能以停止用藥為由將醫生起訴?凡此種種,到法院刑庭要好好答辯,否則,實令人有無限上綱之感!

 

醫界同盟 打錯字,不好意思!是病人,不是病毒啦!順便請有空的朋友幫我連結新聞!感謝!




醫界同盟 況且才剛起訴,有罪,無罪都尚未確定,蘋果竟將醫師姓名和照片登出





【綜合報導】李姓男子三年多前血便到台北市立萬芳醫院急診,診查發現罹患胃潰瘍及右心房血塊堵塞,心臟血管外科醫師陳復銓為他進行血栓清除手術後,囑咐停止胃潰瘍的用藥O⋯⋯

meprazole(制酸劑),不料竟導致李男胃潰瘍復發,最後變成植物人。台北地檢認定醫師停用該藥違反醫療常規,昨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將陳復銓起訴。


王X 似乎是醫事鑑定認為有疏失


陳X 我想一定是鑑定的問題


醫界同盟 小強和冠宇兄說的是!
所以版主提醒過大家很多次,不論民,刑案,聲請鑑定的項目,和待證事項,一定要斤斤計較,錙銖必較!因為這就會關係到醫審會鑑定的方向及內容!


Danny Huang ...不料竟導致李男胃潰瘍復發,最後變成植物人...』這個因雨果應該要中間發生多少其他的故事才接得上啊??
不明白一是提告者為何會針對此提告, 應是有人指導??
不明白二是醫師組成團體(公會, 醫勞盟...)對媒體報導方式無任何抗議??
不明白三是以後如果我們照全民健保規範三個月後停藥, 不管病人幾個月後胃出血身亡, 是否都應該對健保局提告(健保規定讓醫師亂停藥...??)


IYing Tsai 題外話,不知蘋果這樣的行為, 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IYing Tsai 關於因果關係:不知詳細情況到底是如何, 不過看來在當初血便求診時, 有服用PPI. so, 反推看來, PPI使用與否, 應與該員消化道出血無直接因果關係. 1/10日到2/5,有太多可能, 會導致消化道出血...


醫界同盟 蘋果會以:個資法第19條中「與公共利益有關」主張免責
但是它的標題「亂停藥,害患者癱」,有誹謗之虞!


潘X 停藥與癱 應無絕對關係


醫界同盟 潘兄說的對!所以到法院,還有的打!


健保民營化 如果是Omeprazole, 必須看患者有無indication使用clopidogrel, 因為有interaction, 確實必須考慮停藥。文中講得不清不楚。10月24日19:33

 

2012年10月22日 星期一

復健診所作膝蓋檢查,不慎跌倒物理治療師遭求償735萬!!


 
復健診所作膝蓋檢查,不慎跌倒物理治療師遭求償735萬!!
此案例是新店的復健醫師,因幫82歲伯伯做膝蓋檢查要他蹲下,卻不慎跌倒,致引發失語正,伯伯的家屬表示:做檢查時無防護措施,又無人在旁,向治療師求償735萬!
台北地院竟還判賠20萬元!
然查:
只是做簡單的檢查,物理治療師也是個人吧?他在伯伯身邊即可,更無討論是否需防護措施的必要!因此,本件狀況應無過失的問題,而是無法避免。
再者,伯伯的家屬並無精神賠償請求權,因受傷的是伯伯本人,故法院駁回家屬大部分的請求。
但是,如果沒錯,連20萬都不該判,法院不要每每都覺:判這樣已經很少了!

 

醫界同盟 此為今天蘋果副刊,有空的朋友幫我引一下,謝謝。


醫界同盟 735萬元唉,可一路上訴到第三審。





台北地院根據病歷報告與復健過程,認定物理治療師廖元鴻為張翁測試時,...


張X *(求助訊息3)... .. !!! 號外三 !!! - [請在我 - 動態時報分享本文]~(敬請與罪惡有關之人,勿惡意亂檢舉或刪文,恐損害當事人權益違犯法律喔) :
-- 願意嗎 ? 請動態時報分享,幫貼這篇文,幫助台灣有更好的法治未來 :
因為他們的犯法與瀆職-[黑道醫師! 偽造鑑定(醫鑑會)! 醫療除罪化! 醫療謀殺! 廉政,司法,監委! 長老教會的馬偕與台東弟兄!] :
台灣的法律制度一旦出錯,所有我們重視和努力的事物都會消失,除了擔心,還能做什麼 ! [請幫忙],讓更多的朋友知道 [他們]罪惡的存在 ! 讓馬英九總統知情查辦。[他們!] 的違法證據太多,暫列部份如下: 1:廉政公署: 100年度立字1908號案件函,廉肅罡101廉立0284字第10106009340號函。 2:台北地檢署: 北檢治夜997904字第45966號案 ,北檢治出1017662字第63429號案。 3:醫事鑑定委員會: 0980197號鑑定書,第1000163號鑑定書。 4:監察院: 院台業二字第1000169032號函,院台業貳字第10007015700號函。 5:司法院: 院台廳刑三字第0990018781號案。 6:法務部: 法檢字第0999056344號案,法檢字第1000025222號案。 7花蓮檢察署: 99年度上聲議字第97號案, 100年度上聲議字第215 號案。 8:台東地方法院: 99年度聲判字第1號案,99年度聲字第192號案,100年度醫字第1號案。 9:台東檢察署: 97年度交查字第186號詢問筆錄,99年度偵字第760號案,東檢文荒97216字第07584號案, 100年度偵字第1561號案,東檢文玄100調32字第12369號案。 10:部份媒體畏縮不報導..(祈禱您們關注各媒體是否報導內情,讓您們知道免於也被危害).....:1:[台灣公益,人人有責] ; 以上所言,皆有證據存留,[希望]馬英九總統知悉,調派可信任人員主動查辦 ; [如一直漠視不查辦此案,只好擇期於臉書公佈證據,以招公信,以維公益].....:2:您的分享轉貼,救助台灣的法治公益與我的生命。被害人:張震宇-(主內)-(聖經-新約馬太福音第525) ; 願您平安 ; 臉書電郵 : 1802083983@facebook.com,手機0921579323-(為了台灣法治與救人,恭請幫轉喔)
** [
附件]: 殘忍的人類-(屠宰場實錄)短片 !!!
http://www.56.com/u19/v_Mjg5ODkyMzI.html


醫界同盟 張兄,你可以後面一點再貼嗎?不好意思!我想先讓大家討論一下!謝謝!


醫界同盟 樓上Hou兄,感謝你的幫忙!


Ch Tseng 這樣的判決似乎在昭告天下, 老杯杯可能隨時在醫院.診所摔倒者. 以後只好在門口公告:〈 凡站立不穩隨時會摔倒老人. 在無人攙扶下. 不得進入. 〉否則後果自負..


醫界同盟 這就好像各餐廳要到處貼"小心滑倒"標語一樣
均屬防禦之一部分




醫界同盟 樓上曾兄和佳霖兄說的是!這樣的風氣實在更令人覺得現在是醫護的寒冬


醫師高診無憂專案-醫療過失專業責任險!協助醫師改善醫病關係 剛看了新聞後 診所也有連帶賠償責任...雖然不是針對醫師...但針對診所也就是針對醫師負責人....


Koo Sho Hi 跌倒引發失語症?如果是骨折我還可以理解...


Yi Ju Lin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1009/146304/
更舊一點的新聞 描述比較詳細一點 摔倒有撞到櫃台




82歲的張姓老翁3年前到新店一間診所復健,測試膝關節時蹲下不慎摔倒撞傷頭,張翁與家屬向診所及廖姓物理治療師連帶求償725萬餘元,台北地院認為,治療師為張翁測試,卻未採防護措施有疏失,但僅判診所及治療師


劉明人 反正只要發生狀況,都是別人的錯! 可恨的悲情城市 悲情台灣


Ch Tseng 借用日立大大的名言: 依法轉診, 依法逃命.

2012年10月21日 星期日

勞工憂鬱症向公司訴請職災判賠237萬!


 
勞工憂鬱症向公司訴請職災判賠237萬!
此為昨日的新聞。到高等法院翻盤獲勝,然二審法院適用的理由,係台大醫院鑑定是職業造成的機率達五成以上,和三總醫院的診斷證明。
但這些事證有些薄弱,因勞工工作非短期,且公司中有許多制度及其他員工,故縱使是職業上造成有五成以上,但公司上訴第三審可就:是否因員工個性關係?其他員工在相同的環境狀況下,均無問題等等因果關係方面的理由去指謫二審的判決。
題外話,看此新聞更令人不勝唏噓,勞工朋友都可就憂鬱症訴請職災賠償了,醫生要納入勞基法,卻還是迢遙路

 

醫界同盟 上訴第三審是法律審,法院是不開庭的,而且都僅嚴格,仔細審酌,辯證二審判決理由,有無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等,而且如維持二審的判決,對公司而言,會引起很大的震撼,所以要小心。


Chun Chien Liu http://s2.imgs.ck101.com/i/20120405/e3f8112127e950386afcf4975a23f3f6.jpg醫師與法官鮮明而正確的對比,無奈又如何呢?


s2.imgs.ck101.com

2012年10月19日 星期五

國泰醫院中央靜脈導管置放手術判賠案part 2!!


 
國泰醫院中央靜脈導管置放手術判賠案part 2!!
另名主治醫師被判刑的理由,更令人昏倒。法官係以:其並無積極囑咐住院醫師繼續追蹤,觀察,他說口頭有囑咐,並非事實,故他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也有因果關係?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此案攻防上略有疏失,在此供大家參考: 1.有作數次插管,及插破此等明顯之事,不可否認,這樣不僅之後很容易被證明,更會被認為都在狡辯。 2.聲請醫審會鑑定之訊問事項,要主攻:醫生在插管後,後續處理有無疏失,而盡量不要再碰:置放手術嘗試多次有無違反醫療常規此容易得出模糊或不利答案者。 3.對於病人妻子,兒女之描述性證詞,絕對不能掉以輕心,要嚴謹,慎重的反覆論證,質疑。

 

IYing Tsai 要去哪看判決書or鑑定報告阿?


醫界同盟 回樓上IYing的話,判決書上司法院網站,打上判決字號即有!
而該判決很長,他把許多鑑定意見有做節錄!




醫界同盟 請參見相片,這就是我們的看法
台中地院作法倒是比較接近我們所倡議的庭推決議
但是應該全國一起做才不會惹人非議
-->
所以還是繼續烽火連天吧!
司法官未過勞之前
他們都還以為辦醫生是實現公平正義




Siupak Lee Sorry, 不小心按錯鍵了


醫界同盟 本件如一開始即不要把焦點擺在:有無插管多次,和有無插破等事項上,或許還有贏面!


李X 我看了刑事庭的判決書
覺得醫事審議寫得很不利當事人
(我找不到在秘密花園的貼文 >_<
另,附上法庭認定的事實,再說我的問題
17:00
開始on左側CVP
17:30 on
完,但病人跟家屬都說痛,堅持,而拔除
17:50
第一次照X光:無異常
18:30
主治醫師查房,告知家屬無異狀
20:40
呼吸急促、心跳過速、血壓下降
21:00 R
到場,給予生理食鹽水及安排第二次X
.
發現左側肋膜腔積液
21:30
劉姓醫師到場
(這個人我搞不清楚是誰,因為判決書說他沒有「執照」)
21:45
總醫師到場
21:58 CPR
我的問題:
1.
為何不用「應注意而已注意」做辯證?
第一次CXR於施術完後照的。
醫師並無法預測「延遲性出血」。
2.
民事判決書有云「並未再次尋求主治醫師幫忙」
但總醫師有到場?也是「應注意而已注意」?


Kung KaiLin 花椰菜醫院的律師是代表該醫院,不必然代表當事醫師的利益。在秘密花園我貼了落落長的,你等我一分鐘。


李X CVP會不會捅破下面(氣胸、血胸)
施術者是無從得知的。
也很少真的是一針打上的。大部分人都要戳好幾次。
戳得越多次、戳得越久,併發症出現的機會當然也越高。
但「照X光片」就是希冀發現併發症
(這併發症並無法從手感與經驗得知)
所以是「應注意而已注意」
很可惜醫事審議不這麼認為...


杜娟 以後就別做,要做也要簽特殊治療委託書~~~


醫界同盟 Kung兄講得一針見血!太強了!沒錯,其實本件版主老實說,問題不在醫審會也不全在法官,而是在


醫界同盟 所以還是要自己請律師


醫界同盟 還有,醫生就太斯文,打官司也可用賴皮些,例如版主在上一篇提的,1%血胸發生率!這其實很低!
我們就比照病人的打法:1%死亡率,竟然死,有疏失!所以,在我們這案子,就打:1%1本來就鮮少發生啊!所以慢點注意,沒疏失!
這樣大家懂嗎?所以不用再研究醫療程序有無問題了,太辛苦了。


Jenny Wang and pleases 'togoing''G+'有更新的專頁''


Ch Tseng 1%1本來就鮮少發生啊!所以慢點注意,沒疏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