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1日 星期日

勞工憂鬱症向公司訴請職災判賠237萬!


 
勞工憂鬱症向公司訴請職災判賠237萬!
此為昨日的新聞。到高等法院翻盤獲勝,然二審法院適用的理由,係台大醫院鑑定是職業造成的機率達五成以上,和三總醫院的診斷證明。
但這些事證有些薄弱,因勞工工作非短期,且公司中有許多制度及其他員工,故縱使是職業上造成有五成以上,但公司上訴第三審可就:是否因員工個性關係?其他員工在相同的環境狀況下,均無問題等等因果關係方面的理由去指謫二審的判決。
題外話,看此新聞更令人不勝唏噓,勞工朋友都可就憂鬱症訴請職災賠償了,醫生要納入勞基法,卻還是迢遙路

 

醫界同盟 上訴第三審是法律審,法院是不開庭的,而且都僅嚴格,仔細審酌,辯證二審判決理由,有無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等,而且如維持二審的判決,對公司而言,會引起很大的震撼,所以要小心。


Chun Chien Liu http://s2.imgs.ck101.com/i/20120405/e3f8112127e950386afcf4975a23f3f6.jpg醫師與法官鮮明而正確的對比,無奈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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