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

檢方採用:不可避免之風險原因,是一大進步!


 
檢方採用:不可避免之風險原因,是一大進步!
頸椎手術後滲血,四肢麻木提告不起訴,檢方採用:不可避免之風險原因,是一大進步!
此為北榮的案子,病人開完頸椎手術,出血及四肢無力,醫生立即動第二次手術清除血塊,病人針對四肢麻木及膀胱有問題,竟提告過失重傷罪!士林地檢署以:醫生術前有告知風險,併發症,病人四肢麻痺時又有立即再動手術處理,故不起訴。
但最重要的,是檢方採用:頸椎手術後發生脊椎腔血腫是不可避免之風險此原因!所以,大家日後,除應於手術同意書加此項:不可避免的情況外,如遭提告,也可以此為答辯重心之一!

 

醫界同盟 因為之前法界除了婦產科胎便及肩難產等,是不大認同有什麼是無可避免的風險。


Mj Tsai 可容許的危險。只要醫師在發生併發症時有立即盡力處理,應該要免除刑責。
不過若民事不知道會怎樣......


醫界同盟 蔡兄講到重點了!所以醫生現在要先注意:七日內對方有無再議,再者,如對方另開始提民事賠償,就可能要以戰止戰!


醫界同盟 版主要特別提的是,可容許風險之前大部分檢方,就算醫生有立即作處理,他們還是覺得:有這個狀況發生,病人有受傷害,所以還是未注意,有疏失,所以此次不起訴特別在此!





【案例】張姓男子20096月跌倒,到嘉義基督教醫院檢查發現頸椎狹窄,需開刀治療,轉診台北榮總,8/12由神經外科醫師鄭宏志進行頸椎手術,但3天後拔除引流管,竟⋯⋯

嚴重出血、四肢無力,醫師發現血塊阻塞,緊急二度開刀移除血塊。張男不滿術後四肢麻木,且膀胱功能出現障礙,怒控醫師業務過失重傷害。報導╱賴又嘉


健保民營化 要逐項訂定「可容許風險」範圍,是幾近不可能的事。
對不懂醫學的人而言,
多數只看得懂合併症的「危害程度」,看不懂「發生機率」,
而危害程度大的合併症,是媒體最喜愛的題材,
就算發生率是100%, 還是可以把醫師妖魔化刺激閱聽率,
承辦這個案件的檢察官,算是有sense了,至少知道
「這種合併症的發生率很高,不是醫師不注意」。


潘X 請問:不起訴之後 醫生可以反提告嗎? 否則病人及家屬總抱著"告告看 要誠意 "的想法


醫界同盟 潘兄,版主之前已提過幾次,醫生可同時提:刑事誣告和民事名譽精神賠償!我們也可告告看的!


醫界同盟 民營化兄每次你的評語,都有如畫龍點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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