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0日 星期三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此為法務部不同意醫療法修改之原因??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此為法務部不同意醫療法修改之原因??
法務部認為,若醫療行為僅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始負刑責,違反憲法上之平等權。要提高到憲法層次?
那就代表醫生可以像其他行業,拒絕客戶囉?再者,嚴格論之,刑法上之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結果,不論什麼行業的人,雖然均由有過失的人所導致,但和醫療行為最大的差別在於:醫生不論係單純診治或是開刀,皆係病患自己前來要求改善他們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也就是:病人並非偶發被傷害!而現行檢方和刑庭法官卻均比照一般業務過失致傷,致死的法條論處醫護的行為,這樣豈不也是大大不公平,違反平等原則,不是嗎?

醫界同盟 所以,一直都不對去刑化抱太大希望,原因就在此,因為法律人的思維,就是很固執,固定!


Yin-Chi Chou 醫護人員沒有勞基法,是否違反憲法?


Jeremy Lan 法務部是行政院
立法院是立法條
法條須經立院通過
之後若司法院大法官要用違憲也要看立院臉色
(大法官是立院同意才任命)
就是立委說什麼就是什麼
加油!蔡正元立委
10月6日16:39

醫界同盟 對!一定要努力到最後一秒鐘!


Kuang Yueh Peng 我傾向白努力定律 貼一張「法官與狗不得進入」就是我這種白癡的王道


Hsiao Tsu Lin 個人對法界的看法是
嚴以律人
寛以待己


醫界同盟 大家的想法很近唉,這就是為什麼版主覺得:只能以戰止戰自保的原因!


Elric Tsai 如果北檢有點guts起訴陳肇敏,或許能稍微挽回國人對司法的信心,殺人無罪,救人被關,真是世道沉淪!


和解抗辯 訴訟雙方皆為輸家沒有贏家...唯有找尋另外一種危機處理之道


王X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412573.shtml
檢座收受三十萬算是小利,無罪;體恤偏遠地區民眾看病困難的醫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三年 ...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詹昭書被控在新竹任內,涉嫌為溫泉業者、汙泥廠護航索賄,買車、家具都由業者埋單,業者錄影後向廉政署檢舉,新竹地院昨認定詹種種行為只是品行不端,貪圖小惠小利,全案罪證不足,判決詹無罪。


醫界同盟 小強兄還是很強哦!你補充的恰到好處!


曾X 贊成可拒絕病人


醫界同盟 版主就是這個意思!這樣也違反平等原則啊!


健保民營化 去刑化本來就不可能,但是可以形成共同見解,
減少醫療事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比例。
這才是比較可行的做法。
也不應該做甚麼強制調解,
這些調解委員很多就是所謂「白道」,
未必比病人與家屬好搞定。


Danny Huang 那要求法官與檢察官等人只要"業務過失"也應與醫師還要大家一樣負擔賠償責任......(一審二審法官判決不同都沒事, 第一位與第二位醫師看法不同會被判罪??)


Jeremy Lan 亂搞
平等原則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醫療行為就是不等者,當然可以只限故意或去刑化
或就算有構成要件成立
也在違法性或有責性去掉
成為無罪
這些法務部的蠢殭屍腦


谷X 「法務部認為,若醫療行為僅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始負刑責,違反憲法上之平等權。要提高到憲法層次?」江國慶案殺人不見血之陳肇敏等軍官及當時軍法官,檢方歷經年餘偵查仍作出第二次不起訴處分,為何法務部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卻不同意醫療法修改??


醫界同盟 長泰兄和Lan兄都講的很棒。唉,就是這樣讓人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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