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續上篇: 以後醫療院所的公共責任難道要無限上綱?父母疏於照顧,應與有過失

續上篇:
以後醫療院所的公共責任難道要無限上綱?
父母疏於照顧,應與有過失
兒童在診所工作區,闖入取置物櫃中之水杯燙傷,診所需賠25萬元??
1.孩童跑入注射室的工作區,且係拿取已放在置物櫃中的杯子,並非放於一般等候區,或櫃子外,而當時護士已數次請家長注意,將孩童帶離,如此應即已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何過失之有?高院卻以:工作區和等待區活動布簾未拉上,未使孩童遠離水杯而認護士“執行職務有疏失”,無異變相擴大護士職務上之注意義務。
2.尤屬誇張者,是原告幼童請求精神賠償20萬及將來整型除疤費用30萬元,高院竟完全接受,均有不當,因為,精神賠償需審酌雙方資力,受損程度和加害程度。
而除疤此部分,中國醫藥醫院鑑定結果已表示費用無法估計,故就算原告可請求,也不能就以醫美診所之建議費用,做為認定標準,依據!
3.另外,高院既然認為幼童的父母在場,放任孩子在診所內活動,未注意孩子的安全,難辭過失之責,而參酌前面的說明,護士已勸說家長多次,工作區本即不可隨意進入等情,家長之過失比例,應高於診所方符常情,而非各半!
新聞出處:
X 業務上行為,通說為客觀上觀察,只要是注射區一切處置,皆可視為業務行為,判定業務行為的目的也只是要加上188。把熱水放進注射區,真的OK? 我比較質疑的是,為什麼疤痕是生活是必須治療的??有影響到生活?? 加上判決書竟看到179,真是懷疑法官是不是睡著了?? 如果是撫慰金,就可以上訴第三審,但有訴訟利益嗎?? 律師費就要10幾萬了??
117 8:24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回樓上:
1.179不當得利部分,法官沒睡著。那塊是孩童父母已支付的醫藥費,2千多元。
因為依法官的認定診所是有過失的,所以先前已付的醫藥費才會以民法179條規定,判診所要負擔。
2.不是熱水放注射區。判決裡有寫,是:裝熱水的杯子,放在工作區的 櫃 子裡面。
3.雙方都不得上訴第三審。金額未過150
117 17:52
X
X宇 第一點,從來就沒有這種說法。就是因為有財損才有賠償的問題,這是侵權之債,怎會是不當得利?? 第二點,工作區也可以是業務執行範圍阿,感覺你想叫護士自己賠就好?? 第三點:民訴466條不得上訴為財產權,而慰撫金屬人格權非財損,故可上訴第三審。
117 18:09
X
陳亮宇 父母付錢是侵權行為中,財損部分。那妳可以說明利益從哪流到哪去了嗎??診所已經付錢給醫院了嗎???所以要求父母返還???
117 18:15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陳先生,你可以有你的見解。
我不是法官。我是以在事務所實務攻防經驗分享給醫界護理醫師朋友。
請你細看判決和我們的邏輯,我們是認:醫護都無過失。沒要護士賠。
不是只做法律理論,條文的文字爭辯。
不當得利的部分,有很多類似的判決。若你也是法律從業人員,應該就知道。
還是謝謝你的留言
117 20:11
檢視另2則回覆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一來這部分金額很低,我們討論,通常是針對大方向的架構,這樣對後面的醫護遇到才有幫助。
再說一次就好,抱歉。
流向,判決理由內已寫,就是受傷的是小朋友,父母醫藥費已支付,因法官認診所方有過失,故此部分原告先支付的部分,可向診所要。
117 22:59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慰撫金是非財產上之損害,但只是它的認定標準,舉證和財產上損害不同,上訴限制還是一樣150萬。以上。
117 20:21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回陳先生,法條就是民訴法466條。
那條規定是對於財產權訴訟,也就是訴訟中有請求金錢的,就是以150萬為標準,
而不是規定:財產”損害賠償”。所以判決最後才會列:不得上訴。
若有一方可上訴,判決最後會列出哪方20日內可上訴。
這你也可請教其他法律人士。
我希望大家是好好討論。

117 22:48

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幼童在診所工作區,闖入取置物櫃中之水杯燙傷,診所需賠償25萬元??











幼童在診所工作區,闖入取置物櫃中之水杯燙傷,診所需賠償25萬元??
此為在彰化診所發生之案件,現經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確定在案(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45)。爭議處頗多,且徵諸判決理由,實令人難以甘服。說明如下:
1.孩童跑入注射室的工作區,且係拿取已放在置物櫃中的杯子,並非放於一般等候區,或櫃子外,而當時護士已數次請家長注意,將孩童帶離,如此應即已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何過失之有?高院卻以:工作區和等待區活動布簾未拉上,未使孩童遠離水杯而認護士“執行職務有疏失”,無異變相擴大護士職務上之注意義務。
2.尤屬誇張者,是原告幼童請求精神賠償20萬及將來整型除疤費用30萬元,高院竟完全接受,均有不當,因為,精神賠償需審酌雙方資力,受損程度和加害程度。
而除疤此部分,中國醫藥醫院鑑定結果已表示費用無法估計,故就算原告可請求,也不能就以醫美診所之建議費用,做為認定標準,依據!
3.另外,高院既然認為幼童的父母在場,放任孩子在診所內活動,未注意孩子的安全,難辭過失之責,而參酌前面的說明,護士已勸說家長多次,工作區本即不可隨意進入等情,家長之過失比例,應高於診所方符常情,而非各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