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養護之家老人被噎死,為何還要醫護人員連帶賠償??


養護之家老人被噎死,為何還要醫護人員連帶賠償??
此案例為高雄信義醫院附設養護之家之案例,老人因中風四肢無力且吞嚥困難,故食物均需攪碎,此亦寫在護理計劃中。但看護僅將吐司撕成條狀餵食,致卡在氣管,後經急救仍需臥床靠鼻胃管餵食,18個月後死亡,家屬即提告養護之家,看護及兩名醫師求償359萬精神賠償,法院判賠222萬元。
然令人不服者,係有疏忽的是外籍看護,養護之家負連帶責任,這些皆尚可理解,但為何急救的醫師也要賠償?是看護的未將食物攪碎餵食行為與死者之狀況才有因果關係吧!所以,繼續上訴後再努力!
Victor Huang-Wen Tsai 那家屬更應該罰
Mh Hsieh 法官素質爛啊
醫界同盟 此為蘋果副刊!這次還好未登醫師之名
7旬老人鐘茂林20069月呼吸衰竭死亡,其子女認為父親死因,與20051月在高雄市基督教信義醫院附設的方舟養護之家休養期間,有一次吃東西噎到併發腦中風有關⋯⋯
鐘姓失智老人因曾中風吞嚥困難,且四肢無力需人照顧,被子女安置在高雄市信義醫院附設的方舟老人養護之家,護理計畫表中載明鍾男之食物均需攪碎。不料2005119日凌晨,養護之家雇用的菲籍看護工陪鍾男看電
張X 以上兩新聞是同一事件嗎?
張X 但是判決不同?感謝版主的提醒。
醫界同盟 一則是刑事的,去年我已寫過,而今天的是民事判決,唉
醫界同盟 此案刑事部分去年檢方已為不起訴處分,家屬即轉戰民庭!所以,版主才會提醒大家:刑案不起訴,不是就結束因此,視情況反告誣告,名譽賠償,才能止戰
Kung KaiLin 那就是亂搞因果關係,反正拉哩拉雜的人都拉進來賠,何不連同麵包工廠也一起拉進來?
亂搞因果關係比亂搞男女關係更可惡!
張X 「視情況反告誣告,名譽賠償,才能止戰」
醫界同盟 Lin兄說的是!民庭的精神賠償認定實在有點寬鬆
Mj Tsai 訴訟即是戰爭,不可不慎!
Vivi Chang 這也跟護士有關!!!
健X民營化 可以看看判決書,是外籍看護餵他吃塊狀吐司,後來噎住窒息,有時序關係,但有無因果關係,判決書沒討論。而病人是在一年半後因其他原因過世。判決書也寫道,病人平時可以吃塊狀飲食,甚至可以吃水果。
所以這種判決比較像是「保護消費者」,200多萬大概就是「退還住院費用及提供喪葬費用」。......

醫師之母因急性膽囊炎致死,質疑台大診斷22天有疏失?



醫師之母住院22天,方檢查出係急性膽囊炎?
此為昨天壹電視的新聞,死者之子表示,台大鎮守加護病房者,竟是資歷僅1年半之住院醫師,不僅與評鑑規定不符,而因其經驗不足,一般至多數天即可檢查出來的病狀,竟需照會22天才找出病因!
此實為扭曲的評鑑制度和醫療人力不足下所生之問題!此案病人家屬自己也是醫生,可依消保法主張院方未依現有標準,水準提供應有的醫療,故請求醫院為民事賠償?
X民營化 牽拖這些不成氣候,讓他吵好了。
1614:41
醫界同盟 民營化兄說的是!我們也希望告醫院就好,就放過後輩學弟吧!
1616:23
X加 我並不是幫醫院講話, 我只是就事實陳述,以台大規模, 加護病房肯定會有專責主治醫師,請注意in charge的是主治醫師,並不是住院醫師, 負全責的也是主治醫師, 怎麼可以說因為是資淺的住院醫師照顧,並且22天才查出病因,就把責任推到這上面去,難道主治醫師都不看病人,還是要怪主治醫師延誤診斷??? 而且病人一開始就是急性膽囊炎嗎??? 嚴重敗血症的患者,到後面,多重器官衰竭是很常見的事, 併發個膽囊炎也不是什麼奇事, 如何可說是22天才找出病因??????
1617:20
X加 忘了說,就算不是台大, 所以的醫院負責並人照顧的應該都是主治醫師,診斷不出來,不能推給住院醫師
1617:23
Yi-jui Lee ?真的提告者自己為何沒想到是膽囊炎,他也是醫生不是嗎?不知真實的情形如何?他應該很自責吧,提告或許會對他心理好些。
1618:54
X民營化 他不會告,會繼續在媒體放話。
172:13
Chun Hsin 可憐的寶山醫院,動不動就被告。
1717:38

醫師之母因急性膽囊炎致死,質疑台大診斷22天有疏失?
此事件從星期日延燒至今,且有擴大報導之情況,今日晨間新聞,起碼就有:中天,TVBS兩家媒體採訪該名指控台大之醫師?姑不論病患年紀大,,且初期掛急診之症狀係腹瀉,病因本就有較多可能性等等,在醫病,媒體本即不友善的情況下,家人去世之慟我們能理解,可循衛生局調解或直接到法院提告!在媒體上指責第一線辛苦的醫護,且提到:還是在教學?連醫生自己遇到醫糾都如此處理,實令人憂心?

X安 不想教學 又想要VS顧病人 應該去地區醫院才對那邊都是主治醫師自己顧病人又不用教學 還比較便宜 明明就是圈內人應該知道那邊其實才是天堂 沒事來地獄幹嘛呢?
188:41
X霖 提出告訴又天天上電視,在網路上嚷嚷
感覺頗像發動遊覽車到醫院前灑冥紙的...
189:04
X山 真是缺乏同理心!虧這傢伙還是醫師!
189:13
Apollo Wu !! ......查看翻譯
189:14
HsuanMing Su 在鬼島行醫,醫師最該學的其實是危機管理和媒體應對。醫術什麼的,是不能保平安的。
1810:45
X馬 其實深植台灣的應報理論 (報復心) 是非常普遍的,就算醫生團體裡面也是占大多數。想想你支不支持死刑? 其實這是很類似的邏輯
1811:19
Meng-fu Shih 現今整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已然是, 只要人送到醫院就必須救活醫好, 沒有救回醫好就一定是有醫療疏失, 就一定得有人出來負責。真是有夠奇怪!
1812:12
Hodazen Chen http://www.youtube.com/watch?v=EvawJ4ZwobM&feature=youtube_gdata_player
無視禁令! 醫師再跳碧潭
www.youtube.com
多次向台北縣政府爭取碧潭跳水權的小兒科醫師沈能俊,下午,再度從碧潭西岸22公尺高的峭壁一躍而下,以跳水抗議「大碧潭改造計劃」破壞生態,這樣的抗議有沒有效,還不知道,但可以確定的是,不僅危險,還要吃上最高25000元的罰單。
1812:33
Hodazen Chen 這是同一人?!
1812:33
小天地 是同一人
~~http://youtu.be/-ZoC8Ez2BRU
醫控台大! 89歲母腹瀉入院23天病逝 iPad HD
www.youtube.com
1813:37
X松 以年紀來說 , 89歲是很有福報 .
1813:47
X熊 論反串之可能?
1814:15
小天地 走得突然,家屬通常有經濟能力者都會質疑 ? 沒錢者倒是會覺得福報,不簡單了~~
1817:58

葉富少判刑六年半,一面上訴二審,一面表示要和解,誰能接受?


葉富少判刑六年半,一面上訴二審,一面表示要和解,誰能接受?
此轟動全國,更造成一個家庭破碎的案件,現被告上訴二審,還請二位律師,以訴訟調查證據手法,拖延開庭的期間,也就是:一名律師請求鑑定被害人是被車撞的?還是被飛起的保險桿撞的?問題是,做此鑑定根本毫無意義!另外還聲請傳喚當日同車另二名乘客,要證明坐副駕駛座的陳同學沒繫安全帶,與有過失?問題是,現在還在刑事階段,無關賠償,何須此時就要作確認?
難怪家屬不願和解!而被告用此種訴訟上技巧讓案子慢判,判決後又可再上訴第三審!且他們打的算盤,應該是在此過程中見苗頭不對,就讓他出國!故籲請二審法官速審,以免不法之徒計謀得逞!
醫界同盟 蓋:被害人都死亡,而死亡與葉富少的行為就是有因果關係,那被什麼撞?何須鑑定?理應快快駁回此聲請。且家屬已言明不和解,要重判!
Victor Huang-Wen Tsai 自古以來: 有錢判生, 悲哀...
醫界同盟 其實現在沒那麼悲觀!訴訟策略我方也可用!而且事實上,要看案件,並不是律師多就打得好,打得贏因為有時多請,律師間都以為對方會處理,反而都做不到位
Hsin-Lin Kao 以戰逼和...
醫界同盟 回郭兄,說的沒錯!但家屬已明確表態,所以法官只要調查必要,與案件相關的即可!
醫界同盟 此為今日蘋果主要新聞!有空的朋友引一下吧!謝謝
【王吟芳╱高雄報導】「葉少爺」葉冠亨去年四月酒駕害死三命,讓八歲女一夕成為孤兒引發公憤,一審葉少爺遭判六年,他與死者家屬皆不服,均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昨首度開庭⋯⋯

2013年1月17日 星期四

各位請注意!除了說明義務外,另一要注意之點,是:給家屬,病人考慮時間!


各位請注意!除了說明義務外,另一要注意之點,是:給家屬,病人考慮時間!
一名婦人在台北慈濟動動脈瘤栓塞手術,不幸腦死,家屬即怒告神經外科和放射科醫師未盡告知義務,且病人顱內壓升高未做積極處理(比醫生還專業…)。台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因:1.護理紀錄可看出醫師有做多次說明,2.而且有留時間讓他考慮。
其實被告怕了,大家現在在說明義務這塊都做的很好,不管是紀錄,病歷或錄音;但在:給病人,家屬考慮時間這部分,在法院實務上也很重要!簡單說,除非急診且非立即開刀就會死亡,最好不要當天解釋,當天開刀或治療,要隔天,否則,對方就會以:是有說啦,但要我們馬上,趕快決定,我們只好ooxx來主張,這樣了解沒?
醫界同盟 換言之,有無留時間給家屬或病人考慮,會間接影響到有無詳盡說明義務的認定。
Hitachi Chi 請在病歷上註記「XXXX分完成說明,家屬考慮中」最好請家屬簽名這樣,因考慮而延誤治療的責任,也有合理的分擔
醫界同盟 感謝樓上大大的補充!您在防禦醫療這塊好強!大家都該學起來,這樣,雖然不能避免家屬提告,但卻可在被告時增加成功的機率!
醫界同盟 這是今日蘋果副刊又再把兩位醫師全名登出,實在是
何X 真是難為醫生了,要醫治病人,還要花心思在未來可能會突然出現的醫療糾紛,這種醫療氛圍,沒有人是贏家!
謝X 把兩位醫師全名登出不是違反個資法嗎???
醫界同盟 謝兄說的是!唉,但要醫師自己提告啊
謝X 那醫生為什麼不告呢?只要告個一次兩次,就可以保障整個醫界啊!繼續放任下去,讓媒體軟土深掘,以後說不定連被告醫師的fb,身家住址通通一起報出來
Xiao Ni Mj 秀名字出來這事,醫生需要自己提告並且佐證。
【案例】廖姓老婦頭痛及頸椎僵硬,被送到慈濟醫院台北分院急診,研判罹患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進行動脈瘤栓塞手術後腦死。家屬質疑醫師沒說明醫療風險,手術期間發現廖婦⋯⋯
蔡X 各位偉大的醫護人員
謝謝你們,加油
健X民營化 事實是:即使醫師解釋了一百次,當病患聽與不聽都無所謂時,不會有人想聽。
如果解釋病情要收費3000元,每解釋一遍收一次。就會有人認真聽了。
醫療不用錢,所以醫師的話不值錢。
健X民營化 而且以「未告知風險」提告的人,援引民訴277舉證責任倒置的成功率會大增,
醫師最好如Hitachi大所言,在解釋病情後,在病歷上載明,「已於XXXX分充分解釋病情與風險,告知XXX
不然舉證責任一倒置,病歷上沒字,檢察官、法官又只看病歷,這樣醫師就是「什麼都沒做」。
Hitachi Chi 「防衛醫療很強啊」,就像網友說的「滿紙荒唐言,滿滿心酸淚」啊
醫界同盟 別那麼沮喪!大家硬起來!版主說過很多次,大家都很聰明,就把樓上民營化兄和Hitachi兄的提醒記好!

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密醫詐騙慢性病患--但不僅可求緩刑,也不用賠幾百萬~3千3百萬!


放血誆稱可護肝,密醫詐騙慢性病患!但不僅可求緩刑,也不用賠幾百萬~33百萬!
此為南投地檢之案件,嫌犯是七十歲老人,在竹山地區,借牌執行放血及注射所謂「秘方」等醫療行為,每次還收費12001400等,獲取暴力!實則經查證,秘方也只是肌肉鬆弛劑,因無醫師資格而違反醫師法28條,檢方起訴求刑四年二月。但看完新聞不禁令人感慨,憤慨!因為求處如此刑責實不輕,又係詐欺犯,明顯與公共利益有關,為何反沒登出全名及其診所名稱?再者,縱使起訴書求處四年二月之重刑,到法院還是可因與被騙者和解而判二年以下之刑責,即可緩刑不入獄,至於民事部分,若無所謂被害人主張受有損害求償,也毋須賠錢,由上可見,如此刑罰無異鼓勵犯罪!
64 個人都說讚。
醫界同盟 真正的醫護人員在法律上,審判實務上反而未受保障,難怪醫護要逃亡,出走。
醫界同盟 此為今日之蘋果副刊!
去年10月南投縣刑警大隊接獲民眾檢舉,指竹山鎮有密醫違法替民眾「放血」,並注射不明藥物點滴,查出70歲老翁許萬為首的詐騙集團,專找罹患慢性病的老人,遊說接受「放⋯⋯
KunJen Yang 很奇怪的是, 刑法上"業務過失"並不以"證照"為限, 只要"反覆執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不管有沒有證照皆可論處 (ex: intern), 但這類秘醫似乎從沒被用業務過失論處過!?
健X民營化 70歲不會關了。台灣司法目前對他應該完全沒威脅性。

停車觀看車禍,竟認消防員擋視線而施暴?


停車觀看車禍,竟認消防員擋視線而施暴?
此為發生在新竹之事,一名男子騎車經過車禍現場,停車旁觀,並未上前幫忙;後因覺消防人員擋到他的「觀賞視線」,竟動手勒住消防員的脖子,還驚動員警前往處理,才將他架離現場!此種行徑,已有涉犯刑法妨礙公務罪之虞,更令人大嘆:世風日下!
此不禁令人聯想到,醫院的急診暴力情況,因社會風氣,價值觀扭曲,故十分猖獗,甚囂塵上,院方和醫護朋友實莫再姑息,以免淪為俎上肉!
王X 對醫護的暴力行為,逐漸漫延到 Paramedics 身上,唉
Joshua Liu 人在廣州,只能站在梯子上聲援一下消防員和醫護人員。新年快樂!
施X 多罰幾個,才會知道要守法...
醫界同盟 所以對急診暴力者,一定要告傷害罪,言語的就看狀況,告公然侮辱或誹謗
醫界同盟 然後,不隨便接受道歉!要精神賠償!
健X民營化 前幾天寫的:
這是政府有問題!
如果台灣政府像英國NHS, 或其他歐洲政府一樣,展現出「你敢動醫護人員一根寒毛試試看」這種魄力,
將這種人起訴,重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在民事附帶賠償,
只要5case, 暴力攻擊醫護人員的案例就會減少!當他們腳一舉起來要踢,就會浮現自己關在監獄的畫面。這才有效!政府到底在想甚麼?
陳X 承樓上,政府會將醫師起訴,重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陳X 連法官都說:「誰叫你們醫師賺那麼多?」
Roy Tsai 看美劇時,遇到類似狀況,都會聽到消防或警察對該民眾說:Do you wanna get in jail? 在台灣,大概只能憮著被打的傷口說:嗚.....(自認倒楣)
林X 法官拿的才多~醫界雖有拿錢的醫生,但是大部分都是真心對病人的,政府想的只有..怎樣才能有更大的權力..怎樣才能在有權勢時拿到更多錢,哪有空想到人民的痛苦..

2013年1月1日 星期二

在部落格po文,真的不能解讀為:只是單純發洩情緒!


在部落格po文,真的不能解讀為:只是單純發洩情緒!
此為醫生提告孕婦的案子!因該孕婦產檢被告知是死胎,且過程讓她不舒服,回家乃po文指名道姓該醫生良光,醫生認診斷正確卻被這樣寫,乃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而台北地檢認為此為台語諧音,有貶損人之意,故為簡易處刑!
在此告訴大家一下:
1.
就算沒把全名寫出,如在文章過程中提到醫院,診所名稱或地址,而可得認定被批評者是何人,還是可提告!
2.
簡易處刑,是指輕罪且證據明確,檢察官於起訴時,即建議刑庭法官不用開庭,直接判決!故倘若是被告,仍然覺得有需在法官面前陳述,說明,或再查證據等,可在受到檢方的簡易起訴書後,具狀向法院聲請!
醫界同盟 雖然公然侮辱罪很輕,但重點在民事精神賠償!
醫界同盟 而是網路上是公開的!經轉載,分享的話,損害更大!再者,因兩光是抽象,空泛的批評,而非具體指謫,所以只能告公然侮辱,而非誹謗!
醫界同盟 有空的朋友,幫我貼一下新聞吧!謝謝
陳x 賠償金額可依步落格點擊次數,大家去點一下吧!
Julian Lin 得饒人處且饒人吧!人家死胎想必心情也不好受,雙方都別再製造對立才是社會之福。
Pearl Chen 心情不好也不能拿醫生當出氣筒,過去就是因為醫生都悶不吭聲,纔會一直有人不斷採底線。
謝x 不是家裡有人死就大家都要讓你
Sally Chen 非常同意上面倆位的說法,社會須理性運作而非一眛同情所謂的弱者!更何況她的悲傷也非醫師造成!
台北一名張姓女子2年前懷孕出血,到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由婦產科歐姓醫師看診,醫師告知「孩子看起來是沒有了」等話,張女回家後在部落格撰文指稱遇到「良光醫師」,歐姓醫師氣得提告。台北地檢署認為,良光一詞是台語諧音兩光,形容人精神渙散,漫不經心,具負面意思,依公然侮辱罪將張女聲請簡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