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5日 星期二

名醫對醫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名醫對醫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此為江醫師對新光醫院提起之訴訟(案號:士林地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判決),法院判決原告與醫院間成立的是委任關係,故於今年630日判決原告醫師敗訴。自該判決理由,整理提出幾點意見:
1.訴訟法中關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運用,也是種策略,但是前提是,必須先遵守法律,法院限定的時間,像於本案,法官已於427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雙方在3周內提出書狀,在61日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就是案件要終結了。然醫師在524日聲請法官迴避,並解除律師的委任,亦未於427日後3周內提出辯論書狀,因為訴訟程序已要結束才聲請迴避又未提出辯論書狀,令法官認為有延滯訴訟的情形,61日原告方又均無人出庭,於此狀況下結案,其實對己較不利。
2.法官駁回原告之主張,而認雙方的關係是委任,主要理由如下:
a .醫院開立的扣繳憑單所得類別雖為「薪資所得」,然而主治醫師對於醫療業務之執行有自行裁量處理權限,並非單純提供勞務,故委任關係不因支領報酬之名目為薪資而異。
b .住院醫師與主治醫師和醫院的關係不同,縱使曾有台南高分院曾判認住院醫師和醫院間係僱傭關係,於本案不適用。
c .原告醫師於本案訴訟中,有聲請假處分,法院固有裁定,在訴訟終結前,暫定醫師和醫院的僱傭關係存在。但這只是保全程序,並無確認醫師與醫院間實質法律關係之效力。
X 記得多年前有一案件,國稅局認定醫院與主治醫師間是僱傭關係而不是委任關係,某大醫院與主治醫師間簽有委任契約,因此,主治醫師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得稅,少繳很多稅金,事後,國稅局認定委任契約不合法,這是僱傭關係,必須以薪資所得申報。
719 9:10
醫界同盟 謝謝您的補充!稅務單位是行政機關,法院審理認定的重點,和他們不同。
719 9:50
X 以稅務常規
行之久遠
早已成為社會通念
為說項理由?
719 11:40
X 我搞不懂主治醫師究竟是僱傭還是委任了@@
719 12:19
醫界同盟 其實法院的判決審理的都是一件件的個案,主治醫師自主權高,並非皆聽醫院指示治療看診,故在民事這兒大多認為是委任關係。
至於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在法院而言,那只是酬勞名稱的差別而已,不等於醫師與醫院間的實質法律關係。
719 14:20
X 所以看起來實務上見解還是以委任關係為主囉
719 14:47
Mark Fan 請把稅金還回來吧
719 15:16
Vincent Chen 其實,不論兩者間成立的是僱傭(勞基法)或委任(民法)關係,新光醫院若是以江醫師涉嫌A健保或其他重大職務疏失為由,來解僱或解任,都不會有太大問題的。
而江醫師解除律師委任又聲請法官迴避的種種動作,只是有遲滯訴訟之嫌而已,並不會影響訴訟的結果。
721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