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

病患急診出院後2小時,檢查報告確認急性闌尾炎,醫院未通報,二審改判醫院賠償164萬元?


病患急診出院後2小時,檢查報告確認急性闌尾炎,醫院未通報,二審改判醫院賠償164萬元?

一、此為衛福部桃園醫院發生於100年的案例,刑事部分也發回續行偵查開了2回合,後係不起訴處分。而民事部分101年打到1058月,一審判醫院和醫師勝訴,至高院二審(案號:高院104年度醫上字第18),醫師們仍被認定無疏失,勝訴,而醫院方面,二審則以債務不履行判決需賠償死者之子150萬元精神賠償及148千之喪葬費和醫療費用。

二、此案例二審判決理由就醫師無過失和醫院未善盡醫療義務而判賠,有詳盡的說明:

1.二名急診醫師於隔日9:40檢查完畢,電腦斷層掃描病人無主動脈剝離,按壓病人腹部無反彈疼痛,腹部柔軟,均非急性闌尾炎之典型症狀,且出院前覺得膀胱還痛,急診醫師亦有會診泌尿科醫師,並開立藥物舒緩,法院因而認定,二名急診醫師就病人當時膀胱前方之下腹痛症狀已為必要相當之醫療處置,故其等依臨床判斷未診斷出急性闌尾炎並無疏失。

2.醫院部分,放射科醫師檢查報告在病人離開急診2小時後,於11:29確認c t檢查結果符合急性闌尾炎,醫審會認倘有緊急通報,尚有機會召回病人及時治療。故桃園醫院未為通知的不作為,不論其他醫院是否將急性闌尾炎列為需緊急通報之情況,乃係未依債之本旨所為之給付,致病人因盲腸炎破裂引致腹膜炎造成敗血性休克而死亡,故需負賠償責任。

三、本案二審判決理由中,有下列可供大家注意和日後訴訟攻防使用:

1.因雙方爭執點有一項,在於病人自診所轉診到桃醫時,有無主訴腹痛。判決特別提到:在診所的護理評估紀錄中有胸痛及腹痛症狀,故即便主訴欄中未載明病人自己有主訴腹痛,但診所的護理評估紀錄裡,護理人員有寫到,所以不要輕忽:到院前,前手診所或醫院的護理評估紀錄。

2.病人經檢查有哪科的症狀,急診醫師即需照會該科醫師。


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切除痔瘡手術進行後2日內死亡,官司纏訟7年,最後醫院和醫師終皆全身而退!


切除痔瘡手術進行後2日內死亡,官司纏訟7年,最後醫院和醫師終皆全身而退!

這是在台北馬偕的案子(案號:103年度醫上字第33),家屬主張:醫師未於術前評估病人糖尿病史,誤判手術風險,以及於病人發炎感染時延誤處置,而護理師於手術隔日上午遲至1040分後始通知醫師,顯有延遲啟動檢查會診機制之情事,而向院方,醫師連帶請求777萬元之賠償。

一,醫師部分,民事一審從98年提告,刑事也一起,到103年始判決,在這漫長的5年間,刑事因家屬一直再議,發回3次,共歷經4個檢察官,3次醫審會鑑定,均認醫師無過失,民事部分亦採相同意見,判決醫師不用賠,勝訴。理由在於:

1.病人不論是入院前護理評估,麻醉前評估單,均自訴無糖尿病病史,故醫師未進行其他檢測,乃合於醫療常規。

2.病人在隔日12點前,皆無得認定為系統性發炎反應之症狀,而後12:10分緊急照會確認可能是壞死性筋膜炎後,12:13作電腦斷層掃描,14:05報告完成,14:22醫師做術前解釋,14:45送達手術室,故3次醫審會鑑定皆認醫師已立即進行相關醫療處置,時效迅速,故無遲誤。
故醫師在一審結束時,已過5年。民刑事方均勝訴結束。

二,醫院部分,一審法官認為,護理師延誤通知,違反護理人員法24條,26條,故判決醫院需賠償777萬元。上訴至二審,法官及院方律師皆認真仔細,高院於104年再交由醫審會為第四次鑑定,這次有個重大突破,鑑定意見表示:壞死性筋膜炎不易診斷,病程發展迅速,故即便護理人員提前將病人傷口變化通知醫師,亦難完全避免死亡結果之發生,因而於1057月判決醫院亦毋須賠償。

三,此案件二審之判決,有2點可供大家日後參考,謹記在心:

1.許多病家方律師皆會辯稱,主訴只是病人自己的敘述,醫師不能據以推諉等等。
但是本案法官爰引最高法院判決96台上字2476號判決,載明:依醫師法及醫療法施行細則之病歷規定,可認患者「主訴」病情,乃構成醫師為正確醫療行為之一環,因此醫師的術前或醫療評估,若基於病人主訴,與其後之客觀檢查結果,即可答辯無疏失。

2.醫審會之鑑定報告,如果不利,不要太早放棄,積極列載鑑定項目,再聲請補充鑑定。有時,亦可善加利用函詢其他醫院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