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 星期三

未列入需鑑別診斷之疾病並非主病因,二審卻改判應賠2000萬元?

未列入需鑑別診斷之疾病並非主病因,二審卻改判應賠2000萬元?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40970

一、此案為一名女博士生1025月間生產完後因右下腹部劇痛,至新竹馬偕醫院急診。嗣經醫師診斷為「右卵巢輸卵管膿腫」,晚間持續腹痛,值班之婦科醫師加入「左側卵巢畸胎瘤併扭轉」之診治,並於晚間施行腹腔鏡手術。惟於術中發生空氣栓塞,嗣後在加護病房昏迷,而成植物人。

二、本案家屬對2名醫師及麻醉科醫師提告,103年刑事不起訴,105年請求賠償:病人喪失勞動能力損失1300萬,醫藥費及看護費398萬,精神賠償200萬。病人先生,母親,女兒精神賠償各100萬,才會有2000萬元此金額。一審新竹地院採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3名醫師之診斷,安排之檢查,及術中處置皆無疏失,而駁回原告請求。

三、然而二審高院不僅無視上揭鑑定總結論,更罕見判決全額500萬元之精神賠償(即未考量醫師並非故意,且努力救治病人而酌減)外,竟以:醫師未將與主病灶卵巢輸卵管膿瘍無關,僅為繼發性之闌尾感染,列入鑑別診斷為由,認為有疏失,應成立過失侵權行為!實有重大違誤:

1.蓋醫師已診斷出主因卵巢輸卵管膿瘍及腫瘤併扭轉而動手術,則有無將闌尾感染在急診時列入鑑別診斷,與病人術後之狀況並無因果關係!

2.縱使林口長庚醫師於鑑定報告中之意見有提及,未列入鑑別難謂無違反醫療常規,但是該醫師的重點在於:既然稱「疑似感染」,則應將闌尾炎列入較妥,僅係訓示,提醒的意見爾!並非指本件醫師之診療,手術有疏失!

四、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能再回歸因果關係和專業鑑定之審理判斷,而非將「情,理」置於「法」前。


2020年11月2日 星期一

病人第一次看診主訴之記載常是勝敗關鍵的小細節!

 

病人第一次看診主訴之記載常是勝敗關鍵的小細節!

一、此為104年發生之案件,病人先是因咳嗽,喘到診所看病,之後轉診到台南醫院新化分院,當天於輸血後5小時死亡。家屬主張醫師對病人可能之心肌炎症狀未進行任何處置,護理師未注意病人輸血後有無異狀,故病人之母及其2名子女連帶要求醫院及醫護人員3人賠償逾1千萬元。

歷經刑事不起訴,再議後106年被駁回確定。民事求償部分從105年纏訟至109(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01),然醫院及2位醫師,1名護理人員一審即獲勝訴判決,最後病家還提出再審之訴。

二、本件醫師能全身而退原因在於病人從診所轉診而來時,主訴是:咳嗽,貧血,喘,然其最後死亡原因係「右下肢靜脈血栓造成的肺栓塞」。因此法院認為:

1.被告之急診醫師在呼吸胸膛科轉診後不到60分鐘之時間內,即取得血液檢驗報告,嗣後開始輸血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2.再者,醫審會報告亦指出,肺栓塞之症狀,易猝死,其血栓之來源,幾近全部來自下肢或骨盆之深部靜脈血栓,而病人到院及在急診時均無四肢腫脹或疼痛之情況,因此法官認為病家主張病人因急診醫師輸血排斥造成不良反應而發生下肢深部血栓等,「尚屬無據」。

3.由上可見,病人初診或從診所轉診時的門診主訴,或者在急診的第一時間病人的生命徵象記載,往往是斷絕因果關係的有力證據。

三、附帶一提,此病家列為被告之護理人員並非當日實際照顧病人之人,僅係負責護理紀錄之人,若刑案獲不起訴時即提告誣告,以戰止戰,或許就不會有後面長達數年,歷經3審,再審的纏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