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2日 星期日

過失致死的民事賠償



對方請求賠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你名下的財產!不過他要先放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例如請求六百萬要先提存二百萬!

另外,他要跟法院釋明:你日後有脫產等不能或難以執行之虞,而也就是因為這第二個要件,對方通常不會聲請,法院也不易核准,因為醫生很難落跑,且收入穩定,法院較不相信日後有難執行之虞!

所以大家別怕!而即便扣押薪資,也是在三分之一左右,如果家中均賴你一人工作又要養小孩,可向執行處聲請少扣押一些,我看過法院很通人情,在當事人寫聲請狀後,變成只扣六分之一喔!

還有這是先扣住不是對方就可領走!大家接著會問:到底要被扣到什麽時候才會解凍?是到案件結束,不管二審或三審,而且如果對方輸。因如果是對方勝訴,我們又不想主動給付輸的金額時,對方就會拍賣!

另外,對方可以請求扣押的範圍:不動產、銀行帳戶、股票、汽車、薪資(包括獎金)。而在案件結束時,在這裏建議大家:如果,萬一是我們輸的那種,你可用一個條件跟對方談給他的金額少點,因為一方面他就不用大費周章去強制執行;二方面,我們簽同意書給他,他要領回之前放在法院的擔保金會比較快!也就是用:取回擔保金同意書跟對方談!

李紹榕 對方請求民事賠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你名下的財產-->我倒是想在反告時假扣押對方,像郭董一樣拿錢砸死對方。真是一個兩敗俱傷,令人悲哀的社會!!

Wzsun Sun 一點也不可悲!當對手欲置你於死地時,怯戰和求饒只有遭遇更殘暴的凌遲。當我方祭出毀滅性武器時,對手才會驚覺到自己其實暴露更致命的弱點----沒錢。

窮人千萬別打官司玩假扣押的道理:一旦反扣押成立,雙方的資產凍結的影響有天壤之別。萬一賭輸了,有錢人就當餵狗,窮人是要跳樓的。更何況,這樣的訴訟玩沒個三年五載不會有結果,就算賭贏也要七八年才會把錢拿回來。

搞清楚對手的底細:如果是痞子無賴,存心來框錢,那就拿房子抵押跟對手拚了,也不過是2-3%的年利率,就當作股票套牢,有什麼好怕?但如果是實力雄厚的大戶,人家有錢有閒有狠勁,就趕快認錯和解,不然連命都要賠上了!

講穿了,就是以戰逼和--對“合理的”和解金額和條件達成共識。
114 14:31
Debbie Ni 尤其是:"怯戰,求饒只有遭遇更殘暴的淩遲",說的一針見血!在事務所的經驗中,醫生如不畏戰,反而是正面迎敵,在檢察署和法院和對方慢慢玩,攻防,最後撐不住,一直降價的就會是對方!
114 15:32
Peter Yang 戰 為真理為尊嚴 需要任何資源只要能力所及必將提供……我的想法很簡單 就是我希望我的小孩能生活在一個有公理正義的社會 而不是在一個是非不分自以為講話大聲就會贏的環境中 曾幾何時我突然好懷念小時那個充滿感恩有人情味的社會。

過失致傷




對方請求民事賠償有兩種方式:
l  一是醫生刑事被認定有過失,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子到刑庭後
l  一是如果醫生在刑事部分無過失,沒被提起公訴時,病人可在手術或治療後二年的時間內,向民事庭起訴!

大家一定納悶:刑事都沒過失了,為什麽他們還可告民案?理由是:民案法官不完全受刑事判斷拘束;再者,民事求償除了用侵權行為作請求要件外,亦可用債務不履行等法條請求。(這部分大家大概知道一下就好!)
如果對方請求的金額在150萬元以上,而且一,二審的法官也判決在150萬元以上,案子才可到第三審也就是最高法院!

病人可請求賠償項目:
1.    醫藥,手術費
2.    看護費,但究竟是半天或全天,法院會函詢醫院。
3.    交通費
4.    最大宗也最麻煩的是:勞動能力喪失此部分,通常喪失到什麽程度?多久不能工作?法院也會函詢醫院。
5.    精神痛苦,也就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在致傷的部分還好,金額不會太高。

民事案件的規矩較多,譬如:要寫的書狀種類即可分:答辯狀,爭點整理,辯論意旨狀等。不過最大的優點在於如有委任律師,都可不到庭

Mj Tsai 時效的法條是民法197I: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012.1.11
李紹榕 看到醫改會衍生出的"醫療糾紛關懷協會"網頁一整個火大!這個社會已經被一些有心人士扭曲了我輩醫界菁英,何需遭受如此對待??藉網路力量,集結凝聚共識
——好的獵人會懂得等待時機!!

Debbie Ni 其實在刑案已不起訴,且醫審會還鑑定兩次都無過失的一件婦產科案件,民事第一審法官竟用一奇怪的,也不知來自何處的理論判賠幾十萬,實在是......
111 22:03
Ognet Chen 可悲的台灣醫療生態......
111 23:39
X 法官想伸張他認為的正義。有一次我的一位大學同學憤憤地說,醫師有疏失,要被告。法官難道完全不會判錯案?為什麼不會被告?
112 0:10
李紹榕 我覺得上次有位網友寫得很好:身體又不是醫生出品的
幹嘛什麼都要醫生負責?

況且現今醫療趨勢講究團隊合作但在世風日下、醫護人人自危、想趨吉避兇逃離危險的情況下可以預見醫療程序的破洞愈來愈多;愈想不出事愈會出事

柿子挑軟的吃:明明是政府醫藥衛生制度、醫院的錯家屬卻只會找主治醫師麻煩

所以現在在醫院裡:能不當病患主治就不當能轉院就轉院該照會就照會該做不該做的檢查都做免得被冠上「消極不做為」
112 10:16
X,難為醫師
112 23:00

關於能否受藥商贈送的「咖啡」、「原子筆」的議題




一般說來,「符合禮儀、生日、節慶」的餽贈,也就是說一般人會送的情況應該比較沒有法律問題(除非真遇到極度迂腐的恐龍法官)。

1. 審酌的重點在於:收受回扣與所使用器材、藥物有無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如果某醫師或科別改用一般較少用或功效並沒有更好之藥物或器材,即較容易遭認定不法。

2. 公立醫院之醫師如違法,係觸犯公務人員法規中之「期約收受罪」,罪責較重。而私立醫院的醫師如有相同情況,嚴格說來會構成「背信罪」,但罪責不重,雖是五年以下徒刑,不過通常會被判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二來除非此醫師太招搖,否則很少醫院提告醫師(雖然背信罪也是公訴罪)。

簡單說明一下進入法院的狀況




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如其認定有過失而起訴,大家會先收到檢察署的起訴處分書,通常在一個月內就會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告知二到四個星期內的開庭期日。

建議大家此時要委任律師,也就是刑事辯護人和書記官約時間閱卷,把:之前檢察署開庭筆錄(包括證人的!),還有對方的告訴狀及所有補充書狀及鑑定報告影印出來,以決定開庭的辯論方向,何時再傳證人,詢問事項;或者針對筆錄中容易讓法官混淆的證詞,證據先寫答辯狀簡要說明!

而第一次開庭的程序,又分為兩種:
1.   如果對方有提附帶賠償,法院會先排調解庭
2.   如果沒提,則很重要喔!要在開庭前先具狀列出:對檢察官起訴書中所列證據,包括證人證詞證據能力有無意見,以及還要傳喚何人,調查何證據,以利程序有效率的進行。

每次開庭除法官外,檢察官也會到庭,但他們是專門到法院開庭的,和原本在檢察署開庭的人不同。通常都是法官先問,再換檢察官,最後才是律師。而和檢察署一樣,筆錄看好再簽名。

要給法院的書狀,最好每次不要洋洋灑灑超過七八頁,而且每個重點都下一個標題,讓法官檢察官知道你的主軸。

如果想與對方和解,此審級最適合,因為在第一審判決前和解可撤回案件!起碼可聲請緩刑!如果沒和解,法院又判決有罪時,賠償部分會移到民事庭第一審開庭。

補充說明
1. 因為到地方法院後,提告者已非當事人,當事人是檢察官,所以,如策略上要告訴人出庭,則需將他列為證人傳喚,且讓他具結,如他敢說謊且其證詞又是判決基礎者,則可告他偽證罪!

2. 即便有委任律師,還是要自己回答,所以開庭前一定要和律師會客。但是有關: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也就是有無資格作證據此節,可由律師回答,因為對大家來說比較困難!

3. 在警察局,派出所作的筆錄,因為是在法院外的陳述,也就是審判外陳述,律師通常會主張是傳聞證據,質疑它的證據能力。

4. 而且因為由法官,檢察官,律師輪番詢問,所以開庭時間及開庭次數都會比檢察署長!


醫界同盟 之後會再提:上訴二審後的情形!刑事部分講完,再接力說:民事賠償的情形!大家知道越多,越不會害怕或被對方的不理性威脅!加油!
14 10:46 ·
醫界同盟 還有,因上法院後是交互詰問,程序較繁雜,律師的工作也多,因此費用比檢察署多一至二萬元還算正常。
14 10:52

術前公證在大陸試行之爭議



發佈:2011-11-21 09:45:11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作者:本報記者 孔令泉 發自浙江湖州

    在手術前,請公證機關為醫患雙方做公證,這個被國內多家醫院追捧的辦法正受到質疑,醫院方得到了化解醫療風險和減少醫患糾紛的功效,而患者及親屬的權益卻被綁架。

     浙江省湖州市中心醫院推行的“術前公證”施行3年後,突然叫停。

    這家當地最大的醫院在對患者動手術前,請公證機關給醫患雙方做公證。在告知手術風險後,要求患者及親屬作出承諾,不得用非法途徑解決可能產生的醫療糾紛。

    這個被患者稱為簽“生死狀”的公證,引發廣泛的爭議。醫方稱這是在當下醫患關係背景下不得已之舉。但眾多的聲音質疑醫方是為了逃避醫療風險,恃強淩弱,而作為官方背景的公證機關相助更有損公平正義。

    儘管這家醫院聲稱3年來所有患者均自願公證,但事實上,如果患者拒絕公證將面臨不被手術或轉院的可能。

    不過,這個創新得到了浙江省高層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支援,並組織了媒體團廣泛宣傳報導,欲樹為“樣本”,卻招致輿論炮轟。

被公證”的手術患者
    湖州市長興縣李家巷鎮居民秦永明是最後一個在湖州市中心醫院做術前公證的患者,時間是1025日。

    秦永明說,之前他根本不知道什麼叫術前公證,是醫院動員他做了這個公證。對他來說,能夠早點動手術解除他的痛苦,做什麼公證都行。

    52歲的秦永明被診斷患有頸椎椎間盤突出症伴椎管狹窄症。這個病折磨了他多年。今年國慶前,秦永明摔了一跤後一直手腳發麻,關節痛,大腿抽筋,104日住進湖州市中心醫院。主治醫生告訴他,他這個手術有截癱風險,如果手術需要做個公證,要麼轉院去上海。 

    “轉院到上海我經濟、身體都吃不消,湖州中心醫院是湖州最大、條件最好的醫院,我沒得選擇。”秦永明同意做公證。

    1025日下午,有主治醫生、麻醉師、醫管科人員到場,還有兩名來自湖州市南太湖公證處的公證人員。

    院方將格式文本的“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使用醫療器械知情同意書”、“告知選擇書”等拿給他看,他都簽了字。“能懂個大概,他們也做了講解。”秦永明說,雖然他不懂給他做的“頸後路單開門椎管擴大減壓內固定術”是什麼意思,但他知道醫生要在他的頸椎處開刀打入鋼板。

    院方讓他和他的兩個哥哥簽下聲明書。這個列印好的聲明書寫道:我們代表患方全體親屬承諾:對醫院方面告知的醫療風險的嚴重性已完全理解,並願意承諾醫療風險,如在治療過程中及手術後出現“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使用醫療器械知情同意書”中的各種併發症以及其他難以預料的後果,我們表示理解,若有任何醫患爭議,我們承諾通過合法的程式和途徑解決,絕對不採取任何非法手段,擾亂醫院的正常秩序。

    此前,兩位公證人員給秦永明做了筆錄。公證人員問他,醫生的告知內容是否通俗易懂,你們是否聽明白,你們對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使用醫療器械知情同意書上的內容是否都已理解?你們選擇湖州中心醫院手術是否經過各種因素的權衡利弊之後自願作出的決定?聲明書內容是否真實?秦永明都給予了肯定的回答。秦永明和兩個哥哥在筆錄上簽名摁手印後,術前公證結束了,前後約兩個小時。

    秦永明很快被安排手術。給秦手術的是該院“一把刀”——原醫院院長周國順。手術進行了7個多小時,醫生宣佈手術成功。

試行從低調到高調
    “做術前公證,並非我們的創意,而是醫院主動與我們聯繫。我們考慮為了醫患和諧,作為新業務嘗試一下。”湖州南太湖公證處主任王勇強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對湖州中心醫院來說,引入術前公證,是“為了解決醫療過程和醫患之間的許多麻煩”。

    術前公證最早出現在19993月的武漢武鋼二醫院,這個被稱能有效防範醫療風險、減少醫患糾紛的制度受到一些醫院的追捧。此後,江蘇、河南、北京、上海、山東、安徽等地陸續出現了術前公證。

    湖州市中心醫院第一個術前公證是在20078月。當時這名病人非常危急,他在腎移植手術後被查出結腸腫瘤。但他的血小板數量極低,如果手術很有可能因出血不止而死亡。

    在得到病人親屬同意後,院方與南太湖公證處聯繫,請來公證員做術前公證。之後,手術很順利,也沒有發生糾紛。

    醫院對此創新持謹慎態度,當年只有兩例採用了術前公證。

    時任湖州市中心醫院醫務科長、現任該院副院長的顧掌生力推這一制度,“它能有效降低因醫患雙方對告知過程、言語表達理解的分歧而引發的醫療爭議”。

    之後,術前公證在該院迅速上升,第二年就驟增15例,在之後的3年裡幾乎是成倍增加,2011年已近80例。公證收費由早先的患者支付200元到後來醫患雙方各付200元。

    該院也從以前的低調試行到主動彙報經驗,聲稱做了術前公證的患者手術後至今無一起醫患糾紛。這引起了浙江省衛生廳和省領導的關注。一名副省長批示肯定了此做法。浙江省衛生廳組織媒體團進入該院,高調宣傳報導。

公證能否公正
    但輿論質疑四起,質疑院方推卸責任,讓病人簽“生死狀”。

    有網友指出,手術前醫院都有告知書,為何還要多此一舉?醫院假借公證機關有脅迫患者之意。甚至有網友稱,術前公證於醫院而言是百利而無一害,對患者則滿眼是弊不見利,是全社會道德環境惡化的惡果。

    杭州市醫調會專家庫成員、浙江堅定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徐玉泉認為,醫患之間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消費,而是由醫院說了算,因此公證也難公正。不瞭解醫療專業知識的公證人員,能否起到監督作用?只會流於形式。

    南太湖公證處主任王勇強坦言,他們非醫學行家,並不懂院方向患者所告知的內容,公證只是就事論事,在醫患雙方沒有爭議、雙方自願、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雙方的協議進行公證。他們也不便提出要醫院也寫承諾書。

    面對洶洶質疑,湖州市中心醫院副院長顧掌生強調,我們只是在引導家屬一旦有糾紛應採取合法途徑解決,降低惡性事件的發生。公證之後,出現醫療事故,醫院並非完全不負責任。

    該院聲稱對醫療公證的物件做了嚴格控制,限定6類:
1.   患者因為年齡大,基礎疾病重或病情複雜等原因可能導致手術風險極大或效果差
2.   限於該院實際條件,建議轉上級醫院而患方堅持在該院手術治療
3.   因前期出現了併發症,已經形成醫療糾紛但需要手術治療
4.   曾與該院發生過糾紛的病患或家屬,本次住院需要手術治療
5.   ()科保守治療效果差或可能出現病情惡化
6.   對醫方提出的診療方案不配合等。

    一名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術前公證主要是針對那些難纏的、術中術後可能存在風險的患者及親屬。

    一些患者及親屬在受訪時擔心,如果拒絕公證,醫院會以種種理由不予手術或要求轉院。

    他們表示,作為危重病人及親屬寄望于手術能給病人以新生,在此精神、經濟多重壓力之下,只能唯醫院命是從,哪有心思細讀那些“格式合同”內容,更不可能考慮公證員的詢問。就當多一道住院手續、多花些排隊時間。

    “醫院實際上是人為地設置了一道‘行政許可’,你同意公證我就手術,不同意就不手術或另尋高明,以一種行規的形式,固化為強制公證,醫院這樣做是沒有法律依據也是違反常理的。”徐玉泉律師指出。

    秦永明說:“醫生說給我裝進口鋼板,講明誰來開刀,你都公證了,但公證員不在手術現場,怎麼知道給我裝進去的是不是進口鋼板,開刀的是不是那個醫生,反正我已麻醉什麼都不知道了。我感到這公證是幫醫院的。”

    即使在湖州中心醫院內部,醫生的看法也不一。“其實術前公證對我來說並沒有什麼用,公證的內容以前手術前都有,區別在於公證時要把主治醫生、麻醉醫生等都叫到一起,反倒麻煩。”湖州中心醫院一名骨科資深醫生表示。這位自稱做了幾百次大小手術沒有發生醫療糾紛的醫生強調,關鍵是醫生的責任心。

術前公證被叫停
    “我們已經停止進行術前公證。”1111日,南太湖公證處主任王勇強對前來採訪的《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抱怨。

    王拿出一堆報導說,這件事社會上搞得沸沸揚揚,壓力很大。另一方面,當地其他兩家醫院也要求術前公證,我們只有四五個公證員,根本忙不過來,實在沒這個精力。

    王勇強說,現在他們上萬元收費的業務都有不少,做術前公證完全是公益性,要考慮社會效果。

    面對這樣的結果,湖州市中心醫院有關負責人也表示意外,不過,該院仍保留希望。“我們可以根據輿論的批評進行完善。”該院也承認,“公證不是解決醫患糾紛的靈丹妙藥”。

    但在徐玉泉律師看來,醫療公證制度不能解決醫患關係的根本問題。因為醫院不可能在每項治療中都引入公證制度,那樣不僅影響治療的及時性,而且加大了治療成本。更重要的在於,此舉讓醫患雙方陷入了極為被動的情景之中,醫患雙方不再是進行溝通,而是把權利讓渡給公證機構,如果公證機構出現紕漏,那麼依舊會引起矛盾激化。

    浙江省衛生廳醫政處和湖州市衛生局相關負責人也坦言,如何防止醫院強迫病人公證,不公證就不手術?哪些病人應該公證?又如,醫患雙方是資訊不對等的兩個群體,怎樣不讓公證內容損害患者利益?術前公證作為一個新鮮事物,雖然能減少惡性醫療糾紛,但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浙江衛生系統一位元官員也表示,術前公證歸根結底是中國醫患雙方嚴重缺乏信任的一個縮影,絕非破解醫患矛盾的良方。解決醫患糾紛最重要的在於讓雙方處於平等的博弈地位,不僅需要倚重醫德等醫療倫理建設,更重要的是在法治框架下明晰醫療服務市場的權責。這需要制定資訊透明機制,保證患者一方掌握同醫方一樣的資訊。同時建立相應的仲裁機制,確保程式正義。

    在北京大學公共衛生管理學院教授周子君看來,公證只能讓病人更加瞭解病情,但並不能緩解醫患矛盾。緩解醫患矛盾,最根本的是建立醫患雙方的互信,而互信的建立離不開政府對醫院的監管,解決醫院亂收費、亂檢查等問題,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病人就會懷疑醫院有過度治療,或者其他問題。本文互動官網(民主與法制網)

讓大家聞之色變的訴訟程序



病人家屬提告業務過失傷害,是因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而且刑案即便委認律師,被告通常還是要到庭,所以要給醫護朋友壓力,希望能逼我們和解。

其實大家莫驚慌!開庭程序沒那麼恐怖,在此跟大家說一下,知道了就不會憂心害怕!

一般對方提告後,大約一到二個月會開庭,每次開庭時間不會超過三十分鐘。偵查庭開庭時,只有雙方和律師可以進去,在台灣是檢察官訊問,你再回答即可,對方陳述時,縱使謊話連篇與實情不符,也不要插話打斷,反而要仔細聽對方說的話,之後再一一反駁,好讓書記官記錄。最後在筆錄簽名時要看清楚有無打錯,因為案件大概一到二個月開一次庭,到偵查階段結束時可能要半年多,最後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他不可能記得所有兩造說的話,因此:開庭筆錄和開庭過程所提出的答辯狀就很重要!

在此要提醒大家,法界並沒那麼仇醫,而是有時因大家比較專業,開庭回答時較傲慢或一直覺得:都照醫療正常程序救治,哪有錯?故一直在解釋處理過程,會讓檢察官誤解你迴避問題。

所以,在此告訴大家:並不是檢察官找你麻煩,他也只是針對告訴狀中的內容在問你;因此,請大家把答辯的重點擺在:
1.   依告訴人的病症,一般的醫生都是作這樣的處理,即係常態,所以沒疏失
2.   有說明可能的狀況,併發症等(要錄音)
3.   最好提出相關醫學雜誌,教科書的內容,讓檢方更容易了解:你這樣做是符合常理!

還有,檢方很尊重醫審會的審議結果,所以有時會因等審議結果而拖較久才開庭!最後要說的是:案子進法院其實反而是保障,因為家屬如繼續鬧,你可同時提告且讓現在偵查的檢察官質疑對方,因此通常進入司法程序對方反而不敢再有非理性的行為。





X 偵查階段就應該與律師研究案情,許多案件都是等到最後檢察官決定起訴階段才找律師,往往都會太慢。書記官的當庭紀錄一定要看清楚,當庭不提出異議,事後要更正,自找麻煩。
11 19:44
李紹榕 施大講得太好了!
11 19:49
X 我很少引用理論,講的都是實戰經驗。醫療糾紛刑法部分不外是業務過失,過失講的是事情發生的當下應該注意,又能夠注意,卻沒有去注意到,或者是,事情發生時心中有想到,卻托大想說不會那麼倒楣會發生,又沒有去盡防止結果的發生。no more no less。要求的標準是,醫學中心與診所有別,專科醫師與非專科醫師不同。重點是檢察官、法官講的語言與醫師不一樣,所以要找律師來幫醫師翻譯,講給檢察官、法官聽得懂而已。
11 20:38

把握自己法律上的權利



2011-12/27看到上次打人事件者竟變本加厲撒冥紙,實在讓人異常憤慨!醫護朋友要反擊!法律不是他們專用的

所以,以本案來說,醫生在刑事方面可在一案中提告他們傷害和恐嚇罪,也讓他們跑法院;同時民事上,訴請高額的精神賠償,因為醫生學歷、收入比他們高,而對方又打人又到院糾眾恐嚇,因此斟酌:被害人資歷、受害程度後,本即可請求較高的賠償。

大家可能會問:不是刑事告完,才能提民事賠償嗎?其實不用,差別只在:現在同時到民庭提,要繳1.1%的裁判費爾爾。所以,還客氣什麽?對這種家署就砲火全開,讓他在民庭、檢察署奔走,且一口氣請求數百萬甚至千萬!

大家又會怕:醫生在此時告對方,檢察官,法官會不會覺得太……其實,大家都想太多說實話,法界並沒媒體那麼仇醫,而是醫界不大會利用把握自己法律上的權利;因為就法官而言,對方也是被告,而你真的也被侵害呀!而且你也提告,進可攻,退可有舞台、籌碼和解,並讓他們在訴訟過程中不敢肆無忌憚來鬧,可謂一舉數得!共勉之!

X 醫師公會每年收那麼多會費,是否可以成立專門幫醫師打官司跑法院的部門?還是已成立了?

醫界同盟 嗯應該是沒有,這就是我文中說的,其實大部分醫生一方面忙,二方面會不好意思告對方,其實現在環境已今非昔比,他們都沒在尊重你,我們還躊躇什麽?而且委任律師告對方,醫護朋友反而不用自己一直跑法院。

Mj Tsai 遇到抬棺撒冥紙者,錄影搜證,叫警察。看當時是針對醫院還是醫師,再提出訴訟

Mj Tsai 抬棺撒冥紙的抗議行為,易於蒐證,且違法。近年來已經較少。參考 "98,訴,2287"判決,可因名譽受損提出精神賠償。

X 聽同事說,前陣子高醫發生的小女孩先天性總膽管囊腫治療事件,家屬因為不滿治療過程,率眾衝入醫院大肆鬧事,結果聽說高醫對家屬提高,請求損害賠償,一天一千萬,總共五天,共五千萬。我目前還無法查證這個消息

醫界同盟 樓上的蔡兄和儲兄,感謝你們的熱心查證,補充!

Yen-Ling Cheng 變本加厲撒冥紙,醫生在刑事方面可在一案中提告他們傷害和恐嚇罪,也讓他們跑法院 >>>>>>>>>>大多數的病人是善良的, 只有少數吃飽閒閒愛鬧事的變態, 請不要因為少數的變態影響到醫療團隊的工作心情~~~~大家永保 "正向思考" ,為全民的健康把關.

X 硬起來也要有靠山,若院方不願當靠山,要靠公會、自己,恐怕靠不住。另外,少數情況(撒冥紙)應該不是我們要考慮的;而且,這樣反而因公權力的介入,而好處理。

醫界同盟 to Cheng:現在亂提告,求償的快要變常態。當然對信任,感謝的家屬,病人,醫護本來就會更用心。回兄:其實提告不用有靠山,文中已提及,和法律人士討論、委託好,也是可打漂亮的仗!畢竟以這個案子來講,受害的是醫生,他在法律上就是獨立的告訴人,至於醫院跟對方如和解妥協給賠償,仍無礙醫生的告訴權利。

X 可是找律師也是靠自己解決的啊!因為,到處打聽醫療訴訟專家,而且打贏前仍要付費吧?所以時間跟金錢都得靠自己嘍。

X 但是只要碰上一件,會讓醫護人員灰心好久,心情數年都難以平復。有的人甚至從此性情大變,不再對病患那麼好,態度從積極轉為消極性,採取防禦性的醫療行為。

醫界同盟 這當然,所以看你自己覺得值不值得、或要不要陪他們玩。因此有時一開始我們想息事甯人,但到後來卻發現:他們在法庭上講得聲淚俱下,委屈非但不見得能求全,還被扭曲;而到時受不了你才提告,對方律師就會說你挾怨抱復才告!也就是有時會錯失機會。

X 是啊,時機很重要。對方要告時,反正也要跑法院,就立刻反誣告。

醫界同盟 而且你如不捍衛自己的權利,他們如告到底,又對外繼續亂放話,你耗費的金錢,時間不見得比較少!

相關連結

2011122713:08 蘋果即時  
1名潘姓婦人(59)婦人上月1日赴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進行腰椎開刀手術,4日因感染住進加護病房,直至本月初因敗血病死亡。

家屬質疑醫院表示,「只是腰椎手術,為何人會死亡?」日前控告醫院涉業務過失傷害,今天上午赴醫院灑冥紙抗議。院方低調地不願多說明,僅表示,一切由司法處理。

2012年1月21日 星期六

「願承認違法隆乳 林靜芸想換緩刑」新聞有感



知名整形醫師林靜芸。劉宗龍攝/資料照片
2011.12.24
今天看了林靜芸醫師的新聞,感觸良多。就來介紹一下緩刑吧!
它是在案件起訴到地方法院後,由法官審酌相關情狀和要件後判決的。
它的前提要件,必須是法官判處的刑期在二年以下,之後,還有一個參考的要點,其中列了十幾項,通常最常使用的是:
1.  和對方達成和解。
2.  偶發初犯
3.  過失犯罪
4.  為家中經濟主要來源
5.  尚在學等等。
而緩刑的優點,在於:不用易科罰金,不用關且在對方附帶訴請民事賠償時,民事庭的法官會斟酌。
提出的較好時機,是案件經起訴到地方法院時。嚴格來說,應該是:如果真要和對方和解,也是最好在地院,因成立的話,最圓滿的,是對方撤回告訴(限於在一審判決前!);就算沒撤回,通常也會讓法官列入是否要宣判緩刑的考量。
最後要提醒大家的,緩刑在一審法官審理時,是要自己具狀或當庭向法官聲請(故要請法院將聲請的陳述記明筆錄),而非法官的義務。
其實二審也不是不能聲請,只是態度要更慎重,法官也會較質疑被告的動機和心態!

Chih-Hsien Chi 緩刑會不會影響出國簽證?

醫界同盟 不會!別擔心,因為緩刑的意思,就是暫緩執行,講白點,就是留校察看一下,所以還好!

Mj Tsai 補充一下: 緩刑除了因為被宣告的刑罰較輕之外,"可以附帶條件的暫緩執行"。刑事政策上,用以節制短期自由刑的弊病,使監獄不會人滿為患,受刑人也不會中斷學業、事業等。而法官在宣告緩刑時,可要求行為人遵守許多附帶條件:道歉、悔過書、賠償、義務勞動...等等。

Chih-Hsien Chi 那緩刑算不算有前科?

Chun-Yu Lin 敢問閣下感觸為何呢 ? 我看到這新聞也是感觸良多:
1.   法官真大,絕對不要惹到法官
2.   司法果然已經獨立,以林靜芸醫師的財力、勢力、人脈和她老公的財力、勢力、人脈竟也喬不動司法案件,不知是否有其他內幕
3.   沒錢沒勢的小醫師還是守法一點的好,除非你是犯了「歷史共業」的罪 !!

Chih-Hsien Chi 如果緩刑算前科, 那是要很小心的...

Danny Huang 醫師被判緩刑或是刑度多少時, 執業執照會被撤銷??

醫界同盟 緩刑期滿,就只是在法院有"紀錄",而不是一般的前科,所以還好!
其實醫糾案件,跟諸位是不是大醫師無關!就檢察官,法官而言,都只是眾多案件,還不算"重大刑案"的一種。所以,還是那句老話,開庭前要和律師好好討論,開庭時說話態度要注意;打官司就像一場精密的戰爭,每一次開庭,每一份書狀,都大意不得!證人何時傳?狀子何時寄?都得好好把關。

Mj Tsai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則刑、罰皆無。執業執照是行政處分,要看衛生署。不算前科,只留下記錄。

X 緩刑期間內算有前科,時間過了法律上就沒有,可以申請良民證,但是只要有起訴過的,警方都有記錄,以後調察你的時候態度就不一樣。

Mj Tsai 警察查不到,法官才查得到。

Chun-Yu Lin 警察的電腦系統是查的到有沒有被起訴。

Mj Tsai 不知我有沒有記錯? 新法已改,依照內政部公文"台內警字第0990870863",緩刑期滿,警察刑事紀錄不會登記有案。檢察官跟法官才會知道。



李紹榕 昨天2012-12-25在台大伯朗咖啡上網,隔壁就坐著一位開胃手術完病患在與律師商討如何提出訴訟等問題......
以林醫師之財力,人脈等,如果都能被搞成這樣,事實證明只有革命一途;革命成功之前,各自珍重,要找好律師......

X 還沒有出院,就在醫院裡面跟律師討論提告!?
20111225 7:35
Tung-yao Chang 直接當涼醫就好
20111225 7:51
YuHsiang Lin 我也好好奇,真的是還沒出院就想提告嗎?
20111225 8:13
李紹榕 沒錯。聽起來像是手術中有發生意外,以致於中風之類的,今年7月發生的,所以那位律師在鼓吹他6個月內提吿(期限快到了!),除了吿主治醫師,麻醉科,護理人員等一併告入;寧可錯殺一百,不肯放過一個
20111225 8:17
YuHsiang Lin 所以醫療有問題的提告期限是6個月??記得以前民法的損害賠償好像是好幾年不是嗎?
20111225 8:19
X 醫院美食地下街,應該要有以下幾個攤位
1.拉保險:健康險人壽險:病人自己保可能太慢了,可以推銷給家人重病住院的親屬。
2.信用卡攤位:只要有人潮的地方就會有信用卡攤位
3.健康食品
4.愛心筆
5.律師事務所:醫生對你不好嗎?您或家人生了重病,失去了經濟支柱嗎?要不要討個安家費?
20111225 8:28
Tung-yao Chang 應去告健保局提供有瑕疵的商品,督導不週
20111225 8:36
李紹榕 好像是刑事訴訟中的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有六個月期限,民事訴訟則為兩年
20111225 9:15
Tung-yao Chang 搞成這樣,大家都當健保局員工好了。其實走向英國的NHS也是一條出路
20111225 9:23
Su Kyotokyo 一面住院信任你給你照顧,一下樓梯就商量怎麼告你。我看醫病雙方都快精神分裂了。
20111225 9:26
Tung-yao Chang 解個社會解決醫療市場的問題根本沒有高度,說的好。
20111225 9:29
李紹榕 就是快精神分裂才覺得不能漠視;不過我要聽從同學的建議,找個安全的地方躲起來做
這些家屬跟病患,並不清楚哪裡出了問題,只是結果不如人意就想要點誠意,所以用國家的檢警司法免費幫他調查.不知苦主是誰??沒辦法轉文給他......
20111225 9:34
Chao-Chiang Tu 看來自殘以獲取保險金是最笨的方法, 來看病開刀然後不滿意就跟醫院醫師敲一大筆是比較高明的詐騙行為
20111225 9:48
Kuang Yueh Peng 如果事事項項都有誠意該多好 股民可以跟政府要點誠意 跟黑道借貸也可以要點誠意...事實是 沒有萬事萬項都那麼有誠意的 說穿了 柿子挑軟的吃 不管民眾或政府或律師 誰叫你硬不起來!一個人硬有沒有用 看林醫師就知道了 沒用 要硬要大家一起硬 不過就是有人 多數是既得利益者 不然就是被壓習慣的斯德哥爾摩患者 就是沒辦法硬 如何合縱連橫 醫界聰明的人那麼多 文人相輕 就是不肯合作一時 以爭取自己及後代權益 可憐的後代 應該恨死我們這些幫著外人欺負自己人的沈默羔羊了
20111225 9:54
X 病人中風在刑事告訴上屬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罪(刑法2841;2)...再依刑法287條之特別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再依照刑事訴訟法237條之規定...應自知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20111225 9:55
Mj Tsai 走向英國的NHS對醫糾沒幫助,應考慮英國GMC的職權。
20111225 9:56
X 最近一直在想這些問題,我有一個發現,就是家屬在醫病關係中,因為在資訊上相對處於弱勢,所以,有種小孩子面對父母的情感模式。
解釋一下:小孩子在犯了錯,或吃了虧的時候,會向父母撒賴,要父母幫他解決問題,不想自己承擔責任。
最近我遇到一位年輕的家屬,就問我:“開這個刀有沒有風險?”他的老父親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腎臟也不好。他不會不知道這些。
他會如此問,是期望我回答他 ”沒問題”,給他一個保證,這樣他可以放下忐忑不安的心,也可從自己的責任解脫,轉而變成要我來承擔這個責任,就像小孩對父母一般。
我的應對方式,就是把這種移情作用反轉,讓他面對現實,去承擔自己該承擔的責任。
我說:”當然有風險,而且你父親有這麼多的疾病,身體本來就比較弱,風險高於一般人。“
這樣子的一來一往,目的是要讓家屬在心態上,從完全依賴醫師,只要有不滿意就怪罪在醫師身上,轉而了解自己在這個醫療過程的角色,自己的主導權,以及相對應的權利與義務。
20111225 10:12
Kuang Yueh Peng 幽默只是我們面對壓力的coping skills之一 無法完全解決問題 大夥還是及早面對現實吧 如果你現在領20 那是你應得的13---面額上 不包含通膨 民眾根本不是醫生護士 要他們來訂我們薪水 五萬他們還覺得高 不過叫他們接觸愛滋 可能感染的細菌(包含結核)病毒 一個月有十天連續工作36小時 連續4年 他們有多少人願意 我們提供的醫療絕對不該如此廉價 我相信有對等收入 我們對弱勢照護只會更用心 看看哈佛 有足夠資金 連翻譯部門都有 可以收納來自世界各地的病患 bedside需要翻譯 隨叫隨到 沒有錢能做這些事嗎 整個國家把醫療搞到像共產國家 硬要人人有帝寶住 只會加速大家住人民公社的腳步 到最後連糊口飯吃都有問題
20111225 10:27
李紹榕 Kuang Yueh Peng說得好!我又想到昨天看的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切Cheese cake之比喻:後者很公平只是公平地小,比資本主義的小還小......
20111225 10:35
孫賽門 這樣搞下去可以明確預見的就是醫生都不玩了、病人都很快的玩完了,然後健保就大大的省省了。嘔
20111225 10:44
Kuang Yueh Peng 社會主義根本沒有照顧弱勢 看看已故金正日鄧小平 馬英九像不像 他自己不用繳健保 而是民眾在供養他
20111225 10:46
X 林靜芸使用了不合法規的器材,最後敗訴,我倒是認為他活該。假如,他今天是使用合於法規的器材,發生醫療訴訟,那麼,我們一定要聲援。
2011122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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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2 01:47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前衛生署長林芳郁妻子、知名整形醫師林靜芸,被檢舉在法令開放前,違法偷跑使用矽膠替九名女子進行隆乳手術,台北地院依違反藥事法重判她一年徒刑;林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昨開庭時,她語帶哽咽地說,如果可以獲判緩刑願意認罪,但法官告訴她二審沒有認罪協商,她轉頭看著律師後,低頭不語。
     林靜芸明知在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解禁前,「充填凝聚性矽膠之乳房彌補物」因有致癌及引發自體免疫等安全顧慮,是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的醫療器材,不得使用進行手術,卻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到九十六年七月廿六日止,和她的學生謝貫榮醫師(死亡獲不起訴),違法使用曼陀公司生產的矽膠義乳,要求病患簽署志願接受矽膠隆乳手術同意書後,先後替九名病患進行隆乳手術。
     九十七年一月廿八日,某立委陳姓助理獲檢舉,就帶廖姓女伴前往林靜芸的診所掛號求診,林靜芸陳列矽膠義乳器材給二人觀看選擇後,廖女在簽下切結書後反悔,改使用鹽水袋義乳進行手術,陳則將經過向桃園縣調查站提出檢舉,本案因此爆發。
     台北法官認為林靜芸視法律為無物的心態,不但翻供還斤斤計較訴訟程序細節,並恣意攻訐執法人員,拖延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依違反藥事法重判有期徒刑一年,且未宣告緩刑。
     案經上訴,高院昨天開庭,林哽咽地向法官表示,二年半的司法訴訟程序讓她身心俱疲,一度想要停止執業,關閉診所;經過與律師研究後,希望在二審認罪,換取獲判緩刑,早日結束漫長的司法訴訟,減輕心理負擔,同時可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不過,高院法官表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審判中,並沒有認罪協商程序,被告坦承犯罪只能做為量刑的考量,並非林願認罪並服公益義務勞務,就一定可以換取受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