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2日 星期日

關於能否受藥商贈送的「咖啡」、「原子筆」的議題




一般說來,「符合禮儀、生日、節慶」的餽贈,也就是說一般人會送的情況應該比較沒有法律問題(除非真遇到極度迂腐的恐龍法官)。

1. 審酌的重點在於:收受回扣與所使用器材、藥物有無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如果某醫師或科別改用一般較少用或功效並沒有更好之藥物或器材,即較容易遭認定不法。

2. 公立醫院之醫師如違法,係觸犯公務人員法規中之「期約收受罪」,罪責較重。而私立醫院的醫師如有相同情況,嚴格說來會構成「背信罪」,但罪責不重,雖是五年以下徒刑,不過通常會被判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二來除非此醫師太招搖,否則很少醫院提告醫師(雖然背信罪也是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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