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

機長於健檢3周後因急性心臟衰竭在美不幸過世,家屬主張航空局,航醫中心與醫師需連帶賠償200萬?

機長於健檢3周後因急性心臟衰竭在美不幸過世,家屬主張航空局,航醫中心與醫師需連帶賠償200萬?

此為剛宣判之台北地院105年度醫字第42號案件。家屬主張,檢查報告結果一切正常,已有判讀疏失,且未將心壓測試及冠狀動脈血管攝影納入檢測,民航局亦怠忽職守。

本案判決中有幾個值得學習或肯定處,特說明如下:

一、法官不僅遵守侵權行為法則:由請求者舉證證明因果關係,即侵權行為成立要件舉證,更在判決理由中適用「醫師於臨床治療上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之觀念,而因經成大鑑定,函覆被告醫師在10514號之檢查判讀並無疏失,故判決原告敗訴。

二、本案被告方的攻防策略很厲害,日後大家可參考,就是從大前提答辯,就打倒對方的攻擊:

    1.本件被告方律師先從:系爭體檢契約係成立於航醫中心與長榮航空間,所以死亡的機長和民航局都非當事人,故向被告之一民航局請求無理由!也就是直接從當事人就不適格此程序上理由攻擊。

    2.再來最重要的,是被告方主張,他們所做的體檢,只是民航法26條所規定的體格檢查,並非健康檢查,也就是說,目的只在判定航空人員是否符合有關我國飛航人員體格之標準而已,而非如對方所稱是「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行為」,此處辯方再度用上位階的理由攻克,十分厲害。法官也採此主張,而認定:「系爭體檢之結果判定機長之體格適於飛行,至於執行飛行任務後在國外因急性心臟衰竭死亡,尚難認與被告為其檢查體格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而駁回原告200萬元之精神賠償。

三、在醫療糾紛的案件中,除了醫審會外,法院也常用醫院鑑定或函詢醫院的方式,依處理過的經驗,台大,榮總常因業務繁忙而拒絕,成大雖在南部,但配合度頗高,大家可參酌。

四、最後,本案成大分別在1063月,7月及9月回覆共3次,在這兒再次提醒大家:倘若日後案件之鑑定,函覆結果不利或不夠詳細,可如本案的模式,再具狀寫明理由,聲請鑑定單位再回覆。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26838


2017年12月3日 星期日

X 光片判讀錯誤,診所醫師和診所需連帶賠償198萬元??

X 光片判讀錯誤,診所醫師和診所需連帶賠償198萬元??
一、此為高院105年度醫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日前剛宣判,又引起醫界關注。
此案件其實自99年纏訟至今已7年,歷經三審,再發回高院二審更為審理,先將法院見解之重點和轉變過程略述如下:
1.北院一審(99年醫字6)判決診所和醫師需賠償500多萬元,因其認定:X 光片誤判病人為正常,不符當時之臨床醫療水準而有過失,至病人存活機率降低46%,故需賠償病人43歲到6017年間勞動能力減少的損害321萬,和精神痛苦賠償200萬元。
2.嗣上訴至高院(101醫上字6),也就是第一次二審判決,相對而言,判決理由論理較正確,法官認為病人98年發現的惡性胸腺瘤,距離96年診所的健檢已2年,期間病人身體變數極大,故難認:誤讀X 光片檢查,與胸腺瘤病程演化有因果關係,所以只保留精神賠償的部分,判賠180萬元。
3.之後到最高法院第三審(105台上1602),接受病人部分上訴理由,在於他們認為,二審一方面認為醫師誤讀X 光片和病人的胸腺瘤不一定有關,另方面卻又認該誤讀,讓病人喪失及早接受治療的機會,至病人精神上承受憾恨痛苦,故判賠180萬,顯有判決理由矛盾的違法,所以發回高院更審。
4.最後就是數日前判決賠198萬,第二次的高院判決。簡言之,他們又再採用北院一審的認定,而認誤讀和病人的胸腺瘤有因果關係,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再降剩118萬元,精神賠償也降為80萬元。
二、由此案例,要告訴大家:
1.倘若鑑定醫院函覆或醫審會鑑定結果較不利時,可聲請補充鑑定或函詢,或函詢其他醫院。就有利不利的點,均用書狀詳為論證。勿掉以輕心。
2.X 光片判讀或其他檢驗報告上,盡量不要使用太確定的字眼;例如可用:疑似,無異常等等。
3.就處理過的案件經驗,在此提醒:該檢查與病症間無因果關係?還有時間經過?病人體質,賠償金額之計算等等,都要「錙銖必較」,才較能得到勝利。
4.版主就此案第一次的二審判決在2016410日有詳細論述討論,大家也可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