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日 星期日

X 光片判讀錯誤,診所醫師和診所需連帶賠償198萬元??

X 光片判讀錯誤,診所醫師和診所需連帶賠償198萬元??
一、此為高院105年度醫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日前剛宣判,又引起醫界關注。
此案件其實自99年纏訟至今已7年,歷經三審,再發回高院二審更為審理,先將法院見解之重點和轉變過程略述如下:
1.北院一審(99年醫字6)判決診所和醫師需賠償500多萬元,因其認定:X 光片誤判病人為正常,不符當時之臨床醫療水準而有過失,至病人存活機率降低46%,故需賠償病人43歲到6017年間勞動能力減少的損害321萬,和精神痛苦賠償200萬元。
2.嗣上訴至高院(101醫上字6),也就是第一次二審判決,相對而言,判決理由論理較正確,法官認為病人98年發現的惡性胸腺瘤,距離96年診所的健檢已2年,期間病人身體變數極大,故難認:誤讀X 光片檢查,與胸腺瘤病程演化有因果關係,所以只保留精神賠償的部分,判賠180萬元。
3.之後到最高法院第三審(105台上1602),接受病人部分上訴理由,在於他們認為,二審一方面認為醫師誤讀X 光片和病人的胸腺瘤不一定有關,另方面卻又認該誤讀,讓病人喪失及早接受治療的機會,至病人精神上承受憾恨痛苦,故判賠180萬,顯有判決理由矛盾的違法,所以發回高院更審。
4.最後就是數日前判決賠198萬,第二次的高院判決。簡言之,他們又再採用北院一審的認定,而認誤讀和病人的胸腺瘤有因果關係,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再降剩118萬元,精神賠償也降為80萬元。
二、由此案例,要告訴大家:
1.倘若鑑定醫院函覆或醫審會鑑定結果較不利時,可聲請補充鑑定或函詢,或函詢其他醫院。就有利不利的點,均用書狀詳為論證。勿掉以輕心。
2.X 光片判讀或其他檢驗報告上,盡量不要使用太確定的字眼;例如可用:疑似,無異常等等。
3.就處理過的案件經驗,在此提醒:該檢查與病症間無因果關係?還有時間經過?病人體質,賠償金額之計算等等,都要「錙銖必較」,才較能得到勝利。
4.版主就此案第一次的二審判決在2016410日有詳細論述討論,大家也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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