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消防員常落得跟醫護人員相同的下場

消防員常落得跟醫護人員相同的下場
這類案件對士氣的斲傷不可謂不大
但不同的是
民眾可以要求國賠
消防人員可能考績受創, 醫護卻無人可依

完全同意這些人必須做個記錄

完全同意這些人必須做個記錄


X 奇怪!家屬自己怎麼不自己CPRCPR不是只有醫護人員要會好嗎?它已經是全民要學自救的技術了。為什麼出事只會怪別人這心態???
725 7:07

X 以前不是都會廣播昌上有沒有醫師。。。第X車廂有人需要急救
大概列車長心知肚明現在廣播把擴音器喊到冒煙也不敢有人跳出來惹禍上身,所以就通知花蓮站之後就不廣播了。。。
725 3:59

Maldinilin Lin 這種控法,想必要是有醫療人員真的去CPR,沒救起來也會被她告。所有醫療人員以後在外碰到類似場合都要趕快閃過。
724 23:48

Mao Mao Chuang 死要錢,死在救護車上,醫院會開一張到院己死亡的證明
724 23:00

X 當時有人CPR?那不就正好代替列車長被抓交替?
724 22:39


Shang-Hung Chang 跪求花瓶wiki

術後出血,女童父告醫護過失?

此案待民事判決若出現,立即歸於乾隆花瓶默示錄
術後出血,女童父告醫護過失?
此為高雄長庚之案例,女童前年動心臟手術,成功後轉加護病房。而似因女童身體扭動致右鼠蹊部的動脈導管接頭鬆脫而出血,經醫護處理後即穩定。
看至此,不禁令人納悶:
手術成功,後來動脈導管接頭鬆脫出血亦很快處理,哪裡有疏失?病家針對:導管有鬆脫,大出血,日後可能會有細菌感染、影響智能發展等情事,即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還告了醫護3人!
結果當然是無過失不起訴,病家又再議遭駁回,現續向一審法院提交付審判。現因侵權行為民事賠償2年之時效將至,病家將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教醫護怎不心寒、出走?手術明明成功,而在轉往加護病房時出了狀況,醫護也已迅速處理,試問這次的醫療手術行為,何過失之有?
然被提告,檢方偵查,還是得勞師動眾開庭,送鑑定!這兩年期間的訴訟糾葛,扼殺了多少救人熱情!
在此提出:
1.民刑事審理程序,原則不同。還好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不用自己到庭。但是,千萬小心,別因為刑案沒事,就掉以輕心,所以針對:要否再送鑑定?鑑定的項目,問法,律師的書狀都需注意。
2.此案如上所述,手術成功,之後到目前又無其他併發症,病家當時提告遭不起訴後,即應視情形提出誣告訴訟,以減少對方一直再議的狀況發生。
3.刑事交付審判,是就再議遭高檢署駁回後,向一審刑庭提出的聲請,類似再審的模式,先為書面審查,若無理由即駁回。



Welsper Xiao 關於第二點很不建議。一來這種反提誣告在司法實務上幾乎都會不起訴(誣告只處理「捏造」事實,不處理「誤會」事實),二來「效法」家屬以刑事提告作為對抗手段,某種程度也會影響社會觀感跟之後永續的醫病關係。再議是告訴人的法律權利,也是作為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合理合法的機制,不需要這麼大驚小怪。
23小時

醫界同盟 蕭兄所言甚是
所以上黑名單是最直接的方式
23小時

Roger Chuang 所以我們只有挨打的份,即使病人或家屬因誤會告我們,我們只能吞下去嗎?支持提誣告,以正視聽。
23小時

醫界同盟 重點不在大驚小怪。而在制度規定上,再議無次數限制。如此,無異無限制讓病家以刑逼民,且耗費司法資源。
23小時

Roger Chuang 是的,病人或家屬因誤會提告,都已經不起訴,家屬還提再議,這就不是誤會的問題,這不提誣告,什麼時候提誣告,沒完沒了再議下去嗎?
22小時

Roger Chuang 這種救人還被告的苦,不是醫護人員,我覺得是無法理解的。要講社會觀感,一堆政治人物做事情之前,他們怎麼不在意自己可能給人的社會觀感很差? 提誣告是捍衛自己,社會觀感能當飯吃嗎?提誣告也是當事者的權利,不用大驚小怪。



鄭希彥 此等讓醫病雙方關係惡化的困境,應如何謀求解決知道?


2015年7月8日 星期三

給所有正在救塵爆傷患的醫護人員參考

給所有正在救塵爆傷患的醫護人員參考
法官想的跟你不一樣
消防員救人,二審始逆轉判賠412萬元?
此案(案號:高民102年度重上國字第11)二名消防員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9910月被害人在清洗油槽,不慎摔落昏迷。消防員二人乃前往救助,因救人過程中切割油槽,被害人被因此產生的火花燒傷。此案刑事認定消防員無過失,不起訴確定;被害人提起民事賠償,一審本駁回被害人之起訴。然高院二審,竟用與對待醫糾案件般的「事後諸葛」邏輯,判決二名消防員有過失,甚至412萬元中,精神賠償竟達60萬元,教消防員情何以堪!
茲將二審理由違誤處說明如下:
1.二被告主張,當時的狀況緊急,現場又堆滿木棧版及木箱,故無使用其他方法救援的可能。法官竟以:該堆置物縱有一層樓高,但並非定著物,依其外觀可”輕易”判斷係可移動…且最初沒採用消防救護車駛入的方式…為由,判認被告二人有疏失。然查:
當下現場狀況,乃係被告二人最清楚,法官豈可自發生閃燃狀況之後續情況,反推消防員,當下第一時間的處置有疏失?倘若當時消防員先花時間挪開一大堆木棧版,或是救護車花時間仍開不進工廠,被害人若還是受傷或死亡,是否又要指責:幹嘛先去移除木版?各位是否覺得心有戚戚焉?
2.高院法官又以:被害人現場監工,公司協理有警告,油槽有柴油,不可切,二被告還是用此危險方法救人。惟查,該等證人或許唯恐自己也有責,或許為助被害人求償方如此說,況且被告亦有答辯:當時有問三次,他們都說沒有油。故法官焉可用其事後的說詞,即率認被告未注意?


Osk Wu 法界老是用這事後諸葛的想法,重點是他們還沒有意識到
10 · 17小時

X 想救人,錢要多準備一點
1 · 17小時

Chuang Hsieh-Hsun 以後,要簽同意書再救??
3 · 16小時

醫界同盟 當時被害人昏迷,沒法簽
1 · 15小時

Jojo- Vet 現在是如果我想犯罪,行動失敗了叫未遂.刑責減輕
如果我想救人,行動失敗了,叫做過失,必須賠償
3 · 5小時 · 已編輯

醫界同盟 @ Jojo- Vet說的太一針見血了。真是無奈
5小時

Tzong-jy Shyong 這倒是真的,原告、被告、律師和法官有時候的看法真叫人難以捉摸,我們的醫師看法更是與法律人不一樣,因此遇到困難一定要找位法律人和您聊聊,千萬別以為自己的想法一定是對的!這是我自身深切的體認!
4小時

Simon Hsieh 這個才應該是國家要負起的。我不是說國家賠,而是國家要出來挺。
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