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8日 星期三

給所有正在救塵爆傷患的醫護人員參考

給所有正在救塵爆傷患的醫護人員參考
法官想的跟你不一樣
消防員救人,二審始逆轉判賠412萬元?
此案(案號:高民102年度重上國字第11)二名消防員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9910月被害人在清洗油槽,不慎摔落昏迷。消防員二人乃前往救助,因救人過程中切割油槽,被害人被因此產生的火花燒傷。此案刑事認定消防員無過失,不起訴確定;被害人提起民事賠償,一審本駁回被害人之起訴。然高院二審,竟用與對待醫糾案件般的「事後諸葛」邏輯,判決二名消防員有過失,甚至412萬元中,精神賠償竟達60萬元,教消防員情何以堪!
茲將二審理由違誤處說明如下:
1.二被告主張,當時的狀況緊急,現場又堆滿木棧版及木箱,故無使用其他方法救援的可能。法官竟以:該堆置物縱有一層樓高,但並非定著物,依其外觀可”輕易”判斷係可移動…且最初沒採用消防救護車駛入的方式…為由,判認被告二人有疏失。然查:
當下現場狀況,乃係被告二人最清楚,法官豈可自發生閃燃狀況之後續情況,反推消防員,當下第一時間的處置有疏失?倘若當時消防員先花時間挪開一大堆木棧版,或是救護車花時間仍開不進工廠,被害人若還是受傷或死亡,是否又要指責:幹嘛先去移除木版?各位是否覺得心有戚戚焉?
2.高院法官又以:被害人現場監工,公司協理有警告,油槽有柴油,不可切,二被告還是用此危險方法救人。惟查,該等證人或許唯恐自己也有責,或許為助被害人求償方如此說,況且被告亦有答辯:當時有問三次,他們都說沒有油。故法官焉可用其事後的說詞,即率認被告未注意?


Osk Wu 法界老是用這事後諸葛的想法,重點是他們還沒有意識到
10 · 17小時

X 想救人,錢要多準備一點
1 · 17小時

Chuang Hsieh-Hsun 以後,要簽同意書再救??
3 · 16小時

醫界同盟 當時被害人昏迷,沒法簽
1 · 15小時

Jojo- Vet 現在是如果我想犯罪,行動失敗了叫未遂.刑責減輕
如果我想救人,行動失敗了,叫做過失,必須賠償
3 · 5小時 · 已編輯

醫界同盟 @ Jojo- Vet說的太一針見血了。真是無奈
5小時

Tzong-jy Shyong 這倒是真的,原告、被告、律師和法官有時候的看法真叫人難以捉摸,我們的醫師看法更是與法律人不一樣,因此遇到困難一定要找位法律人和您聊聊,千萬別以為自己的想法一定是對的!這是我自身深切的體認!
4小時

Simon Hsieh 這個才應該是國家要負起的。我不是說國家賠,而是國家要出來挺。
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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