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術後出血,女童父告醫護過失?

此案待民事判決若出現,立即歸於乾隆花瓶默示錄
術後出血,女童父告醫護過失?
此為高雄長庚之案例,女童前年動心臟手術,成功後轉加護病房。而似因女童身體扭動致右鼠蹊部的動脈導管接頭鬆脫而出血,經醫護處理後即穩定。
看至此,不禁令人納悶:
手術成功,後來動脈導管接頭鬆脫出血亦很快處理,哪裡有疏失?病家針對:導管有鬆脫,大出血,日後可能會有細菌感染、影響智能發展等情事,即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還告了醫護3人!
結果當然是無過失不起訴,病家又再議遭駁回,現續向一審法院提交付審判。現因侵權行為民事賠償2年之時效將至,病家將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教醫護怎不心寒、出走?手術明明成功,而在轉往加護病房時出了狀況,醫護也已迅速處理,試問這次的醫療手術行為,何過失之有?
然被提告,檢方偵查,還是得勞師動眾開庭,送鑑定!這兩年期間的訴訟糾葛,扼殺了多少救人熱情!
在此提出:
1.民刑事審理程序,原則不同。還好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不用自己到庭。但是,千萬小心,別因為刑案沒事,就掉以輕心,所以針對:要否再送鑑定?鑑定的項目,問法,律師的書狀都需注意。
2.此案如上所述,手術成功,之後到目前又無其他併發症,病家當時提告遭不起訴後,即應視情形提出誣告訴訟,以減少對方一直再議的狀況發生。
3.刑事交付審判,是就再議遭高檢署駁回後,向一審刑庭提出的聲請,類似再審的模式,先為書面審查,若無理由即駁回。



Welsper Xiao 關於第二點很不建議。一來這種反提誣告在司法實務上幾乎都會不起訴(誣告只處理「捏造」事實,不處理「誤會」事實),二來「效法」家屬以刑事提告作為對抗手段,某種程度也會影響社會觀感跟之後永續的醫病關係。再議是告訴人的法律權利,也是作為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合理合法的機制,不需要這麼大驚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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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同盟 蕭兄所言甚是
所以上黑名單是最直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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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 Chuang 所以我們只有挨打的份,即使病人或家屬因誤會告我們,我們只能吞下去嗎?支持提誣告,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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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同盟 重點不在大驚小怪。而在制度規定上,再議無次數限制。如此,無異無限制讓病家以刑逼民,且耗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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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 Chuang 是的,病人或家屬因誤會提告,都已經不起訴,家屬還提再議,這就不是誤會的問題,這不提誣告,什麼時候提誣告,沒完沒了再議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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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 Chuang 這種救人還被告的苦,不是醫護人員,我覺得是無法理解的。要講社會觀感,一堆政治人物做事情之前,他們怎麼不在意自己可能給人的社會觀感很差? 提誣告是捍衛自己,社會觀感能當飯吃嗎?提誣告也是當事者的權利,不用大驚小怪。



鄭希彥 此等讓醫病雙方關係惡化的困境,應如何謀求解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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