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8日 星期日

置換髖關節留有長鋼釘,未有何不適,感染異樣,竟仍告原醫師業務過失“傷害”?


置換髖關節留有長鋼釘,未有何不適,感染異樣,竟仍告原醫師業務過失“傷害”?
此病人於髖關節脫臼,經醫師植鋼釘復位,因隔月又脫臼,乃改至義大醫院看診,經照x光發現有一鋼釘穿刺骨盆,但義大醫師亦證稱未刺穿膀胱或直腸,也未有腹膜炎感染,故認醫師之處置符合常規且無過失…
見此案例仍令人氣餒!蓋:被告醫師有跟病人建議換全人工關節,然因病人表示無力負擔作罷;竟於至另家醫院檢查治療發現有鋼釘未取出,身體無不適亦提告,縱使經檢方偵查後獲不起訴處分,但對醫生造成心理,精神的打擊,要跟誰求償?
案例:邱姓老婦去年人工髖關節術後右下肢疼痛,到旗山醫院經羅姓骨科醫師判定髖臼關節脫臼,植鋼釘復位;不料,隔月邱婦又脫臼,找羅二次手術不見改善,轉診義大醫院發現骨⋯⋯盆腔留未取出長釘,告羅業務過失傷害。羅供稱二次手術要拔除深部移位鋼釘,當時雖找不到其中一根鋼釘,但鋼釘未刺穿內臟,有告知家屬並建議換全人工髖關節,但家屬無力負擔,他無過失。報導╱郭芷余
醫界同盟 此類案例,仍須注意七日後對方有無再議…此為今日蘋果副刊。因醫師獲不起訴處分,所以未登醫師全名
醫界同盟 霖兄真是盡責的總管!謝謝
Elizabeth Liu 就算“起訴”不是也不該刊登醫師全名的不是嗎?
醫界同盟 樓上朋友說的對…只是我們發現蘋果的記者好像是用:勝敗訴來分

2013年4月21日 星期日

罹B肝未檢查出肝癌案,高院判決桃園國軍醫院及醫師連帶賠償71萬案,高院判決理由,實令人難以接受!!


B肝未檢查出肝癌案,高院判決桃園國軍醫院及醫師連帶賠償71萬案,高院判決理由,實令人難以接受!!
本件在323日本版曾提及。觀其判決理由,誠有違誤,更有重大悖於論理法則,證據法則之情,在此與大家分享:
1.
醫審會鑑定理由有利於我方之部分「本件病人影像檢查問題,可能為超音波上不易將腫瘤和其背景已硬化之肝臟做區分,而不在於腫瘤增長時間」,法院竟不採,反而以內科學教科書和台大內科教授論文來質疑鑑定結果?如此何需鑑定?由此案之經驗可知,倘對方的書狀中提出學術理論,不能僅因鑑定報告有利就放鬆…
2.
尤令人氣結,看出判決理由矛盾者,是針對我方聲請:9483所作超音波檢查之6張照片送醫審會鑑定,是否有可發現而未發現之腫瘤,法官竟以:超音波為動態方式之檢查,操作者僅留下部分靜態畫面,無法顯示受檢當時狀態之全貌為由,而認無鑑定之必要!
但法官還不是依之後北榮的靜態畫面報告,反推本件醫生8月未發現3公分腫瘤有過失?況且,當時超音波檢查,乃本案關鍵事實,高院怎可謂「就待證事實之釐清並無助益,核無必要」?
             XiaoNi HM 呃,詳細點?
Mh Hsieh 爛法官
 李X 法官英明!
Gemtim Lien 恭請法官任台大醫學院長教肝臟超音波學!
陳X 到底是哪個法官這樣判啊?
蔡X 無言,這個案子打擊醫師信心甚大。
陳X 這就是傳說中的必殺技"自由心證"!
醫界同盟 回大家的話:
1.
是高等法院三名法官判的,上網查99年醫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就可看到法官是誰
2.
也不是自由心證…這就是我們最怕遇到的,在法官的立場角度,他們或許覺得,71萬還好啊!讓死者父親有些補償…但法官他們不曉得,重點不在多少錢…而是這樣以後醫界會無所適從!
醫界同盟 詳細點,請參判決全文,謝謝
Gemtim Lien 越高等的法官越世故鄉愿!
唐X 什麼高等,讀法律的都是垃圾ZZZZ
醫界同盟 更讓人扼腕遺憾的,是院方判賠金額在150萬元以下,已不能上訴最高法院…
版主還是寫此文,是要大家了解一下狀況,還有若之後訴訟上遇到,要注意,小心的事
王X 我看以後b肝的病人都要做CT scan留底 , 不然真的死無對證XD
胡X 作了CT 被健保核刪
再被醫院倒扣
多積陰德好
賴X ct被核刪,也比被法官判賠省。功德無量。
Fuan-You Meng 這是我看過最扯的判決之一法官認定你要看到 你就要看到 極扯!!

氣切管拔除“竟癱”,醫挨告免賠?此篇報導自標題即有偏頗!!!


氣切管拔除“竟癱”,醫挨告免賠?此篇報導自標題即有偏頗…這是台中慈濟之案件,家屬因病人氣切管拔除後,呼吸困難急救後成植物人,竟以:醫師未先為自主呼吸訓練即拔除為由,訴請慰撫金,看護費2394萬元?
大家注意!現在不少案例,家屬或病患會以一些教科書,學理上之處理方式,但實際臨床並不需要的理由來提告,此案即為一例子!而因自主呼吸訓練在拔除氣切管上並非必要,且發生「氣切造口痙攣」乃不可預期難避免,所以認定無過失!
但此案可上訴至第三審,在過程中,還是要緊抓:難避免,不可預期此方面的論述,答辯!
李X 可惡!!
醫界同盟 這是蘋果410日的副刊!
蘋果現在稍收斂,此案因醫師是勝訴,所以它就沒登全名!
醫界同盟 遇到此類案件,被告的醫生朋友別太憂心!
就把:實際上在本科,通常一般大家的必要處理方式,流程整理給法官,且強調,有些狀況是無法預期的…
詹X 標題殺人法
李X O.o 版主度假回來了嗎?
如果還在度假就別管那麼多凡間雜事,好好去玩哩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supplement/20130410/34941376/拔除氣切管竟癱醫挨告免賠
【案例】69歲婦人周來美2008年裝置氣切管後,固定到慈濟醫院台中分院由黃姓胸腔科醫師門診,20096月,黃醫師估周女可拔氣切管,安排住院,不料,周婦拔除後,⋯⋯卻因呼吸困難昏厥,搶救後變植物人。家屬認為醫師於氣切管拔除後才進行病患自主呼吸訓練,又延誤急救,導致周婦缺氧過久,變重度昏迷植物人,提告向醫院和醫師連帶賠償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共2394萬餘元。報導╱許淑惠
醫界同盟 這是在國外飯店寫的…霖兄,謝謝
胡懿方 太好了,勝訴

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牙周病多年,至診所根管治療後,竟以齒斷為由,告業務過失傷害?


牙周病多年,至診所根管治療後,竟以齒斷為由,告業務過失傷害?
該病人於前年門牙疼痛難捱,乃至診所看診,由謝姓醫師為根管治療,之後病人即以:醫師用電鑽將之前他在高醫做之根管封口打開並打藥進去牙齒,至其牙齒斷裂,有疏失?
此類案例提醒大家注意,近來越來越常見,其他科別亦同,即病人之前是在較大的醫院治療,之後到診所治療,不理想或有狀況,就告…
但因該病人之前已有多年的牙周病史,且之前根管治療後未裝置假牙固定,故最後檢察署乃為不起訴處分。 也就是說,在實務處理上,如果病人有之前的病症或在其他地方看診,治療過,我方就此部分多加答辯,著墨,就可打掉因果關係!
醫界同盟 此為今天蘋果副刊!
還是要注意七天的再議期間
空空 公會結果支援或主動協助" 以訟止訟 " 才有用
儲X 感覺現在的醫療環境已經變成亂告一通,先告再說
案例江姓男子長期為牙周病所苦,前年8月右上門牙疼痛發作,到牙科診所進行根管治療,事後江男提告指謝姓醫生,用電鑽將他原先在其他醫院做的根管治療封口打開,並注射藥物⋯⋯至牙齒內導致牙根斷裂,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謝姓醫師辯稱,發現江男牙根斷裂需拔除,可能因其雙側後牙缺牙造成門牙過度負擔,而且門牙又曾根管治療才斷裂,否認有醫療疏失。報導╱郭芷余
醫界同盟 樓上朋友說的是!因此,仍建議,即便是診所,病歷寫清楚解釋狀況,或就錄音!
如果都解釋過,或回答過病人問題,他還濫訴,真的可以考慮告誣告…
雖然不見得告得成,但起碼可反制對方無限制的再議!
醫界同盟 霖兄,感謝!!
Wu Shao Chun 牙醫比較沒有被仇醫風掃到?
真好!檢察官直接就不起訴了耶~
醫界同盟 回樓上朋友,並不是牙醫沒被掃到,而是本案病人之前有此病癥已很久,自己上次根管手術後又未裝假牙,故才會認定與本件被告牙醫無關。
醫療糾紛和解談判與訴訟服務-醫師醫療專業責任保險 牙醫醫糾其實也不少..只是全台醫師的風險都由保險公司轉嫁..比較少進入法院程序..

2013年4月2日 星期二

給關心醫糾法的朋友大家參考,大家可以當成愚人節笑話


給關心醫糾法的朋友大家參考,大家可以當成愚人節笑話,如果無動於衷的話:
 本週一三,社福衛環委員會將繼續審查醫糾法
 過程爭議一直不斷,
 目前幾個確定入法的進度包括:
 1.未來確定會有鑑定程序
 2.民事訴訟必須先經過調解(刑事訴訟則無,病人仍然能不經由調解直接對醫生提起刑事訴訟。)
 目前通過之法條,重要的則為第七條與第十條
 簡單說,第七條將鑑定程序納入,第十條則是確定刑事訴訟將不會進行強制調解,等於是「病人仍然能不經由調解直接對醫生提起刑事訴訟。」
 今日審議的爭議條文:第二十六條與二十七條討論醫療糾紛補償基金的收入來源。除了醫勞盟的版本外,行政院版以及許多委員的版本,都要求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必須分擔此風險基金。其中要求比例最高的是吳宜臻的版本,要求「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須負擔基金之百分之七十。」
 我們的版本要求「醫療機構須負擔基金的百分之七十」,而行政院版本則是在二十七條訂定政府撥補下限為百分之三十。
 本條文爭議極高,如果讓醫事人員負擔主要的賠償費用,等於是處在高風險的職業還要被多收一次「保險費」,無法真正有效地改善醫療人力斷層的問題。

 所以醫師自己有過失的地方, 自己要想辦法, 民眾還是可以一樣以刑逼民. 另外五大科醫師自己要掏腰包, 幫民眾買醫療無過失保險, 大概要負擔到70%,是謂全民壽險.

Yuchengco Carlos 太懶了一點
41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