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幼童在診所工作區,闖入取置物櫃中之水杯燙傷,診所需賠償25萬元??











幼童在診所工作區,闖入取置物櫃中之水杯燙傷,診所需賠償25萬元??
此為在彰化診所發生之案件,現經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確定在案(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45)。爭議處頗多,且徵諸判決理由,實令人難以甘服。說明如下:
1.孩童跑入注射室的工作區,且係拿取已放在置物櫃中的杯子,並非放於一般等候區,或櫃子外,而當時護士已數次請家長注意,將孩童帶離,如此應即已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何過失之有?高院卻以:工作區和等待區活動布簾未拉上,未使孩童遠離水杯而認護士“執行職務有疏失”,無異變相擴大護士職務上之注意義務。
2.尤屬誇張者,是原告幼童請求精神賠償20萬及將來整型除疤費用30萬元,高院竟完全接受,均有不當,因為,精神賠償需審酌雙方資力,受損程度和加害程度。
而除疤此部分,中國醫藥醫院鑑定結果已表示費用無法估計,故就算原告可請求,也不能就以醫美診所之建議費用,做為認定標準,依據!
3.另外,高院既然認為幼童的父母在場,放任孩子在診所內活動,未注意孩子的安全,難辭過失之責,而參酌前面的說明,護士已勸說家長多次,工作區本即不可隨意進入等情,家長之過失比例,應高於診所方符常情,而非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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