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不起訴,就沒事了嗎?



刑事業務過失致傷,致死罪,大家都知道起訴後,是移到刑庭由法官審理判決。但如果是不起訴,就沒事了嗎?
其實還不一定!因病家收到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後,七日內可再寫明他不服或認為檢方應調查,未調查的理由,經由原地檢署轉到高等法院檢察署審酌;如果高檢署覺得原檢察官認定沒錯,我們真的沒過失,或檢方偵查過程無疏漏,就會把對方的再議駁回。但若對方仍不服,則於收到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後十日內,要委任律師向刑庭聲請交付審判。
大家別擔心沒完沒了,因為通常高檢署駁回再議,即便對方提出聲請交付審判,法院大多認為已經過地檢,高檢都認為對方告訴無理由,所以通常也不會接受對方聲請的理由。
比較麻煩的是,如果對方再議成功,案子會再發回地檢署其他的檢察官再次偵查,而如又是不起訴,對方還是可再議,也就是:再議並無次數的規定!
表單的頂端



醫界同盟 雖然交付審判幾乎都會被駁回,但此程序有一最大優點:可以把之前地檢署看不到的筆錄,卷宗影印出來


醫界同盟 通常檢察署不會通知你對方有無再議,所以為安心起見,最好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約八九天後,打電話問原處理的書記官,對方有無再議,如果沒有就確定了!


Oscar Chou 真是沒完沒了~~


醫界同盟 Oscar說的對!但是也嘸免驚!因為常常再議會成功發回數次,並不是我們有什麽過失,而是原檢察官不起訴書中的理由寫不完整所致!

2月21日 20:47 表單的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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