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3日 星期五

書狀上的小常識



今天講一些書狀上的小常識,當然最好大家都不要遇到,只是知道一下。
1.
在民事起訴狀的聲明事項中,都會有一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大家別緊張!訴訟費用是指給法院的裁判費,也就是如果我方將來敗訴,原先對方開庭時先繳的裁判費(通常是請求金額1.1%),對方在判決確定後,才能跟我們要,而訴訟費用不..含對方的委任律師費!因請律師是維護他自己的權利,所以就算最後敗訴,他的律師費用也不用我們負擔!
2.
聲明中通常還會有:「如對方受有利判決,可宣告假執行」此項,大家也別怕,因為那是一審法院判決後的事了,它不是假扣押(也就是查封)。不是一起訴就凍結,扣押你的帳戶,薪資。提供大家了解!
表單的頂端



醫界同盟 補充說明:因為在台灣,除了民事上訴第三審和刑事交付審判案件強制委任律師外,其他則未限制。


醫界同盟 還有,就是因為病家都覺醫護人員收入穩定,不會跑路,所以通常也不會作假扣押的動作。


Jeremy Lan 93年第10次民事庭~第三審若由法院委任的律師費會併到訴訟費


醫界同盟 Lan補充的好!這就是我上面留言寫的例外,因為民事第三審強制委任律師,所以上訴第三審的律師費,如我方敗訴,對方可請求。

2月3日 23:11 表單的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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