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用胃癌切除術後因肺炎死亡之機率,做為損害賠償金額判定之標準?

用胃癌切除術後因肺炎死亡之機率,做為損害賠償金額判定之標準?
此案為署立基隆醫院之案件(台灣高院104年度易上字第7),被告醫師在替病人做完切除手術後,第19天時病人有腹脹,痰多等現象,經照胸部X光,懷疑肺部感染,卻未進一步安排做腹部超音波或電腦斷層檢查,至未發現腹部膽汁滲漏,終至病人最後因敗血症而死亡。此案件雖然判賠金額24萬元不高,然其中實有值得討論,注意之處:
1.此案件病家先提出刑事告訴業務過失罪,不起訴後經再議發回仍為不起訴處分。因為刑案偵查的重點,在於:
被告醫師的手術及之後發現肺炎感染時的處置,有無符合醫療常規。易言之,刑事乃採較嚴格的因果關係認定,則醫師未安排超音波等檢查,並非直接導致敗血症之原因,而醫審會又認未排超音波等檢查,未違反醫療常規,故刑事部分沒事。
2.在民事部分,因醫審會報告還有表示:早一步安排診斷性影像學檢查係屬必須,故認定醫師仍有注意義務之違反,致病人喪失及早發現,提高存活之機會。
由上可知,民刑事在每個各案,斟酌審查的過失,注意義務之違反,不見得標準皆相同。所以,已提醒過大家很多次,
刑事就算不起訴,在民事求償這兒,不能就掉以輕心!
3.病家求償60萬元(喪葬費+精神賠償),法官判醫院和醫師連帶賠償24萬元,竟是以:醫師主張術後肺炎發生致死的機率為60%,就認定過失比例為40%,且未說明如此認定之原因,又非一般損害賠償之審酌標準,有輕率之情。

X 這是三審定讞?我們要忍受這樣輕率的判決?
Tzu-Chien Cheng 3.太草率,扣掉致死率就等於過失比率太過鬼混...但是死人只賠24,從自我安慰的角度上: 賽翁失馬...
醫界同盟 謝謝大家的補充。
這案件金額未超過150萬…只能2審定讞
X 台灣人的悲哀...併發症或死亡可以告醫師,但不合理的判決要找誰申訴?
Min-Hong Hsieh 自由心證是無可推翻的,你奈法官何?!
醫界同盟 其實醫審會報告有時在主要因果關係認定後,只是補充陳述…
有些民庭法官或對造律師卻反客為主地用這些次要的補充陳述做判斷…
Min-Hong Hsieh 所以...醫審會在回覆時更應該斟酌字句,別讓非專家的人找到縫隙,「可能...之虞」「恐有...」這些都不應該出現,可惜我們也管不到醫審會的醫師,以後仍然會有「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的事情發生
醫界同盟 您說的沒錯

醫界同盟 寫這篇,最主要是提醒大家:刑案不起訴後,別就掉以輕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