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日 星期六

103年參加都蘭夏日馬拉松,熱衰竭死亡,家屬對主辦單位及救護站醫師求償930萬??

103年參加都蘭夏日馬拉松,熱衰竭死亡,家屬對主辦單位及救護站醫師求償930萬??
1.此為台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案件,病家提告主辦單位,未設置足夠且適當之醫療設備,以及救護站醫師,”貿然使用”無醫療設備之大會收容車輛載送病患前往醫院急救,故5人,即病患之父母,子女和配偶請求500萬精神賠償及400多萬元之扶養費。
2.對方先提刑事,於104年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民事法官亦根據醫審會鑑定報告,認定:限於當時場所設備,且當時是酷暑,相較於將病患移出車外等待救護車,醫師於20分鐘內以收容車配署護理師先行後送至大醫院,顯對病患較為有利,故醫師之處置,並無疏失。
而主辦單位在活動報名表上既有載明「活動中,有因個人體質或自身心血管所致之症狀而導致運動傷害,吾等會自行加保處理,與貴會無關」,故已有事先告知,已盡其注意義務,因此駁回病家的請求。
3.由上可知,連報名表已有敘明的狀況下,還可訴訟近3年,實令人不勝唏噓。
況且,提告主辦單位,還勉強可理解。
對於26分鐘內即將病人送至大醫院的醫師也提告,日後何人敢再擔任類似活動的護理醫師?
4.報名表內容除有上述加保敘述外,建議可載明:本次活動舉辦地點,醫療救護資源有限,若欲參加者,於活動過程中發生身體狀況不適之情況,而致傷害或死亡,除非主辦單位之規劃不符教育部體育署發佈之注意事項,不得提出民刑事訴訟或為任何請求。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